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益律师网络秘书处 2010年1月22日
窗外寒风刺骨,地面积雪未融,1月的京城已进入一年中最冷的季节,但这份寒意阻挡不了一群对公益充满热情的同道中人在此相聚。为回顾、总结2009年中国公益法的发展,探讨公益律师网络下一步的发展方向,2010年1月8-9日,“公益律师网络第三届年度论坛”在北京西藏大厦举行,来自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律师、公益法机构及NGO、国际友人与媒体朋友共计70多人参加了本届论坛。在两天的议程中,与会者紧紧围绕劳动权及就业歧视、针对妇女的暴力、公益诉讼与公益律师、公益律师网络未来的发展等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达成了许多共识。
一、就业歧视研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步提高,社会中各类就业歧视现象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公益法律人在持续不断地向这些不合理的社会现象发起挑战。
(一)残疾人歧视
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开门见山地谈到公益诉讼首先要讲究策略。他认为,占我国人口总数近1/6的残疾人应是社会中最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之一,要解决对残疾人的歧视问题需要讲究策略,反残疾人歧视的诉讼一定要抓住问题的源头,从根上解决。比如,在无障碍通行权上,他主张应通过直接告相关部门规划不作为的方式从根上解决许多建筑物没有设置无障碍通行设施的问题。针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和就业权问题,他呼吁,公益律师应给予充分的关注。
(二)乙肝歧视
北京益仁平中心于方强律师从医学的角度简要介绍了乙肝的基本知识,他认为:乙肝歧视主要存在于就业、入学、就医和婚姻四大领域;我国乙肝政策的变化经过三个阶段,从2006年起,乙肝歧视开始转变为利好时期;北京益仁平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在坚持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影响性诉讼,二是一般性的反乙肝歧视案件的宣传、政策倡导、立法建议和调查研究工作。他呼吁,社会要继续鼓励和支持乙肝公民社会的成长,严厉打击乙肝虚假广告等行为。
(三)农民工歧视
北京农民工维权站执行主任时福茂律师以维权站代理过的若干案例为背景,介绍了农民工在就业、教育、保险、司法保护四大领域遭受歧视的情况。他认为,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制度的不健全是造成农民工歧视的直接原因,农民工的非强势心态则是导致农民工歧视深层次的根源。他主张,“农民工”这个称呼本身是不是歧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公众对待农民工的态度和行为表现。
(四)性别歧视
中心诉讼部主任张帅律师以中心2009年中国职场性别歧视调研的数据为基础,分析了招聘就业、劳动合同、薪酬待遇、职场升迁、特殊保护范围、同进同出、职场性骚扰和同龄退休这八个领域的性别歧视现状,他认为,职场性别歧视常常诱发劳动纠纷,但劳动仲裁和诉讼之后,原有的性别歧视问题却被劳动权益纠纷所掩盖,因而在这类劳动纠纷中,劳动者维权成本高,胜诉率低。他主张,劳动仲裁员和办理劳动案件的法官有必要接受社会性别意识理念的培训。同时,结合新近办理的案件,他还谈到了同龄退休案件的诉讼策略、性侵害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及防治性骚扰的立法模式最新的实践和理论动态。
研讨阶段,中心郭建梅主任强调,目前广东日企的性骚扰案已为社会所广泛关注,我们应借机推动立法来规范企业防治性骚扰的社会责任。中心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杨大文教授表示,在理论界对性侵害案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已达成共识,下一步应当讨论如何确定赔偿标准,在同龄退休问题上,他主张最好的办法是实行以女性权利为本位的同龄退休制,把提前退休作为一个权利来规定,给予妇女选择提前1-5年退休的权利,这样做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中心专家组成员、中华女子学院刘明辉教授对各发言给予了精彩点评,同时,她有感而发,道出了自己的三点心声:首先,要从公益律师队伍中培养出人大代表,这样公益诉讼才能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和认同,公益法律人的观点也才能更多地被立法机关所采纳。其次,公益诉讼要特别讲究策略,找被告要抓住源头,以逸待劳方能事半功倍;做案件要“捕捉”第一案,扩大影响才能聚集关注;搞立法推动要抓住时机,适时推动才能达成目标。最后,要加强宣传、定期培训,使更多的法官、警察和其它公职人员逐步接受公益法的理念,只有这样,公益诉讼的道路才会变得宽广。
