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员回复:(2008年06月03日 3:57)KK您好!
前男友的行为是典型的“性骚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施行,2005年修订)第四十条明文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在知道或应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对行为人课以行政处罚,也可以在知道或应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侵权行为连续发生的,从最后一次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时效。
然而,在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中,我们没有发现“性骚扰”作为第四级案由单独列出,这意味着倘若发生了典型的性骚扰案件,当事人仍然只能以“名誉权纠纷”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这种技术性缺陷势必阻碍《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性骚扰的创新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适用,结果使得妇女法打击性骚扰的目的落空。事实上北大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曾经在案由规定出台前认真提出过上述建议,可惜没有被采纳。
当然,《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性骚扰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表现在连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都没有给出,更没有具体规定何种行为构成性骚扰、以及相应的行为该如何处罚。可见法律关于性骚扰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是影响司法实践的根本原因。
最后,有一句肺腑之言送给您,希望您反思:法律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然而再完备的法律制度也是事后惩戒的措施,倘若公民个人在伦理道德和处世智慧方面不加强修养,恐怕没有什麽能拯救得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