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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北京市为性骚扰界定两个要件

来源:京华时报  2009-9-28
  
        北京市为性骚扰界定两个要件即违背妇女意志及含有性的内容
        认定“性骚扰”将强调妇女意志。9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再次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为性骚扰界定了两个要件——违背妇女意志及含有性的内容。据悉,该草案修改稿有望在此次会议中表决通过。
        针对部分委员提出的修订草案对性骚扰行为的表述过于宽泛,应当进一步明确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相关条款内容修改为:“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原来的规定太过宽泛,比如同学聚会、朋友发个黄段子开玩笑,也容易被看成是违法。但这次的修改就明确了两个性骚扰的要件,一是对方不愿意,二是包含性方面的内容。”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邹维萍说,说白了就是别人不愿意的事情就不要做了。
        ■马上就访
        为被骚扰妇女明确维权路径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法规二处处长王爱声介绍,原草案中,对于妇女遭到骚扰后维权路径没有明确规定,修改稿则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接到投诉要有所作为,特别是妇联可以帮助和支持妇女向法院起诉。
        修改稿规定,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接到投诉后,有权对被投诉人进行批评教育、对双方进行调解或者支持投诉人起诉等。
        在性骚扰的处罚上,根据草案修改稿,各级妇联和有关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采取对被投诉人进行批评教育、对双方进行调解或者支持投诉人起诉等措施。
        邹维萍表示,草案修改稿所界定的主要是一般的骚扰,也就是民事的那一部分,对性骚扰的处罚上基本是从民事的角度出发,如批评教育、赔礼道歉等,如果程度严重的话,如采用了暴力手段,符合治安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或者构成刑事犯罪的,则按照条例或刑法处理。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二处处长王爱声表示,法制办调研发现,近年3起以性骚扰为由起诉的案件,没有一起以性骚扰立案,案由一般以侵权立案。
        ■幕后
        “妇女病”语言含歧视被修改
        为了追求法规语言的精准,法制委员会还首次在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中吸取了4位法律语言专家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法规二处处长王爱声举例说,最典型的是“妇女病”一词,草案原本规定妇女病普查制度,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妇女病特指两癌筛查。但市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词明显带有歧视性,不是科学用词,且委员会提出的妇科病又不包括乳腺癌。4位语言文字专家最后拍板认定,妇女病按照人群划分疾病种类,的确有歧视色彩,于是草案修改稿改成带有描述性的“妇女特殊疾病”。
        王爱声表示,看似平常的咬文嚼字充分体现了立法部门的严肃性。据悉,本次市人大邀请了4位法律语言专家,在随后的几部法规中还将借用专家智慧,完善法规的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