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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妇女平等保护立法介绍

来源: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网

国外妇女平等保护立法介绍

第三部分
这一部分首先讨论建议的一些模式,然后探讨欧盟、德国、加拿大、日本。南非和美国的平等保护立法。
尽管国家立法包含反歧视政策规定,但这些政策规定并没有体现在行业与公司指南之中。中国妇女观察将支持将反歧视政策纳入单行行业规则之中。实施国家反歧视政策的第一步是确保在行业规定中适用反歧视政策。
妇女平等保护建议指南
平等保护指南包括下列内容:
调整对象包括直接与间接歧视
就业指导与职业介绍服务
培训与提升
就业时间保障
同工同酬
工作条件,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每年带薪假、职业安全、职业健康保障社会安全措施以及与就业相关的便利与福利。
政府机构和公务员雇佣、全国性政府机构控制下的就业指导、培训和职业介绍活动。
救济和惩罚
证明责任
投诉制度

世界上一些国家保护男女平等的法律规定

起草保护妇女平等权利的法律规定
CEDAW平等保护和反歧视条文包括:
- 形式与实质平等
- 故意性的和非故意性的后果以及直接与间接后果(法律上的与事实上的〕。
- 调整范围公共与私人领域行为。它使用的术语是指“任何人、组织或企业”造成的歧视
立法规定
欧盟令1976 European Union Directive 1976

对有约束力的欧洲委员会命令第2条(1)规定: “平等对待原则 意味着不允许存在任何基于直接和间接性别理由的歧视,特别不允许存在与婚姻和家庭地位相关的歧视。”
“第2条(4)规定:该命令将没有偏见地采取措施促进男女享有平等机会,特别是消除影响妇女享有平等机会的现存的不平等。”
此外,《欧共体条约》(European Community Treaty)第119条中增加一款。它规定:“为了保障在工作环境中实现男女实际上的充分平等,平等对待原则不制止任何成员国维持或通过提供特别利益的措施,以便使工作场所就业率偏低的性别一方能够相对容易地从事职业活动,或者采取措施预防女性在专业、职业领域的在性别处于劣势或对处于劣势的女性群体进行补偿。”
欧盟令
欧盟保障男女平等的制度机制
欧盟2002/73/命令要求欧盟成员国必须设立促进男女平等的机构并实施反歧视法。成员国也要鼓励雇主以及负责职业培训的机构制定反对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的预防措施。
直接和间接歧视
2002/73/命令通过给直接与间接歧视下定义澄清了平等保护令。直接歧视“是指在可比较情形下,基于性别因素而一直或打算对人厚此薄彼。”间接歧视是指“与其它性别的人而言,一条看起来内容中立的规定,标准或惯常行为可使某一性别的人立于特别不利地位,除非这一规定、标准或惯常行为能够被客观合法目标证明,并且为实现这一目标而采用的手段是适当和必要的。”
禁止对最高赔偿额设限
除非雇主能够证明在本命令确定的意图范围内,由于歧视而导致的、提出赔偿或补偿申请人遭受的唯一损害是雇主拒绝考虑他或她的工作申请,2002/73/命令禁止成员国在对受歧视的被害人,包括受骚扰或性骚扰的被害人进行补偿和赔偿时设定最高限额。
第三人支持或代理受歧视被害人
2002/73/命令为制裁或对性骚扰应充当责任者采取行动提供了指南,并要求欧盟成员国允许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非政府组织)介入性别歧视事件。“经过他或她同意,为实施本命令确定的责任,在任何司法或行政程序中代表或支持投诉人。”
在国家层面实施欧盟命令
根据欧洲法院判决,如果成员国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适当的国内法律实施欧盟命令或欧盟命令的规定授权给个人,2002年修订的《欧盟平等保护命令》中的条款将可以在成员国直接适应。(或由成员国的个人实施来实施)
德国
《德国宪法》第三条
《德国宪法》第3条(1)(2)规定:“男女权利平等”。
在东德和西德统一后,宪法改革联合委员会起草了性别平等保证修正案。
委员会增加了宪法第3条(2):国家促进男女事实上的平等,并致力于消除现存的问题。
加拿大
《加拿大人权与自由宪章》第15部分
“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或根据法律一律平等,人人享有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人人享有法律规定的平等福利,不受任何歧视。特别是不得基于种族、国籍籍贯、族裔、肤色、宗教、性别、年龄和精神或身体残障而歧视任何人。”
第15条-2-1规定:不排除通过法律、计划或者活动以改善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或群体的生存状况,他们包括因种族、国籍籍贯、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或精神和身体残障而在社会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和群体。”

欧洲法院支持对妇女的平权行动计划,如果这种计划是为了解决下列问题:
消除现存的对妇女不平等,改善她们在非传统职业中的代表地位。
抵消历史上对妇女的歧视,从而解决妇女面临的实际上的不平等。
为了解决某领域妇女就业人数一直偏低这一目标。
妇女与男子都同样满足该职位提出的要求。
在妇女就业人数比例并不偏低而没有给予妇女优待的职业部门。

就业平等

日本

1985年平等就业机会法的一些主要内容:

在职工录用、雇佣、分配工作以及职务升迁时尽量不要歧视妇女。

在培训与福利待遇方面雇主不得歧视职工。

如果雇主和雇员同意,平等机会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出面调解职工投诉。

优点:

表明日本开始朝职场性别平等方向迈进。
不足之处:

这部法律仅仅建议雇主给予妇女平等保护对待,缺乏禁止性语言规定。

没有规定处罚措施。

没有规定法律实施机制。

没有规定雇员的诉权

该部法律实际只是一个工作指南

通过宣称立法的目标是帮助妇女协调工作和家庭关系,而把男子排除在外,强化了人们的性别成见。

1999年修改了这部法律:这部法律禁止就业歧视,但适应范围只包括全职工作。实际情况是,更多妇女是非全职工,因此,这部法律没有解决日本妇女遭遇的现实问题。

韩国
《反性别歧视与受害人援助法》
性歧视和性骚扰的被害人可以要求妇女委员会对性歧视和性骚扰指控进行调查。
存在的问题:
妇女委员会缺乏实施它的建议和决定的准司法权。

美国
美国最初的保护妇女在就业时免受性歧视的联邦法律是1964年《民权法》第七项。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是负责《民权法》第七项实施的联邦专门机构。

第七条禁止雇主两种类型的行为和政策。

禁止表面上中立但对妇女产生根本不同效果的政策。例如,在 Dothard v. Rawlinson案中,法院在判决中推翻了一项对妇女的身高和体重提出要求的规定,该规定使妇女无法从事某些工作。

禁止基于性别因素而对妇女采取完全不同的对待方式。例如,最高法院在Los Angeles Dept. of Water and Power v. Manhart,案的判决中说,在男女职工享有的退休金相同的情况下而要求女职工在退休金中存更多钱的做法是非法的。