二、劳动权研讨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黄龙副处长指出,1994年《劳动法》及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劳动法领域的两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要解决《劳动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等劳动侵权问题,以实现明确劳动关系、稳定劳动关系和强化法律责任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以来,已取得了比较积极的效果,但仍然存在地方相关部门不重视贯彻实施、用人单位规避法律、劳务派遣规范不够明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争议处理机构人员编制不足等问题。全总正致力于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推动劳动执法和争议处理机构体制改革以及推动劳动权益相关制度的完善。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部张恒顺部长表示,为处理成倍增加的劳动纠纷案件,北京市率先引入劳动纠纷处理联动机制,实现了由政府向调解中心购买服务的体制创新,有效分流了劳动纠纷案件。工会方面则通过采取帮助法律维权、请媒体曝光、找党组织协调的方法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监管的不到位仍是引发劳动纠纷的重要因素,目前尚未找到减少劳动纠纷的有效办法。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判决结果也难以让劳动者满意,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滞后于纠纷的发生速度,他建议,应改革劳动仲裁机构的设置,强化劳动司法仲裁人员的工作经验,提高公益律师的维权能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叶静漪教授介绍,根据她在2009年暑假组织的调查,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井喷”的高发态势,具有争议类型多样化、群体性争议增多、争议对抗性强以及不易调解等特点。她认为,商业律师风险代理和公益律师无风险代理都客观地增大了劳动争议的调解难度,仲裁机关和法院对这一现象已有所“警惕”。面对金融危机,有地方法院开始加大支持“弹性用工”,有政府提出了“五减四缓三补两协调”、“冻结最低工资标准”等新政策。她建议,因这些新政策本身就极易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实践中要谨慎适用。
北京义联劳动法律援助中心李嘉健律师指出,根据义联中心在特困农民工资助项目中的调查,当前工伤保险的形势很不乐观,原因有:第一,用人单位很少给农民工上工伤保险;第二,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只知道工伤而不知道工伤保险;第三,健康意识片面,只知道显性工伤不知道隐性职业病。同时,由于主张工伤保险的程序严格、复杂,很多农民工在遭遇工伤后都选择了与单位私了,劳动权益严重受损。他认为,也有理由的信息:一是公益律师的援助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敢于和单位打官司;二是《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稿)》中有涉及用人单位不上工伤保险的惩罚性措施;三是已通过三审的《社会保险法》也使农民工的社保问题看到了曙光。
研讨阶段,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沃兴伟律师通过聚焦和剖析一个典型的劳动权案件——崔某诉北京麦当劳公司劳动争议案,点出了当前劳动权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主要集中在,劳动争议的时效规定、劳动者工资与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劳动者岗位的调整、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双重劳动关系的确认和劳务派遣等方面。
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沃律师认为,山西出台的劳动合同条例已经承认。李桂梅律师认为从国家法律的前瞻性来说应该允许存在。叶静漪教授则认为,《劳动合同法》基本上承认了双重劳动关系,但在立法技术上要处理好与社会保险的关系问题。
关于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权限及单位单方调岗的权限问题,周伟教授和陆海娜律师分别提出了“歧视性报复”和“结构性解雇”的概念一级对应的制度,他们建议劳动法律的实施应充分规范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权限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叶静漪教授点评道,与会律师提出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很多法律点,也分享了不少的诉讼策略和技巧,说明劳动维权还是有法律空间的。她认为,发掘现行法的空间和完善现行法的不足是同等重要的,现利用公益律师网络我们已形成了一只队伍,大家有着共同的目标,我们应相互学习、共同分享办案的经验并将其传给年轻的律师们,以不断地壮大这支队伍。
三、 针对妇女的暴力研讨
