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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公共利益界定之四担忧

来源:公益律师网络成员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杨念平律师 2010年2月3日

         公共利益之界定,经过《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有意无意回避后,终于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中浮出水面。第三条采用列举和概括的形式,规定了只有符合这7种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包括国防、公共事业、建设保障住房和实施危旧房改造以及国家机关办公住房建设需要等情况。同时,又明确界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也在其中,避免了地方政府通过借用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来强奸民意,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地方政府对公共利益的随意性认定。本条例的具体内容是,本法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暂且不说对公民财产权限制的公共利益究竟该不该由一部条例来做出界定,暂且不说政府目前在公民心中的形象,应该承认,界定总比不界定好。有利于限制政府权力,实现司法相对公正,保证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和谐之必要。应该承认,在经济转轨时期,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中还仍然起着主要推手的作用,然而我认为这次公共利益的界定却几乎形同虚设,没有多少建设性的意见。逐条分析之。
        第一、二、三款之规定,乍一看去没有什么问题,“国防设施,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列入公共利益都很好,但问题就出在“等”上。这一个“等”字給地方政府会留下一些空间,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进行扩大性解释。
        第四、五款之规定,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和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毋庸置疑,问题在于危旧房的认定。危房改造符合公共利益之需要,其一,但是何谓危房?谁来界定?标准是什么?笔者曾经代理一起北京的案例:委托人系北京海淀区一小学教师,于1986年开始租赁使用其所在校园内房屋两间,使用面积约30平米左右,委托人向该小学每月交纳租金,实际上是一种福利分房性质的公房承租,该房屋产权由北京市海淀区教委所有。2008年9月28日,该小学发出一份通知:根据北京市文物建筑保护设计所的某文物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和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关于同意修缮文物的复函》,将委托人的房屋以危房列入拆除范围之内,并限期委托人腾房。该案经历了很大的曲折,危房的认定标准太随意,认定的单位也不具有公信力,仅仅是行政机关想拆除房屋的一快遮羞布而已。折腾了很久,该案始终未进入法律程序。委托人因拆迁不予配合也被单位开除,我因此自责很久。其二,何谓旧房?这就像我的一件衣服穿旧了,有人强迫我必须去买一件新衣服,这样才不影响市容。可是我囊中羞涩,没有太多的银子怎么办?我觉得衣服不旧,我就恋旧,喜欢所有旧的东西,因为它承担了太多的感情内涵,是我至亲赠送的,是我祖辈传下来的,我就是不想换怎么办?抹杀了个性的东西一定是不完美的东西。同时,作为一个专业拆迁律师,我们目睹了太多地方政府假借旧城改造大肆拆迁的案例。安徽利辛县案件,居住了8年的房屋;广东湛江,居住9年的房屋等等,统统被地方政府以旧城改造之名大搞商业开发。钞票进口袋了,开发商笑了。GDP增加了,出政绩了,地方政府笑了。辛苦一生的房子瞬间没了,老百姓哭了。
        第六种之规定,即“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国家机关经常超标超规盖房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我认为应当将该句前面加上定语,即“符合相应具体规定的”,同时对国家机关办公盖房的标准明确化方可。我们国家行政权力的无限膨胀恰恰是依法治国应当着力强调的方面和制约的重点。
        第七条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应该说,公共利益本身的内涵决定了它的界定没法全部采用列举法,因此概括性的兜底条款实有必要,但是绝对不能成为什么都装的“菜篮子”。凡是地方政府想行公共利益之名的都以冠以该条之名。那么将是公共利益的最大败笔。长期从事房屋拆迁案件,最明显的感觉是中国不缺少良法,缺少的是对良法的执行不力和任意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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