管理《民权法第七条》实施的联邦机构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 (EEOC)
谁可以向EEOC提出控告?
认为自己受到歧视的妇女;或者任何能够代表受到歧视的妇女的组织.
救济措施
救济应尽可能使投诉人被侵害的权利尽量得到恢复。
救济措施包括:
雇佣
补发工资
回溯计算工龄
重新安置工作
提前支付工资
合理提供方便
对故意歧视判处赔偿性和惩罚性赔偿金
胜诉方可以收回律师费,法院收费、专家作证的费用等。
法官可以下令某公司将来改变它的雇佣行为。包括录用妇女、将妇女转换到更好的工作岗位、培训妇女以及增加女工工资等。
世界上一些国家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规定
澳大利亚
承认需要尽可能禁止发生在职场、住所、教育、商品供应、提供设备和服务场所、土地分配、俱乐部活动以及共和国法律和计划的管理中基于性别、婚姻状况、妊娠和可能的妊娠而产生的歧视。
确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和法律规定的福利,不因性别、婚姻状况、妊娠和可能妊娠而受歧视。
立法目的
(a) 使《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一些规定得以贯彻实施;

(b) 尽可能消除发生在职场、住所、教育商品、设备和服务供应、土地处置、俱乐部活动以及共和国法律和计划的管理中基于性别、婚姻状况、妊娠和可能妊娠而发生的歧视。

(c) 尽可能消除由于家庭责任而解聘雇员时产生的歧视;

(d) 尽可能消除在职场、教育机构和其它公共活动领域由于性骚扰而发生的歧视;

(e) 在社区促进承认和接受男女平等原则。

委员会是指人权和平等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86年根据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法建立。
专员是指根据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法第96部分任命的性别歧视专员

1984年《性别歧视法》
第五节:性别歧视
根据制定本法的目的,出于下列理由,由于受侵害人的性别,某人(在本条是指歧视者)歧视另外一人(在本条是指受侵害的人〕:
(a) 被侵害人的性别;

(b) 通常属于受侵害人的某种性别特征;或者

(c) 常归因于受侵害人的性别上的某种特征。

在相同或者本质上没有差别的情形下,歧视者对不同性别的人厚此薄彼。
第六节 基于婚姻状况的歧视
第1节
(a) 受侵犯人的个人的婚姻状况;或
(b) 通常与受虐待个人的婚姻状况有关的特征。
(c) 通常归因于受虐待个人的婚姻状况的特征。
(d) 一般来说,归因于受虐待个人的婚姻状况的特征。
第7节
由于怀孕或可能怀孕而受歧视

根据制定本法的目的,如果出于下列理由,由于被侵害妇女怀孕或可能怀孕而歧视某妇女(受侵害妇女)

(a) 被侵害妇女怀孕或可能怀孕

(b) 通常与受侵害的怀孕或可能怀孕妇女相关的某种特征;或者

(c) 通常归因于与受侵害的怀孕或可能怀孕妇女某种特征。

第7节A
基于家庭责任的歧视
根据制定本法的目的,如果雇主有下列行为,雇主构成基于家庭责任而歧视雇员:
(a) 在相同或者本质上没有差别的情形下,雇主对没有家庭责任的雇员提供相对好的待遇或打算提供相对好的待遇。

(b) 对雇员的次级待遇是因为

1) 因为雇员承担家庭责任

2) 通常与某人家庭责任相关的某特征;或者

3) 通常可归因于某人家庭责任的某特征

第7节B
间接歧视: 一种合理测试标准

(1) 如果根据情形下,提出的条件、要求和做法是合理的,那么一个人便没有通过强加、或建议强加本节之第5小节(2),第6小节 (2) 或第7小节(2)提到的某项有或可能有不利后果的条件、要求或做法,而歧视另外一人。

决定在某种情形下提出的某项条件、要求或做法是否合理的时需要考虑的事情包括:

(a) 强加、建议强加的条件、要求和做法而产生的不利结果的性质和内容;

(b) 克服和减少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的可行性;

(c) 是否这种不利后果与要强加、建议强加的条件、要求和做法的人寻求要实现的结果是否成比例。

第7节C

根据本法规定,在诉讼中说明某项行为根据本法第7节B条没有构成歧视的举证责任由实施歧视的行为人承担。
第7节D

为了实现实质平等,某人可以采取专门措施:
(a) 男女之间:

(b) 不同婚姻状况的人之间;

(c) 孕妇与非孕妇之间;

(d) 可能怀孕和不可能怀孕妇女之间。

第14节
雇主由于人的性别、婚姻状况、妊娠或可能妊娠而歧视某人是违法的。
(a) 在决定谁应当被意向性建议受雇而着手进行安排时;
(b) 在决定谁应当被意向性提议受雇时;
(c) 在提供雇佣协议条件和内容时
雇主由于雇员性别、婚姻状况、妊娠或可能妊娠而歧视雇员是违法的:
1984《性别歧视法》第14部分
(a) 在雇主向雇员提供雇佣协议条件和内容时

(b) 拒绝雇员或限制雇员提升机会,调职或培训或其它与受雇相关的福利。

(c) 解雇雇员

(d) 让给雇员受到其它损害。

在首次提及到的与雇主住所相关的实施家庭义务工作时,(1)(a) 或 (b)段内容不包含任何认定任何人基于性别而违法歧视他人的规定。
雇主基于家庭责任而解雇雇员违法。
某人在支付养老金福利或处理与养老金福利成员资格有关的问题而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基于成员或其它成员的性别或婚姻状态而歧视某成员或他人违法。
《加拿大人权法》第8章第6节
本法的目的是在议会立法权事项范围内使下述原则成为在加拿大生效的法律原则,即所有个人,不受基于种族、国籍籍贯、族裔、宗教、性别、年龄、性取向、婚姻状况、家庭地位、残障和曾被宽恕的犯罪等因素的歧视行为的妨碍和阻止,与其它人一样平等地拥有与他们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义务和责任相一致的、他们能够和他们希望拥有的生活以及满足他们的生活需要。
歧视行为
为了实现本法规定的所有目的,禁止歧视的理由包括种族、国籍籍贯、族裔、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性别、性取向、婚姻状况、家庭地位、残障和或曾被宽恕的犯罪。
基于妊娠、分娩而产生的歧视应被认为是性别歧视。
拒绝提供商品、服务、设施或食宿。
拒绝提供商业场地或居住场地
就业
不得在下列方面有歧视性行为
就业申请
商业广告
雇主组织基于法律禁止的歧视理由而从事的下列行为是歧视行为:
拒绝某人享有某一组织的正式会员。
雇主或雇员组织的下列行为是歧视行为:
(a)确立,长期实行某项政策或从事某种行为或者

(b)订立某项能影响工作招工、推荐、雇佣、升迁、培训、学徒、调动或任何其它与就业或将来就业有关的协议,该协议基于被禁止的歧视理由能剥夺或倾向剥夺某人或某类人的就业机会

