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律师网络”由原“妇女权益公益律师网络”更名而来,由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于2009年3月15日发起成立。网络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于中心,负责网络整体的实施、运作以及管理,并负责整个网络的组织、联络和协调。
一、网络目的
公益律师网络成立的目的在于推动公益律师队伍的发展,整合公益法律资源,促进中国公益法理论与实践的开展,维护不同领域的弱势群体权益。
目标群体:全国各省市执业律师,热心妇女、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工作者
最终受益人:妇女、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
二、网络功能
公益律师网络将具有以下3大功能:
一是开展公益法律援助实践。网络重点关注妇女、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权益,开展法律援助,推动相关领域立法和政策的改革;
二是建立和培养一支有奉献精神和公益理念的专业化公益律师队伍。将通过培训、诉讼实践、研讨会等系列活动,提高中国律师的公益理念、法律援助技巧和专业水平;
三是进行公益法律援助的理论探讨和研究。网络将为所有关注公益法律事业的律师及相关人士提供一个沟通、学习和交流的互动平台,推动中国公益法实践与理论的发展。
三、成员申请方式
网络实行会员制的运作模式,全国有志于妇女、残疾人、农民工等权益公益事业的个人或是律师事务所均可通过网上、电话、电子邮件(gongyilvshi@woman-legalaid.org.cn )、邮寄等报名方式成为网络成员,并享受和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见下文《公益律师网络网络成员规则》)。目前网络已吸引近400名优秀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及律所加盟,分别来自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涵盖了发达、中等发达和欠发达地区,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四、网络活动
网络重点开展以下几项活动:
1. 建立公益律师网站。网址为:www.wrpil.org.cn,网站已于2009年3月15日正式运行;
2. 举办《公益律师网络月报》。月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网络的各个成员、法律界同仁以及相关机构和部门;
3. 开展公益法培训。网络每年将举办面向全国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的培训暨研讨会,每期两天。培训内容为:公益理念及性别意识,法律援助技巧与策略,相关法律法规;
4.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案件的选择将集中在妇女、残疾人、农民工权益等领域,每案将根据办案情况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网络成员的办案补贴(交通食宿费另行计算);
5. 举办公益律师网络年度论坛。论坛将主要探讨妇女、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维权所面临的问题、困难和障碍,探索法律援助在中国的实践;
公益律师网络成员规则(暂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网络成员的加入
第三章 网络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网络成员的退出
第五章 网络成员的奖励和惩戒
第六章 案件受理程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公益律师队伍的发展,提高律师行业的公益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整合法律援助与公益诉讼资源,促进中国公益法理论与实践的开展,维护妇女、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权益,特成立公益律师网络(以下称“网络”)。
第二条 网络全称为:公益律师网络,英文名称为:China Public Interest Lawyers’ Network,网址为:www.wrpil.org.cn。
第三条 网络运行的基本原则是:
(一)自律与监管相结合;
(二)资源整合;
(三)信息共享。
第四条 网络的职能
(一)通过网络成员间的跨区域协作办案,整合社会资源,达到法律援助与公益诉讼的规模化效应;
(二)通过法律援助与公益诉讼的实践和业务培训,培养一支有公益理念和奉献精神的专业化公益律师队伍;
(三)通过网站、论坛、网络月报开展法律援助与公益诉讼的理论研讨,为大家搭建一个学习、沟通和交流的平台;
(四)通过网络宣传、媒体报道以及公益律师优秀人物评选等方式,推介一批优秀的公益律师,提高社会对公益诉讼与公益律师的理解和认同。
第五条 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称“中心”)设立秘书处,负责网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是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妇女法律援助与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在妇女权益保护和公益诉讼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第二章 网络成员的加入
第六条 网络成员资格
网络实行成员制运作模式,成员分为个人成员和团体成员两种。
凡具备以下资格的个人和团体均可申请加入网络:
(一)热爱公益事业,关注妇女、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权益保护;
(二)认可并自觉遵守本规则;
(三)如为个人成员申请,律师须具备二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且未受过处分;律师以外的个人,须在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或公益事业保护方面有突出贡献。
第七条 网络成员的申请程序
申请人可通过来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益律师网成员申请表”。
网络秘书处对申请表进行信息审核。
经过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获得网络成员资格。
第八条 网络成员的管理
网络秘书处为每一位成员设立并保存个人档案,档案记录成员基本信息、承办的法律援助与公益诉讼案件、参加的相关活动,以及奖惩情况。
档案是秘书处对成员作出奖惩决定的重要依据。
成员对个人档案享有查阅权、提出异议权和修改权。
成员有权查阅其他成员已承办案件的材料,也有权向秘书处了解网络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网络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网络成员的权利
(一)申请承办网络委派的法律援助与公益诉讼案件;
(二)申请参加网络成员的培训、会议、调研、国内外考察等活动;
(三)申请参加网络的相关项目;
(四)宣传和推介所承办法律援助与公益诉讼案件;
(五)免费获得网络月报;