(一)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群法官表示,截至目前该院已在诉讼中应当事人申请发出9份人身保护裁定,但鉴于没有合适的案由及可参照的程序,尚未发出诉前和诉后的人身保护裁定。她介绍,人身保护令在内容上主要包括如禁止殴打等永久禁止性事项和禁止处分较大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性禁止事项两大类。保护令的发出能向施暴者传递公权力已介入的信息,从而造成其心理压力,使控制与被控制的力量对比和夫妻间的家庭地位发生转变,以达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但也存在施暴者违反保护令的情况,这就涉及保护令的强制执行问题,实践中公安机关能更有效地做到这一点,但法院无权指令公安机关,所以保护令的执行目前只能依赖政法委的协调,执行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
(二)从妇女人权视角看针对妇女的暴力事件
长期致力于媒体的性别平等研究和倡导、反对对妇女暴力的吕频女士做了“从妇女人权视角看对妇女的暴力事件”的报告,她认为:针对妇女暴力的形式在不断翻新,但其本质都在于权利控制和损害;面对不同的暴力形式,我们要不断强化社会性别意识,形成一个稳定、广泛、普遍的妇女人权视角,推动制度性的变革,改变妇女受暴的现状。她强调了妇女作为权利拥有者,强调了社会性别对妇女境遇的影响,强调了公私领域同样重视且采用同样的人权标准,强调了导致性别不平等的深层的文化和制度根源,要求国家承担对妇女权利承认、保护和促进的责任。她主张,传播公益理念、争取舆论支持值得妇女NGO好好经营。
(三)性别暴力案例分析
中心张伟伟律师从社会性别意识的视角,通过原因中心代理的王某十年无性婚姻案和上访女李蕊蕊遭强奸案两个典型的妇女案件,分析了性别暴力案件中精神暴力、性暴力的认定及立法强调同居权的利弊。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浦志强律师认为,信访制度不是一个改革的问题,公益律师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平台与空间,要充分发挥公益的作用,我们应选准时机,适时打出去。不少与会者主张,李蕊蕊案不妨考虑变换角度,可起诉事发宾馆未尽合理照顾义务,请求民事赔偿。
(四)反家暴立法概况
中心李莹副主任梳理了我国反家暴的立法历程,简述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3月出台的《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案件审理指南》,着重介绍了指南的适用范围、人身保护令、举证责任转移和家务劳动价值等热点问题。针对全国妇联和反家暴网络提出的两份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她认为,立法资源是非常有限的,我们必需抓住仅有的一次机会,根据两者结构框架和立法思路的不同,并结合我国国情作出正确的选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荣维毅教授对上述议题做了精彩点评,她首先总结了从“法律援助”到“公益诉讼”认识的转变。她认为,多年的实践证明孤立的个案援助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往往事倍功半,因此对无止境个案的法律援助应当转变为对折射制度性问题的代表性案件的公益诉讼,以推动制度性的变革,在更高的层次上维护公共利益。其次,她肯定了试点推行“人身保护令”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它证明曾被认为公权力不宜介入解决的家暴问题,实际上是可以通过转变观念、合理支配公权力加以解决的;另一方面,“人身保护令”的推行,也暴露出庇护所管理和多机关协作执行等方面的问题,有待解决。她主张,公益诉讼应践行与思考并重,总结与开创并举方能在负重前行中搏得硕果。
四、公益诉讼与公益律师研讨
(一) 公益诉讼创始人眼中的公益诉讼
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丘建东先生以 “开创、坚守、发展”六个字概括性地描述了他14年从事公益诉讼的人生轨迹,他认为,公益律师不是革命者,应是“和平的制度建设者”。对新形势下的公益诉讼事业,丘主任提出了三点希望:第一,公益诉讼的研究应当融入多学科,而不应仅限于法学;第二,公益诉讼是政府跟民间沟通的渠道,应该得到保障;第三,除了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外,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向权力机关提司法建议和发表理论研究成果等行为,它们都应得到程序法的保障。
(二) 农民工维权诉讼与重庆打黑案
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立太认为,越来越多的农民工通过法律来维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但他们维权却越来越难,重要原因之一是社会对法治的不尊重。我们要建设一个法律的政府、法制的社会,必须把法律问题法律化,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坚决反对法律问题社会化。对于重庆打黑案,周律师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必然要经历贪污腐败、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频发的阶段,因此他主张,打黑要常态化、制度化,但也要避免运动化和扩大化。