(c)雇主对在同样的工作设施从事相同价值的工作的男职工和女职工确定和维护不同工资标准的行为是歧视性行为。
在评估雇员在同样的工作场所从事的工作价值时,适用的标准是综合考虑从事该工作需要的技能、努力程度和责任以及从事该工作时的工作条件。
不得在下述方面有歧视性行为:
(a)在通常是为公众提供的商品、服务、设施或食宿时;

(b)在提供商业场地和居住场地时;
(c)与就业有关的事情
基于法律禁止的理由而让某人觉得难堪。
对根据第三部分提出投诉的人或任何代表他们投诉的人进行报复或对提出投诉的人或声称自己是受害人的人威胁要进行报复的是歧视行为。
加拿大人权委员会可就小段(1)提及到的特别项目、计划或安排需要实现的目标提出一般建议和实施建议,假定这种建议和协助与小段(1)提及到的通过与实施一个特定项目、计划和安排有关,是用来帮助达成项目、计划和安排需要实现的目标的。

南非促进平等与防止不公正歧视法
第二章

6. 国家和任何个人都不得不公正地歧视任何人。

7.禁止由于性别因素不公正歧视任何人

8.根据第6节的规定,任何人不得由于基于性别原因而不公正地歧视任何人,基于性别原因的歧视包括:

(a) 与性别因素相关的暴力;

(b) 妇女割阴礼;

(c) 禁止妇女继承家庭财产的制度;

(d) 任何行为,包括有害妇女尊严和损害男女平等的传统、习惯或宗教行为,包括损害女童尊严和福祉的行为;

(e) 任何不公正地限制妇女土地权、财政权或其它资源的政策或行为;

(f) 由于妊娠而歧视妇女;

(g) 限制妇女享有社会服务和福利,例如医疗保健、教育和社会安全保障;

(h) 拒绝一些人享有某些机会,包括承诺提供服务的服务和签约机会,或不能采取措施适合这些人的需要。

(i)制度上的机会不平等。

禁止骚扰

任何人都不得对他人进行骚扰

禁止传播和发表具有不公正歧视内容的信息资料。



任何人不得

(a) 传播或广播任何信息资料

(b) 出版或展览陈列任何广告或通知;它们可以合理地解释或合理地理解为它的明显的意图是要说明歧视任何人;倘若是根据《宪法》第16节在从事真诚的艺术创作、学术和科学探讨,为了公共利益进行公正和精确的报道或出版信息资料、广告或通知,则不属本节禁止之列。

第3章

举证责任与正当决定或不正当决定

举证责任:

(1) 如果控诉人能够证明这是一个一看就象歧视的案件。

(a)被告必须在法院根据事实证明指控的歧视没有发生;或

(b)被告必须证明其行为不是基于法律禁止的某种或多种理由;

(2) 如果歧视确实发生-

(a) 如果根据(a)段"禁止理由"的定义,则是不正当的,除非被告能够证明这种歧视是正当的。

(b) 如果根据(b)段"禁止理由"的定义,则是不正当的,

(i)如果根据(b)段"禁止理由"的定义可以确认;以及

(ii) 除非被告能够证明这种歧视是正当的。

除非被告能够证明歧视是正当的, 否则歧视是不正当的。

14. (1)意图采取措施保护或促进由于遭受不正当歧视而处于劣势地位的某些人、某些类型的人或者保护这些类型人中的某些成员或某种人不是不正当歧视。

在决定是否被告能够证明歧视是正当时,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a) 歧视发生的情景;

(b) 小节(3)提及的因素

(c) 这种歧视是否根据客观可确定的和与有关活动固有的标准合理和正当地在人与人之间进行了区分。

在(2)(b)小段提及到的因素包括:

(a) 是否歧视有损人的尊严或可能有损人的尊严;

(b) 歧视对投诉人产生影响或可能产生影响;

(c) 投诉人的社会地位,是否他或她遭受各种不利,或者由于属于某种组织而遭受各种不利。

(d) 遭受歧视的性质和程度。

(e) 是否这种歧视是系统性的。

(f) 是否这种歧视有某种合法目的。

(g) 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这一歧视是为了实现它的目的。

(h) 是否能通过更少的限制性手段或带来更少不利条件的手段实现目的。

(i) 被告是否或在某种程度上采取了合理手段解决与某个或多个相关的禁止性理由而产生的不利因素。

(j) 协调多样性。

第4章 平等法院

平等法院和主审法官

16. (1) 为了实现制定本法的目的,而又以第31节的规定为条件

(a) 每一治安法院及高等法院是该区域内有管辖权的平等法院;

(b) 根据1994年地方法院法(Magistrates' Courts Act,)(1994年法律第32号)第一节的规定,在与法院院长或行政区长官磋商后,任何地方治安法官、或者其他治安法官和法官都可被司法部长指定为所在区域的平等法院的主审官。

21. (1)平等法院必须根据本法确定的程序按照规定的方式调查和决定是否发生了所声称的不公平歧视、仇恨言论和骚扰行为

第7章

建立平等审查委员会

32. 一旦本法颁行,司法部长必须根据《公报》的通知,立即建立平等审查委员会并任命其成员。委员会成员包括:

(a) 一名拥有适当资力的高级法官;

(b) 南非人权委员会主席;

(c) 性别平等委员会主席;

(d) 一名来自市民社会代表;

(e) 一名人权领域的专家,特别是有关平等权问题的专家;

(f) 一名国民大会成员;

(g) 一名全国各省委员会成员。

平等委员会的权力、功能和任期

33. (1)平等审查委员会

(a) 必须向司法部长提出本法执行情况的建议;

(b) 必须向司法部长提出对平等问题产生影响的法律方面的建议;

(c) 必须定期向司法部长提交本法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是否本法和宪法确定的目标是否实现,必须提出任何有助于本法执行得以改善的必要的法律修正案。


