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2011年12月21日

近年来,伴随后金融危机时代就业形势的严峻,职场性侵害问题日益突出。与传统的性侵害犯罪所采取的暴力手段不同,职场性侵害犯罪日渐呈现非传统、非典型和非暴力的特点,行为人大多利用与被害人之间的上下级从属关系,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是被害人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通过权力强制、精神控制的方法对被害者实施性侵害,往往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深远,最典型的有深圳宋山木案及广州黄波案等,并且实践中此类案例仍在不断地大量涌现。

为引起社会公众特别是相关部门对此类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同时对这种新型的性侵害犯罪的现状、特点、难点及防治进行剖析,中心于2011年12月19日在北京召开了“职场性侵害”研讨会,邀请到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和刑法、刑诉法、妇女法、劳动法、心理学、社会学、社会性别等各领域专家学者以及相关NGO、律师和媒体代表共计70余人参会,搜狐微博对本次会议进行了全程网络微访谈直播(http://t.sohu.com/live/2842)。

中心郭建梅主任做了题为“职场性侵害的现状、难点与防治”的主题发言,她结合中心近五年来代理的职场性侵害案例(尤其是深圳宋山木强奸女员工案和广州黄波利用成功学对20多名女大学生骗财骗色案)以及社会上近一年来发生的典型职场性侵害案例,探讨了职场性侵害的(1)普遍性和严重性;(2)类型(企业中的职场性侵害、公职部门的职场性侵害和师源性/医患性性侵害);(3)特点和共性(行为模式的权力控制性、行为方式的心理强制、精神控制性和行为手段的非典型、非暴力性);(4)给受害女性带来的伤痛(包括身、心,学习、工作和生活,家庭,社会等各方面);(5)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1984年4月26日颁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强奸罪、“胁迫手段”和“其他手段”的认定);(6)办案难点(执法人员过分强调传统意义上的暴力手段,职场性侵害“被道德化”、“去法律化”,取证难、认定难、立案难、赔偿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难以及职场防治性骚扰、性侵害机制的普遍缺失);(7)防治(转变执法观念,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建立防治职场性骚扰、性侵害的有效机制)等焦点问题。

来自《南方都市报》的两位资深记者李军女士和陈显玲女士分别从自己参与调查、报道宋山木案和黄波案的亲身体会与参会者共同分享了自己对山木集团“帝王后宫式”的企业管理模式及黄波案的调查经历,并探讨了媒体从业人员该如何尽到自己的社会责任问题,引起了与会者的共鸣。
研讨阶段,与会专家分别从刑法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心理学、社会学、劳动权、律师实务等多角度探讨了职场性侵害的相关热点、疑难和难点问题,并初步达成了以下共识:(1)职场性侵害具有普遍性,它不仅仅是个人对个人的侵害,更是权力对于女性的性侵害,是权力对女性人权的侵害;(2)职场性侵害具有严重性,应该被大众尤其是公权力部门所认知和抵制,有必要进行宣传、倡导以及相关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改革(如对受害女性权利保护意识的培养和心理疏导,证据的收集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避免对受害女性的二次伤害以及对掌握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观念意识、处理性侵害(尤其是职场)的实操技巧的培训和规范等等);(3)在现有条件下,与其坐等政策和法律改变,不如先行行动起来,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去推进,需要更多的政府人士、专家学者、NGO组织、律师同行及媒体朋友来共同参与,群策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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