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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这些妇女再困惑

来源:陕西日报 2009.2.9 记者:张哲

——农村妇女村民待遇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小学生呼吁村民待遇
     
    宝鸡市金台区龙泉小学4年级学生李子怡给本报及《人民日报》来信反映,其母亲李小娟离婚后合法权益被剥夺,村里分配土地补偿款不给她们,生活长期无着落。这封来信,引起了省内多家媒体的关注,纷纷对此进行了报道。现在近一个月过去了,李子怡的母亲告诉记者,报纸刊登后,区上和办事处有人来问过,但村民待遇问题还是没有着落。
  李子怡同学在信中说,她们母女是金台区长寿镇太平堡村2组村民,1993年母亲嫁到该村与父亲结婚,2000年父母离婚后,她随母亲一起生活,户口一直在太平堡村。前两年村里分配土地补偿款,每个村民10万元,却不给她们。前不久,村里用部分征地款为村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仍拒绝给予办理。她看着母亲每天艰难地生活着,心理十分难受,多么希望自己和母亲能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村民待遇,不让妈妈为此再伤心。
  太平堡村党支部书记曾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村上在分配土地补偿款前,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审议分配方案。按照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对离异、出嫁的不予分配。李小娟户口在太平堡村,但一直未在村上居住,也未履行村民义务,按照分配方案,李子怡和李小娟均不具备参与征地款分配的条件。对于用征地款为村民办理养老保险问题,当时的确有给村民办理养老保险的想法,但因多种原因至今全体村民均未办理。目前全村类似李小娟问题的人很多,大概有60多户100多人,他们都是离婚或者出嫁以后,户口一直没有迁出。金台区政府和西关办事处有关领导也表示,类似李小娟的问题在农村很多,按照法律应该享受村民待遇。但是,由于现在是村民自治,村民不同意,政府也没有办法。
   
  侵害妇女权益的表现
   
    有关妇联组织调查表明:近年来,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周边土地被大量征用,从土地承包权利衍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用补偿等利益分配纠葛及矛盾日益突出。在这种利益格局的调整中,歧视、侵害妇女合法的土地权益现象时有发生。
  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往往仍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有的村强制将出嫁女户口迁出;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得不到保障。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时,一些村歧视、剥夺妇女特别是嫁城妇女、离婚妇女的村民待遇,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使妇女的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宅基地分配权基本缺失。在城乡结合部,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嫁城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两人也不给单独立户批房,导致这些妇女无房可住。
  那么,为什么在农村会出现这种现象呢?究其原因,是由诸多方面的矛盾和冲突引起的。一些法律政策由于立法者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往往给女性带来不利,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造成对出嫁女、离婚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农村许多事都用村规民约来规范,忽略相关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有些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是相抵触的。
  还有部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在农村的影响深远,认为嫁出去的女儿理应不能与当地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争分土地和经济利益。
        
     村民待遇引发的思考
     
    目前,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离婚女的权益及相关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据全国妇联对30个省市区202个县的抽样调查,在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土地,有43.8%的妇女因结婚而失去土地,还有部分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已经不单纯是妇女权益问题,它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要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
  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农村问题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各村因历史传统、具体情况的差异,就土地权益分配等方面制订的村规民约也各不相同。因此,有必要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但愿小学生不再为农村妇女的村民待遇而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