冰岛
妇女和男子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法
第1节
立法目标和调整范围

第1条
本法的目的是确立和维护妇女和男子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机会,从而在所有社会领域促进性别平等。所有个人都有平等机会从他们自己的企业中获得福利,发展与其性别有关的技能。
这一目标将通过下列方式实现:
a) 在所有社会生活领域增加主流性别意识;

b) 在决策和制定政策过程中让妇女和男子都能发挥平等影响;

c) 让妇女和男子都能够协调他们的工作和家庭责任;

d) 专门改善妇女地位,增加他们在社会中的各种机遇;

e) 加强平等教育;

f) 根据性别因素分析统计数据;

g) 增加性别问题研究。

第2节
公共行政管理
第2条

综合责任

除非有另外的规定,社会事务部长负责本法实施。平等地位局是社会事务部长充当责任的专门机构。平等地位局负责本法调整实现的管理。社会事务部长决定平等地位局的办公场所。
平等保护局
社会事务部长任命平等地位局局长,每届任期5年。
平等地位局局长负责平等地位局日常运作,并任命它的工作人员。
委托给平等地位局的主要任务是:
a) 监督法律实施;

b) 提供教育和信息;

c) 为政府机构、研究所、企业和个人和非政府组织提供咨询;

d) 就平等事务问题向社会事务部部长、平等地位委员会和其它权威机构提出意见和活动建议。

第3条

e) 开展更多的有关平等问题的活动,即让更多的男子参加这些活动;

f) 通过搜集信息和研究监督社会平等问题的发展;

g) 为平等地位委员会、平等地位顾问、地方当局的平等地位代表、研究机构和公司提供帮助;

h) 从事社会事务部部长下令的与法律规定的目标和调整范围相一致的其它工作。公共机构、雇主和非政府组织将被责成向平等地位局提供为他们运作所需要的一般信息。在特殊情形下,以及当可以预期法院的某项判决能够对增进平等产生广泛影响,或者如果原告的利益可被认为提起进行法律诉讼具有正当性这种性质,

平等地位局可以根据本法第4条规定的平等地位投诉委员会的意见帮助提出法律诉讼,以便使原告争取权利。社会事务部长将发布进一步指示,平等地位局将以此证明提出法律诉讼的正当性。
第4条

平等地位投诉委员会
社会事务部长任命平等地位投诉委员会,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
社会事务部长可以不经过提名任命一名成员,最高法院任命两名成员、即任命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后再以同样方式任命。
委员会成员须是合格律师。投诉委员会的作用是就法律规定被违反撰写能够被证据证明的意见。对委员会的意见不得上诉。在期待可能对一般劳动市场政策产生影响的情况下,投诉委员会在发布意见前将听取全部雇主组织和受影响的缔约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平等地位投诉委员会认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它将向有关当事人提出有证据支持的要求改善的建议。
平等地位投诉委员会将发布包括其意见的年度报告。委员会的费用由财政部支付。社会事务部长可以就委员会的活动和办公室开支发布新规定
第7条 平等地位委员会
在每次议会选举之后,社会事务部部长任命一个由9人组成的平等地位委员会。
部长可以不经提名而任命该委员会的主席。
一名委员由冰岛劳动联盟提名(the Icelandic Federation of Labour),一名委员由国家和城市雇员同盟提名(the Confederation of State and Municipal Employees,)一名委员由财政部提名,一名委员由冰岛大学提名,
一名委员由冰岛妇女权利联盟提名,一名委员由冰岛雇主同盟提名,一名委员由冰岛地方当局全国协会提名。(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ocal Authorities in Iceland)
负责提名的政党在为平等地位委员会每一席位提名时分别提名一位男子和一名妇女。委员会被任命的男女成员大致相等。委员会活动经费由财政部支付。
社会事务部部长可以就委员会的活动和办公室开支发布新规定。
第9条 议会关于平等事项计划的决议
在收到各部和平等地位局提出的建议之后,社会事务部应在议会选举后一月内应向国会提出一项为期四年的关于平等问题的计划动议,作出国会作出决议。计划应包括行动安排,评估与平等事项有关的单个计划项目需要的费用。
该计划每两年审查一次。在向议会提出作出有关平等事项的决议动议的同时以及在两年之后对该计划进行审查之后,社会事务部部长应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平等事项相关的项目的状况与发展情况。
第15条

职务空缺、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
遇有某职位空缺时,应让男女都有平等机会竞争。雇主应保证男女都有平等机会受到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以及进修提高职业技能或准备新的职业的课程。
协调职业和家庭责任
雇主得采取必要措施使男子和妇女协调他们的工作和家庭责任。
这些措施包括在安排工作时增加工作机动性和工作时间的弹性,考虑劳动市场的需要和雇员的家庭需要,例如,包括在母亲或父亲产假和托儿假之后,或在因为紧急家庭原因而被迫休假后让他们容易返回工作岗位。
第17条 性骚扰
雇主、公共机构和社会活动负责人得采取专门措施预防雇员、学生和客户在工作场所、公共机构、社会活动中和学校受到性骚扰。
如果监工受到性别骚扰的指控,在该案件调查期间,他或她将认为没有资格就原告的工作情况作出决定,一位更高级别的监工将负责作出涉及被告的决定。
广告:
广告人以及设计和出版广告的人必须确实保证:
广告不得以为任何方式蔑视或侮辱男子或妇女,或以任何方式侵犯男子和妇女的平等地位和平等。

日本

《性别平等社会基本法》 1999年法律第78号

暂定英文翻译本

定义-第2条

根据本法,歧视定义如下:

(1)建设一个男女作为平等伙伴有平等机会自愿参与社会各领域活动的社会,建设一个男女平等享有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利益并平等分享责任的社会。

(2) 积极行动:在下面项目中针对男子或妇女作出的带有必要限制的有关机会积极行动Positive provision规定是为了解决在这些机会方面存在的性别不平等问题。

尊敬妇女和男子的人权

第3条

应当基于尊敬男女人权推动建立一个性别平等的社会。这些人权包括:尊敬妇女和男子作为个人应该享有的尊严;不得基于性别而对男子和妇女歧视对待;保证男子和妇女作为个人有锻炼他们的能力的机会。

社会制度和行为方面需要考虑的问题-第4条

考虑到社会制度和行为能够通过反映人们心中的陈旧性别分工观念等而成为阻碍建设性别平等社会的因素,因此,应当考虑到男子和妇女在社会活动选择方面的非中立效果,以便在社会活动选择时使社会制度和行为尽量具有中立影响。

县级行政区域的地方性别平等计划-第14条

2. 县级行政区域性别平等计划应当确定下列项目:

在县级地域内促进建立性别平等社会的长期的和全面实施的政策纲领。

第二十一条

1.根据本法在首相办公署建立平等机会委员会。下面简称为“委员会”。

2.性别平等委员会负责:

(1)负责第14条第1段规定的有关性别平等基本计划的规定的任务。

(2)除了下面提及的负责项目外,应首相和其它有关部委提出的咨询要求,

研究和考虑促进建立性别平等社会的基本和综合政策以及重要事情。

(3)委员会可向首相和其他部长提交有关上一段规定事项的意见。

爱尔兰

2000年平等地位法

第一部分,第三节

第一部分第3节第2小节

(2) 当任何两人之间,歧视理由(与本法立法目的相一致的需要禁止的歧视理由种类)包括:

a) 一种歧视理由是一方是男子,另外一方是女子( "性别理由");

b) 一种是不同婚姻状况( "婚姻地位理由");

c) 一种是一方有家庭,另一方则没有或一方的家庭状况不同于另一方的家庭状况( "家庭地位理由");

d) 不同的性取向( "性取向理由");

e) 一种是一人具有不同于另外一人的宗教信仰,或者是,一种人有宗教信仰,另外一种人没有( "宗教理由");

f) 与第3节的规定相一致,一种是不同的年龄( "年龄理由');

g) 一种是一个有身体残疾,另外一人没有,或者是一种人与另外一种人的身体残疾情况不同( "身体残疾理由");

h) 一种是不同的民族、肤色、国籍籍贯、族裔( "种族理由");

i) 一种是某人是某旅行团体中的一员,另外一人则不是( "旅行团体理由")。

第一部分第4节

4.—(1) 与本法规定的目的相一致的要禁止的歧视理由包括供应人通过不提供特殊对待和设施的方式拒绝和不合理提供满足身体残疾人需要的服务,如果没有这种特殊对待或设施,身体有残疾的人则不可能或相当困难地才能获得服务。