(六)对网络月报所投稿件的优先刊登权和获得稿酬权;
(七)优秀者可申请参加“公益律师优秀人物”评选。
第十条 网络成员的义务
(一)在网络秘书处的组织协调下每年度从事一定数量的与网络职能相关的工作;
(二)在承办案件及参加网络的其他活动中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三)确保所提供个人信息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维护网络的利益和形象,未经授权不得以中心或网络的名义开展活动及对外发表言论;
(五)维护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未经网络秘书处审核同意不得擅自退出所承办案件的代理。
第四章 网络成员的退出
第十一条 网络成员退出本网络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自愿退出
网络成员有权退出网络,但不得影响正在办理的法律援助与公益诉讼案件。除因特殊原因并经秘书处审核同意,不得在案件代理过程中退出网络。
(二)强制退出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由秘书处除名并在“公益律师网”上公告:
1.未经秘书处审核同意擅自终止承办案件的代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
2.违反本规则项下的其他义务,严重损害网络及中心的利益和声誉的。
第五章 网络成员的奖励和惩戒
第十二条 网络成员的奖励
(一)网络成员在承办案件或其他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可作为“公益律师优秀人物”候选人参与评选;
(二)网络成员在承办案件或其他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可以优先参加网络的培训、会议、调研、国内外考察等活动,优先承办相关项目;
(三)网络成员连续三年在承办案件或其他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经秘书处评定,可增加办案补贴。
第十三条 网络成员的惩戒
网络成员出现以下情形,经秘书处查证属实,应受相应的惩戒:
(一)未经秘书处审核同意擅自终止案件代理的,由秘书处在网络内部通报批评,网络成员自行承担已经发生的办案费用;
如因擅自终止案件代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网络成员自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执行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退出;
(二)未经授权以中心或网络的名义开展活动及发表言论,给中心或网络造成损失的,由秘书处在“公益律师网”上公告批评,中心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发生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强制退出后,中心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案件受理程序
第十四条 案件来源
网络的法律援助与公益诉讼案件有以下来源:
(一)网络成员申请;
(二)当事人申请;
(三)中心或网络主动介入;
(四)律协及相关机构推荐。
第十五条 案件选择标准
(一)地域标准
案件发生在网络成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并可能在该地域内的法院受理。
(二)内容标准
1、案件内容主要涉及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如针对妇女的暴力类(包括家庭暴力、性骚扰、性侵犯等)、职场性别歧视类(包括招聘性别歧视、入职后的性别歧视[如劳动合同中针对女性的禁婚、禁孕、禁育规定,男女同工不同酬,女性在职场升迁以及培训机会上的不平等,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的特殊保护,夫妻同进同出,职场性骚扰以及男女同龄退休问题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类、流动妇女劳动权益和人身权益类、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类、老年妇女再婚及财产权益保护,以及其他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件;
2、案件内容涉及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农民工及重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疑难、具有理论研究和立法倡导价值的;
3、其他具有特别突出社会影响和立法倡导价值的典型案件。
第十六条 案件选择程序
(一)网络成员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基本案情和基本的证据材料;
(二)秘书处就案件的典型性、代表性、社会影响力、推动立法和政策方面的意义等因素进行审核,自受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三)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由中心与案件承办人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每个审级应视为一个案件,案件需要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应另行申请和审核;
(四)网络成员对不予通过的答复,有权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出复核请求。中心应当在收到复核请求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五)案件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将卷宗(或者复印件)、结案报告交归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查无误后,与承办人结清办案费用及补贴。
第十七条 办案费用及补贴
凡属网络委派的法律援助与公益诉讼案件,办案费用及补贴全部由网络承担,承办人不得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一)重大、典型、疑难案件,由中心与当地网络成员联合办案,或由当地网络成员独立承办,办案费用及补贴由秘书处与承办人员协商确定。
(二)其他案件由网络成员独立办案,享受办案补贴,与案件有关的直接费用实报实销,包含食宿费、交通费等,办案费用及补贴合计最高限额4000元。
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案件,费用及补贴标准可由秘书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三)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及机构向网络的捐款,应汇入中心帐号,按捐款人的意愿使用;如捐款人无特殊要求的,则专门用于公益案件的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9年 月 日生效。
第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网络秘书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