在谈及经济高速发展形势下律师的定位问题时,他强调律师与商人最大的区别是律师除追求经济收益以外还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法制的使命使得律师,尤其是公益律师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三) 坚守艰难的公益诉讼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蒲志强律师指出,公益律师“坚守”公益诉讼非常艰难,究其原因,可归结为:(1)在思想根源上,社会大众尚未接受法治的观念,公益律师的努力被认为是猎取名利的作秀或是海外媒体别有用心的包装;(2)在社会环境上,通过公益诉讼推动制度变革没有法制的空间,那些折射制度缺陷的案件被“维稳”大局所掩盖,诉讼之路举步维艰;(3)在体制设置上,司法机关无法实现司法的独立,政策、政令渗入司法裁判,司法成为行政的工具,司法裁判流于形式。他感言,艰难面前,坚守要靠信念。
(四) 点评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徐卉博士点评道:回顾公益诉讼发展的十余年,我们取得了哪些可以总结的成绩,促成了哪些值得欣喜的变化以及是什么在鼓励我们一直在坚守公益诉讼事业;随着实践的发展,我们需要更深入地思考什么是公益诉讼,如何坚定公益诉讼的目标;面对一些新的问题和障碍,我们要创造性设想解决问题和障碍办法;法律能够做什么,我们能够帮助社会和法律做什么,将是我们未来需要特别认真对待和思考的问题。
(五) 研讨
研讨阶段,与会人员谈到公益律师网络未来的发展,中心郭建梅主任首先总结了三喜三忧:一喜网络的规模越来越大,加入的成员越来越多;二喜网络的一些工作如九期培训研讨会及三届年度论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成员律师参与网络办案的越来越多;三喜网络现在得到了社会媒体,甚至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关注和认同;一忧网络要真正建立起来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二忧经费严重不足,致使成员参与办案的可能性降低了很多;三忧相关案件的立法倡导工作困难很大。中心李莹副主任补充说,网络现在更多的是一种标杆的意义,是一个精神的家园,我们希望公益律师未来是主流化的,但主流化不意味着被同化,我们一定要保持自己的独立性,期望网络能够唤起大家内心的一些公益理念和公益意识,每个人都做一点行动,不管多少。
随后,与会者各抒己见,提出了一些对网络发展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1)鉴于网络团队当前比较松散的特点,应考虑建立一个组织架构,如理事会、秘书处、划区管理等形式,来完善公益律师团队的运作,形成纵横交错的“天罗地网”;
(2)应吸纳更多的男性成员律师加入网络;
(3)网络的发展应与政府对接,网络会议以后应吸纳一些政府人员参与,加强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和相互理解,温和地推动社会进步;
(4)网络的发展过程中不应惧怕失败,要追求成功,必须讲究诉讼的技巧和策略,以后培训研讨会的内容应继续考虑从这一方面入手;
(5)在有限的范围之内,把一些重要的案件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推广,然后通过相关操作使之产生效益;按照“就近考虑”的专业发展原则来组织网络之内可能组织的办案团队,然后要给这个团队中的成员律师一个明确的资金支持;
(6)要先去了解各地成员律师到底需要哪些东西,因为每一个律师的需求是不一样的,网络一定要做一个能够凝聚一部分律师的利益共同体,只有在有共同的诉求和共同的需要的前提下,才会有共同的行动和努力方向;
(7)建立类似理事会这样的机构,请专业人士为办案律师提供办案过程中的相关咨询,然后对成员律师的工作进行考核,视考核情况给表现积极活跃的成员律师更多的推广机会;
(8)应加强联络工作,如举办不定期的公益律师沙龙活动,通过邮电,包括QQ群、博客和MSN等,也包括举办每个星期一次的QQ群会议,让网络真正成为大家进行实质性沟通交流和互动的平台,让大家看到并真正参与公益律师网络所有的活动。
与会者纷纷反映,本届论坛是非常成功的一次研讨会,它不仅深入探讨了劳动权及就业歧视案件、针对妇女的暴力事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和障碍,交流了相关的诉讼策略与技巧,而且与会者就公益律师网络本身的发展也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网络未来的定位与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调。会后,有参会律师来信反馈,摘其如下:
①“尊敬的郭建梅主任、李莹副主任及中心全体成员:你们好!收到你们的信很感动,也很温暖。与你们结识,让我的生命以及人生的信仰不再悬浮。一直以来,我都希望自己可以为社会的进步做点什么,确切地说,想为妇女做点什么。认识你们,让我感觉找到了组织,找到了‘战友’,不再感觉孤军奋战。在今后的日子,中心需要我做的,我定全力以赴。最后祝愿你们都身体健康,幸福快乐!你们的战友:湖南李桂梅敬上 2009年1月12日。”
②“感谢中心用与众不同的魅力吸引了一批我敬重或喜爱的人们以论坛的形式交流、研讨,我从中学到了不少知识。确实如李莹律师总结发言所说,我已经把咱们中心把公益律师网络当作了‘心的家园’,两天的论坛结束,会常回家看看的。中心、公益律师网络好像美酒,历久弥香,回味悠长,我会时时品品这坛美酒。河北赵丽娜 2010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