第二部分-歧视及其相关活动

5.—(1) 在向一般公众或对公众中的一部分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是否这种销售与提供服务是为了形成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者其它情形,或者这种服务只是对公众中的一部分人提供,不得歧视任何人。

(h)基于性别、年龄或身体残障或者基于国籍或国籍籍贯而在有关提供商品、体育活动组织或体育竞赛时对不同的人实行区别对待,这种区别对待与该设施的性质或竞赛相关而合理必要,或者与该体育设施或与该体育竞赛相关。

歧视及其相关活动

(i) 基于性别理由对人区别对待,如果有其它性别的人在场的话,可以合理地认为由于这种歧视而使她(他)难堪或个人隐私受到了侵犯。

(j) 在提供服务时,对某一类中的人区别对待,这种服务的主要目的是出于善意目的或以善意方式促进这一类人的特殊利益,其程度使人们认为这种区别对待在促进这种类型的人的特殊利益方面有合理的必要。

(k) 由于性别、年龄、身体残疾或者由于种族原因而对人区别对待,这些歧视与戏剧表演或其它娱乐活动的真实、审美,传统和习惯等相关而有合理需要。

(l) 为某人成为养父或继父而提出的要求,这种要求因与该孩子或孩子们有关的需要有关而是合理的。

第2部分,第9节

9.—(1) 基于本法第8节规定的目的,俱乐部不得仅仅根据下列理由而认为是歧视性俱乐部:

(a) 如果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下列人的需要:

特别性别的人、婚姻状况、家庭地位、性取向、宗教信仰、年龄、残疾、国籍籍贯、族裔。

第四部分:

第39节:平等保护当局

39.除了根据本法或其别的法律授权职能之外,平等保护当局享有行使下列职权:

(a) 致力于消除被禁止行为;

(b) 促进与本法规定的相关的事务方面的机会平等;

(c) 向公众提供信息,审查本法执行情况,必要时,向部长提出修改本法的建议。



荷兰《平等地位法》

荷兰《平等地位法》通则规定保护个人免受宗教、信仰、政见、种族、性别、国籍、单性恋或同性恋取向或公民地位的原因的歧视。

第2节1a

本法规定的歧视也包括禁止骚扰:

在第一小节提及的骚扰是指第1节(b)提及的特征和行为,该行为具有侵犯人的尊严和能够产生胁迫、敌视、贬低、羞辱和易受攻击性环境的目的和效果的行为。

第2节

1.本法禁止的歧视不适用于间接歧视,如果这种歧视能被客观证明是正当的

以及为实现立法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是适当和必要的。

2. 在本法中禁止的性别歧视不适于下列情形:

a. 在性别是决定性因素的情形下;

b. 在涉及保护妇女的情形下,特别是为了保护妊娠妇女和母亲时。

第2节
如果歧视与特别的措施有关,这种措施旨在把属于特别的种族或文化有关的
少数民族中的妇女或某些人置于特权地位,以便消除或减少这些人由于种族和性别原因而处于的不利地位,并且这种歧视是为了实现其目的而采取的合理适当的手段时,本法规定的禁止性别歧视条款则不适应。
就业和自由职业领域中的有关规定
第5节
下述歧视行为违法
a. 公共就业广告和填补职位的申请程序中;
b. 找工作;
c. 雇佣关系的开始和终止;
d. 文官的任命和解雇;
e. 雇佣条件;
f. 在接受雇佣之前和受雇过程中,准许职工接受教育和培训;
g. 晋升;
h. 工作条件。
第6节(a)
1. 在雇员组织、工会、专业性职业组织的成员资格、活动以及作为成员或参与活动而产生的福利方面进行歧视非法。

第7节

1。 在提供或允许使用商品和服务、在缔结、实施或终止使用商品和服务协议以及在为选择教育设施或职业提供职业培训、建议或信息方面,下列部门实施的歧视行为非法:

a. 在开展商业活动或从事一种专业活动时;

b. 从事公正服务的部门;

c. 住房、社会服务、医疗保健、文化事务与教育机构或者:

d. 从事非商业或专业活动的私人面向公众提供的服务。

第2章 平等对待委员会

第11节

1、建立平等对待委员会。下面称为委员会。

2.为履行义务的需要,委员会成员可以设立小组委员会。

第12节
委员会可以根据书面形式提出的要求进行调查,决定本法、《平等机会法》、《民法典》卷7第646节提及的歧视是否或正在发生,并可以公开调查结果。委员会也可以自行进行调查,决定在公共服务、某个或数个社会部门是否系统地发生了歧视,并发表调查结果。
第16节
1. 委员会由九位委员组成,包括一位主任,两位助理主任以及相同数量的副委员。

2.委员会委员、副委员由司法部长在与内政部长、就业与社会安全部长、教育、科学部长、福利、卫生与文化事务部长咨商后,由司法部长任命,

瑞典
男女平等法和平等机会法(SFS 1991:433)
立法目的
第一节 制定本法的目的促进男女在工作、就业条件、其它工作环境、工作发展机会(工作环境的平等)等方面的平等。

制定本法的目标是改善妇女的工作条件。
第2节
互相合作
在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工作环境平等方面,雇主和雇员应该互相合作。
他们应当促进男女在工作报酬增长方面享有平等机会。
70、积极措施
他们应特别致力于使从事相同工作或具有平等工作价值的工作的男女的工作报酬和其它雇佣条件平等。
他们应当促进男女在工作报酬增长方面享有平等机会。
如果对工作要求和性质进行了全面评估,则工作可以被认为与其它工作具有相同价值。
将考虑知识、技能、责任和工作努力程度这些标准对工作要求进行评估。
在评估工作性质时,将对工作条件予以特别关注。
积极措施:以平等为目标取向的工作环境
第3节
雇主应在其运作活动框架内展开目标取向工作,以便积极促进工作环境的平等。
第11节
雇主每年应当根据本法第10节的规定准备一项同工同酬行动计划并根据该行动计划报告调查和分析结果。这份报告应当说明为了使从事相同和具有同等工作价值的工作的男女能够同工同酬,雇主采取了什么调整措施,
该计划应包括费用估算以及一个时间表,其目标是使应该调整的报酬计划尽快落实,或者是在最近的三年内必须进行职工报酬调整。
直接歧视
第15节
与雇主对待或打算对待的处出于相同性质的地位的其它性别的人相比,雇主不得通以厚此薄彼此的方式对待求职者或雇员,除非雇主能够证明对他或她的冷遇与性别无关。
间接歧视
第16节

