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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法律,开启特别收养之门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发布时间:2008-05-25      

        5月22日,五岁的王虹宇展示自己叠的千纸鹤。绵阳市受灾群众安置中心大约有近3000名北川、安县等地的受灾儿童,在志愿者、心理辅导老师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怀下,他们正逐渐摆脱地震给他们幼小的心灵蒙上的阴影。(新华社记者 裴鑫/摄)

        核心提示:

        面对大量急需获得有效救助的灾区未成年人,在当地政府有责任但暂无能力、民间有能力但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情况下,我们理性的选择,就是尽快开启法律之门,充分发挥民间的巨大能量,以切实保障灾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灾区儿童成为社会问题

        “5·12”汶川特大地震,不仅在瞬间无情吞噬了数以万计的生命,而且还毫不留情地将一系列灾后难题摆在了政府与民众面前。全国民众在出钱出力之余,开始思考灾区孩子如何生活下去乃至生活得更好。在人们的日常交流中、网络上、打给民政部门的咨询电话里,如何收养灾区孤儿渐渐成为热点话题之一。民政部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关于安置收养灾区儿童问题作出答复,表示要尽一切可能查找孩子们的父母和亲人;在灾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逐步恢复正常后,地震灾区孤儿的收养工作将依法开展,使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申请人可以依法收养灾区孤儿。笔者认为,这场灾难所造成的孤儿问题(包括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问题),需要举全国、全社会之力来解决,而不能仅仅由当地政府予以照顾和安置,因为正处于满目疮痍之中的当地政府对此恐怕也是有心无力。另外,灾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恢复正常将比较漫长,如果要等到在此之后再按照程序开展收养工作,那么,那些应该得到尽早救助、安置的儿童可能被耽误了最佳妥善安置的时机。因此,灾区儿童安置需要尽快进行,由此就引出寻求如何解决现实难题的问题。

        社会问题引发法律思考

        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重视未成年人的抚养和健康成长问题,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予以保障;孤儿抚养问题更应当成为国家乃至社会的责任。我国不仅有监护制度,而且还有专门的《收养法》。除正常的收养外,我国现行《收养法》至少对特定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设置了两种途径。

        其一,收养。《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按照这一规定,“5·12”汶川地震灾区的孤儿可以被有子女的普通民众所收养,只要该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且“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即可,而且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收养多名孤儿。

        其二,抚养。《收养法》第十七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对于孤儿的收养问题,收养人目前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对于那些父母或者仅父(母)尚存却已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由于他们并非《收养法》第八条规定的孤儿等情形,收养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制。

        另外,灾后迫切需要救助的未成年群体中,除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之外,肯定还有年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只有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才能被收养,但是,在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中,极有可能会出现父母双亡、父母或者仅父(母)尚存但却已无抚养能力的情况,甚至还很有可能存在这些未成年人本身业已残疾的事实。那么,对于这些无法正常成长甚至是无法被正常抚养的未成年人来说,在被收养的大门已由《收养法》关闭的情况下,就只能被动选择接受当地政府的救助了。

        但毋庸讳言的一个事实是,遭此劫难之后的当地政府百废待兴,不能不让人担心其救助能力。

        当然,从《收养法》第十七条规定看,我们似乎也可以通过抚养的办法来救助上述需要救助的未成年人。《收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也就是说,在付出大量的精力、财力与心血将被抚养人抚养成人后,法律一开始就否认理应存在的父母子女关系。这对于抚养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也势必会阻滞民众抚养这些亟待救助的灾区未成年人的热情。


        尽快开启法律之门

        作为一种规范社会生活的社会规则,法律理当回应社会现实。面对大量急需获得有效救助的灾区未成年人,在当地政府有责任但暂无能力、民间有能力但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情况下,我们现实而理性的选择,就是要尽快开启法律之门,顺应民意,尊重和保护民众的爱心,充分发挥民间的巨大能量,以切实保障灾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此所谓“世易时移,变法宜矣”。

        结合灾区未成年人的家庭状况和现有法律制度,笔者认为,《收养法》可以就以下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鉴于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经实施。因突发事件导致的大量未成年人抚养问题,可以适用特殊规定;但宜限定在特别重大事件范围之内,不宜轻率动摇《收养法》的现有基础。

        第二,对于被收养人,将其年龄放宽至未成年人,被收养理由包括父母双亡、父母查找不到和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第三,对于收养人,将突发事件中的未成年人作为其解除收养限制条件的法定理由,即可以有子女收养、可以收养多名;但必备条件不变,即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在具体修改过程中,考虑到此次5·12汶川地震已经被国家确定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且大量灾区未成年人已经直面被抚养的难题,故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抓紧启动修改程序。具体条文修改可以有三种模式:

        其一,分别对《收养法》第四条与第八条进行修改,即第四条增加一款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而被收养的,可以不受十四周岁的限制”。

        其二,直接对《收养法》第八条进行修改,即增加一款为“收养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未成年人,也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其三,在第三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而产生的收养,可以不受被收养人十四周岁、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作者系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汪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