雇主不得通过适用看起来中立,但实际上对某性别的人特别不利的规定、

标准冷遇寻找工作的人或雇员,除非这些规定、标准或者程序方法是适当和必要的,并且可以通过与性别因素无关的客观因素证明是正当的。(SFS 2000:773).
禁止骚扰等
第22节

雇主不得由于雇员拒绝雇主提出的性爱要求或举报雇主性歧视而骚扰雇员。
a.当某位雇主知道某位雇员认为她或他受到其他雇员的性骚扰时,雇主应当对发生骚扰的情景进行调查,如果调查结果属实,雇主得采取预防性骚扰继续发生的可以合理要求的措施。
平等机会督察专员
第31节

平等机会督察专员首先应当鼓励雇主自愿遵守本法规定。
平等机会督察专员还通过其它方式致力于促进工作环境平等。
平等机会委员会
第32节

平等机会委员会得根据本法第35节决定"法律规定的罚款令"有关事项,(orders for default fines)并根据本法第42节提出上诉。

英国1975年性别歧视法(修订)
该法规定某些种类的性别歧视和基于婚姻基础上的歧视非法,并规定建立具有工作功能的委员会,该委员会通常致力于消除男女歧视和促进机会平等;其它相关目的。
1. 针对妇女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1(1) 在下述任何与本法规定的目的相关的情形下,除了需要适用第2小节的规定这种例外情形,根据本法规定的目的,如果具有下列行为,便认为某人歧视妇女:

1(1)(a) 在下述任何与本法规定的目的相关的情形下,除了需要适用第2小节的规定这种例外情形,根据本法规定的目的,

如果具有下列行为,便认为某人歧视妇女:
1(1)(b)他针对她同样使用某种他对男子要使用或可能使用的要求或条件,但是:

1(1)(b)(i) 能够满足这种要求或条件的那部分妇女比能够满足这种要求和条件的男子要少,并且:

1(1)b)(ii) 他不能表明提出这种要求和条件是正当的,这种要求和条件与它要适用的对象的性别无关,以及

1(1)b)(iii) 这种要求和条件对她有害,她无法遵守这种要求和条件。

1(2) 在下述任何与这一小节的某条规定的目的相关的情形下,如果有下列情形便认为某人歧视妇女:

1(2)(a)相对于对待他或可能对待的男子,由于她的性别原因,他以不太喜欢她的方式对待她,或者

1(2)(b) 他针对她同样适用某种对男子要使用或可能使用的规定、标准或做法,但

1(2)(b)(i)相对于男子而言,这种要求和条件对更多妇女有害。

工作领域的直接歧视与间接歧视

3(1)在下述任何与本法第二部分规定相关的情形下,根据与制定本法目的有关的某节规定,如果有下列行为,便认为某人歧视妇女:

3(1)(a)相对于他对待或可能对待的未婚同性的情况,由于她的婚姻状况,他以不太喜欢她的方式对待她,或者

3(1)(b)他针对该人同样使用他对未婚者同样使用或要使用规定、标准或做法,但

3(1)(b)(i)相对于对同性未婚者而言,这种要求和条件对更多地对结婚者有害。

3(1)(b)(ii)他不能表明对结婚者适用这种要求和条件是正当的,这种要求和条件与它要适用的对象的婚姻状况无关,以及

3(1)(b)(iii)这种要求和条件对结婚者有害。

第2部分

8. 1970年平等报酬法

8(1)平等报酬法修正案

8(2)为了本法第六节(1)(b)的目的在决定给雇员提供的条件时,不适用《平等报酬法》第一节第一条(如上面提到的第一节第一条)。

8(3) 在某人向某妇女提出某些工作条件的情形下,如果她接受了这些条件,根据平等条款,如果这些条款中的任何一条都可以修改或可以添加补充条件, 则被认为某人就该工作向女性雇员提出的就业条件与第六条(1)(b)相抵触。

9. 歧视合同工人

9(1) 这一节适用于向个人(合同工人)提供的为某人(负责人)从事的任何工作,这些个人不仅受雇于负责人,也受雇于另外的与负责人签定了合同因而向合同工人提供所需的人。

其它机构的歧视

11. 合伙

11(1)在确定有关公司合伙人位置时歧视妇女非法:

11(1) (a)在决定安排谁接受当公司合伙人的建议时;

11(1) (b)在要某人接受当公司合伙人而提出的条件时;

11(1) (c)拒绝或故意不向她提出让她接受成为公司合伙人的建议

11(1) (d)在某妇女已经是公司合伙人的情况下:

11(1) (d) (i)以他们提供的方式让她享受任何公司福利、设施和服务,或拒绝或故意疏忽向她提供让她享有公司的福利、设施和服务, 或者

11(1) (d) (ii)从公司合伙人位置上开除,或使她处于任何其它有害处境。

11(2)小节(1)应当象适用于公司一样适用于有关打算成为公司合伙人的人。

11(3)根据小节(3A),小节(1)(a)和(c)不适用于合伙人位置,作为合伙人,如果处于被雇状况,作为一个男子,必须具备该工作需要的真正职业资格。

11(3A)小节(3)不适用与小节2A规定的歧视。

11(3B)与涉及小节2A规定的歧视相关,在涉及合伙人的地位时,小节(1)并不认为某公司对待某人是违法的:

11(3B)(a) 如果由于被雇状况

11(3B)(a)(i) 作为一个男子,必须具备该工作需要的真正职业资

格。

11(3B)(a)(ii)作为一个女子,必须具备该工作需要的真正职业资格

11(3B)(b)公司可以表明,根据与(a)段规定的目的相关的情

节或任何其它相关情节,公司对待他或她的方式是合理的。

12. 工会等组织

12(1)这一节适用于工人组织、雇主组织或任何其它些组织,只要该组织成员为该组织的存在之目的而持续进行某种专业或商业活动。

12(2)根据本节规定,在某妇女不是某组织的成员的情形下而对她进行歧视是非法的:

12(2)(a)在准备吸纳她成为组织成员的而规定的条件中;

12(2)(b)拒绝或故意疏忽接受她提出的加入组织的申请;

12(3)根据本法规定,在某妇女已经是某组织的一个成员的情形下对她进行歧视是非法的。

13. 享有资格的机构

13(1)授予某特殊职业或商务所需要的权限或资格或推进从事某特殊职业或商务时,有关当局或机构有下列行为时是对妇女的非法歧视:

13(1)(a) i在准备授予她权限和资格而提出的条件中,或:

13(1)(b) 拒绝或故意疏忽准予她提出的申请,或:

13(1)(c)撤回对她的准许或改变她已经获得的的准许的条件。

13(2) 在授予或帮助某人确实需要的从事某种特殊职业或商务活动而授予其需要的权限或资格之前,根据法律而要求其具备良好品质时,不得在履行义务时有任何偏见,该要求可视为是对该当局和机构施加的一种义务以使其能关心该机构、机构雇员或代理机构(无论是过去的还是现在的)从事的推动专业或商业活动或与专业或商业活动有关的非法歧视方面的任何证据。

14. 有关提供职业培训的人

14(1)在某妇女寻求或正在接受帮助她适应任何就业而进行培训的情形下,任何为这种培训提供设施的人,负责安排提供设施的人对该妇女进行歧视都是非法的。这种歧视包括:

14(1)(a) 在该人给该妇女提供的接受任何培训课程或与该培训有关的设施而规定的条件方面,或者

14(1)(b) 拒绝或故意不人她她参加职业培训,或者

14(1)(c)中止她的培训;或者

14(1)(d)在接受培训时,使她遭受任何损害。

14(2)小节(1)不适用于

14(2)(a)第6节(1)(2)或第22节或第23节规定的非法歧视

14(2)(b)这些规定的任何一条都可视为违法,但为了本法其它规定的执行而发生的歧视。

15. 就业机构

15(1) 在下列情形下,就业机构歧视妇女违法:

15(1) (a)就业机构提供服务的条件;或者

15(1) (b)拒绝或故意疏忽提供任何服务;或者

15(1) (c)提供服务的任何方式

15(2)地方教育当局、教育当局或任何根据作出安排或指示提供服务的人,如果根据1973年《就业和培训法》第10节有关规定构成歧视的,则也是非法的。

15(3)小节(1)中提及的就业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职业指导以及任何其它与就业有关的服务。

15(4) 如果歧视仅仅与雇主可以合法地拒绝提供给妇女的就业有关时,本节规定不适用。

特别情形

18. 监狱官员

18(1)在本部分法律规定中,任何对男女监狱官员身高要求的规定都不视为非法。

19. 教会高级职务等

19(1)由于需要恪守宗教教义或避免冒犯该宗教大量信徒的宗教感情,该宗教组织只能限定雇佣某种性别的人,该部分中的任何规定不得适用于组织性的宗教组织的这种雇佣关系。

19(2) 由于需要恪守宗教教义或避免冒犯该宗教大量信徒的宗教感情,这种授权或授予资格只限于某种性别的人,第13部分的任何规定不得适用于对有组织性的宗教组织的从事的这种授权或授予某种资格(由本部分立法限定)事宜。

19(3)在涉及与本法2A部分规定有关的歧视时,由于需要恪守宗教教义或避免冒犯该宗教大量信徒的宗教感情,这种授权或授予资格只限于某种性别的人,该宗教组织只能限定雇佣那些目前没有或从来没有作过变性手术的人,本部分不适用于有组织性的宗教组织的这种雇佣关系。

第3部分

商品、设施、服务与地上设施

29.提供商品、设施和服务时的歧视

29(1) 在向公众提供商品、设施或服务时歧视寻求获得这些商品、设施和服务的妇女违法:

29(1) (a)拒绝或故意不向她提供这些商品、设施和服务;

29(1)(b)拒绝或故意以一样的平等、一样的方式或平常给与公众中的男性成员或某社会组织成员中的男性成员(她属于该社会组织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样条件向她提供商品、设施或服务。

29.提供商品、设施和服务时的歧视

29(2) (b)宾馆食宿、寄宿处或其它相同设施;

29(2) (c)银行、保险公司作为提供赞助、贷款、信贷和财政帮助的设施;

29(2) (d)教育设施;

29(2) (e)娱乐,休闲或休息设施;

29(2) (f)交通或旅游设施;

29(2) (g)任何专业或商业服务、或任何地方或其它公共当局提供的服务。

29(3)为避免产生怀疑特在此宣布,在需要通过不同方式为男子或妇女实施专门技能服务服务的领域,通常不为妇女提供这种特殊技能服务的人坚持认为只有在与他通常做法相一致的情况下才为妇女提供这种技能服务或者他能合理地为她提供这种专门技能服务不可行而拒绝或有意不向她提供这种服务的做法不违反第(1)节规定。

30. 在处理和管理房屋设施时的歧视

30(1)在英国处置他有权处置的房屋设施时,下列歧视妇女的行为非法:

30(1)(a)在提议给她这些房屋设施开出的条件时,或

30(1)(b)拒绝她对这些房屋设施提出的申请,或

30(1)(c)与需要该房屋设施的一长串名单中的人相比,他对待她的方式。

30(2)在他管理房屋设施时,下述歧视占有该房屋设施的妇女是违法的:

30(2)(a)在向她提供任何福利或设施时,或拒绝或故意不让她享有这些福利和设施;或

30(2)(b)将她从上述房屋设施驱离,或使其遭受任何其它损害。

30(3)小节(1)不适用于任何在该房屋设施拥有地产和利益或全部占用这些房屋设施的人,除非为了处置该房屋设施,他使用了地产机构的服务,或发表了或促成了与处理该房屋有关的广告。

31. 歧视:财产转让或转租内容

31(1)在英国的任何人在租赁期间需要处置房屋设施而需要地主或其它人提供执照或和表示同意时,地主或其它人通过拒绝提供处理房屋设施执照或不表示同意的方式歧视妇女是非法的。

31(2)小节(1)不适用于:

31(2)(a)该人不提供执照和表示同意是因为他的近亲居住(相关居住者)或打算继续居住该房屋设施。

31(2)(b) 除了相关占有人在该房屋设施占用的设施外,该房屋设施还有相关占有人与其它居住在该房屋设施中非房主家成员的共用设施(不是用作储藏的设施或通道)

31(2)(c)该房屋设施是32(2)定义的小型房屋设施。

35. 与出庭律师有关的歧视

35A(1)出庭律师或出庭律师的书记员在提出对方成为律师事务所实习生或接纳驻所律师的事务意向性表示时歧视妇女违法;

35A(1)(a)在决定安排谁应当获得律师事务所的意向性表示时;

35A(1)(b)有关任何为接受律师事务所意向性表示而提出的附带条件;

35A(1)(c)拒绝或故意不向她提供律师事务所的意向性表示;

35A(2)出庭律师或出庭律师的书记员在涉及女实习生或在讨论中的律师事务所的见习律师(tenant in the chambers)时, 下列歧视妇女的行为违法;

35A(2)(a)有关适用于她作为律师事务所实习生或驻所律师时提出的任何条件;

35A(2)(b)在向她提供或拒绝给她的培训机会、获得职业经历时;

35A(2)(c)在向她提供或拒绝向她提供好处、设施或服务时;

35A(2)(d)终止她的实习生或给她施加压力迫使她离开律师事务所或给她造成其它伤害;

35A(3)在涉及提供、拒绝提供或接受出庭律师的指导事宜方面歧视妇女非法。

35B. 律师业务方面的歧视

35B (1)在决定谁成实习生时歧视妇女是违法的:

35B (1)(a)在为决定谁应当成为实习生着手安排时;

35B (1)(b)有关建议她成为实习生而提出的意向中附带的条件;或者

35B (1)(c)拒绝或故意不向她提供律师事务所的这种意向性表示;

32B (2)在有关实习生事宜方面, 下列歧视妇女行为违法:

35B (2)(a)有关适用于她作为实习生的的条件;

35B (2)(b)在提供或拒绝给她提供培训机会、获得工作经验时。

其它非法行为

38. 歧视性广告

38(1) 出版或促成出版某种表明或可以合理地理解为表明了某种意图,采取了根据本法第2部分和第3部分认为非法广告违法。

38(2)如果意图从事的行为事实上并不违反法律,该广告则不适用小节(1)的规定。

38(3)根据本法小节(1)的规定,凡使用具有性暗示内容的工作描述,(例如女服务业、女店员、男邮差、女服务员)应当被认为表明有歧视意图,除非该广告表明的意图相反。

38(4)如果他或她能够根据这一小节的法律规定证明…,那么按照小节(1)的规定认定违法的广告出版商可以不因出版广告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1. 雇主和责任人

41(1)根据本法规定的目的,任何人在雇佣过程中从事的任何行为将被认为是他 的雇主从事的行为,也是他自己从事的行为,不管雇主是否知道或同意这种行为。

41(2) 根据本法,任何人作为代理以他人职权从事的行为(是否明示或暗示, 是否先前或事后认可),将被视为他人的行为,同时也是代理人从事的行为。

41(3)根据本法针对有关雇主的雇员从事的行为提出的诉讼,雇主可以证明采取这种行为制止雇员这样做或在制止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描述的这种行为是合理可行的作为抗辩理由。

第4节

47. 一些机构的歧视性培训

47(1) 下列任何人从事的专门工作或与下述方面有关的事项,不得根据本法第2至第4部分的规定认为非法:

47(1)(a) 只让妇女或只让男子使用帮助他们适应自己工作的培训设施;

47(1)(b) 只鼓励妇女或男子利用有从事这种工作的机会,对雇主来说,只要能合理地显示出,在从事前述工作以前的12个月内的任何时间里,在英国没有任何目前讨论中的性别中的人从事这种工作,或者在英国这种性别的人从事这种工作的相对不多。

根据第二部分和第四部分,下列行为非法:

47(2)(a) 让象有可能从事该领域中的工作的正在被讨论中的性别中的人使用能够帮助他们(她们)适应该工作的培训设施,或

47(2)(b)鼓励该性别的人利用该领域从事该工作的机会。

47(3) 不得根据本法第2至第4部分的规定认为任何人从事的下列行为非法,即向该人提供使用帮助他们适应自己工作的培训设施;只要能够合理地显示出该人由于失去了正常的全日制工作无法承担家庭责任而特别需要培训。

将培训限定于失去家庭责任的人或选择接受培训人的方式或者二者兼有都可能导致本法本部分认为违法的歧视。

平等机会委员会

53. 建立平等机会委员会

53 (1) 应该建立一个专员机构,名称叫平等机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至少8人,最多不超过15人,由国务秘书任命,委员可以是全职或专职的,委员会的义务是:

53(1) (a)开展消除歧视工作;

53(1) (b)促进男女机会平等;

53(1) (ba)在雇佣、职业培训领域促进机会平等;帮助打算从事、正在从事或一直在从事行业性别调整的人促进机会平等;

53(1) (c)在国务秘书的要求下或者视必要继续审查本法和1979年《平等报酬法》的执行情况,为国务秘书起草和提交修改本法的建议。

53 (1A)在国务秘书看来,委员会的一位委员具有专门的苏格兰知识。

53 (2)国务秘书将任命:

53(2) (a) 进行正式调查的权力;

53(2)(b)如果国务秘书认为合适,平等机会委员会的一位或两位委员可是担任委员会的副主任。

53 (3) The Secretary of State may by order amend subsection (1) so far as it regulates the number of Commissioners.国务秘书可下令修改规定委员会人数的小节(1)。

调查

57. 从事正式调查的权力

57(1)为履行本法第53节(1)规定的义务,在不带偏见地行使其拥有的综合权力时,如果委员会认为合适和应国务秘书的要求,可以为履行其义务而进行正式调查。

57(1)(2)经国务秘书同意,为开展正式调查,委员会可以任命一人或多人为全职或兼职额外委员。

57(1)(3)委员会可以提名一位或多位委员与任命的另外一位委员或多位额外委员一道 代表委员会进行正式调查。在进行正式调查时,委员会可以委托他们提名的委员行使委员会拥有的任何权力。

59. 获取信息资料的权力

59(1) 为便于委员会进行正式调查,委员会须根据规定的方式和为其规定的方式发出通知:

59(1)(a)要求任何人以书面方式提供通知中要求提供的信息资料,可以要求在特定的时间、以特定的方式和表格提供信息资料;

59(1)(b)在通知中要求任何人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信息资料以及以口头方式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要求出示通知中说明的任何他拥有的或掌握的文件,出示任何通知中特别说明的材料。

59(2)除了第69节规定以外,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根据小节(1)的规定送达通知:

59(2)(a) 59(2)(a) 送达通知须经国务秘书命令授权或代表国务秘书,或

59(4)如果某人不能根据小节(1)的规定遵守送达通知,或委员会有合理理由认为他不打算遵守送达通知,委员会可以向县法院申请要求他遵守送达通知的命令状,或为了相同目的申请法院下达包含命令其遵守送达通知的命令状;对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法院的任何类似命令状的,将适用1984年《县法院法》第55节予以惩处。(它规定对法院命令状怠慢和拒绝提供证据者予以惩罚)

60. 正式调查中的建议和报告

60(1) 根据任何正式调查结果,不管是在调查过程之中还是在调查结束之后,如果委员会认为必要和适宜:

60(1)(a) 为了促进受到他们活动影响的男女之间的机会平等,得向任何人提出建议,要求改变他们的政策和程序或任何其它有关事情;或

60(1)(b)向国务秘书提出任何建议,不管是修改法律或其它,委员会也应该相应地提出建议。

60(2)委员会应准备一份正式调查报告。

第七部分

63A 举证责任:就业裁判所

63A(1)本节适用于根据第63节向就业裁判所提出的任何投诉。

63A(2)在裁判所举行听证时,根据原告就主张的事实提出的证明,裁判所除了根据本节之外,在被告无法提供适当解释的情况下可下达裁决如下:

63A(2)(a)被告从事了歧视原告的行为,根据本法第2部分,这种歧视违法;或

63A(2)(b)根据第41节或42节,被告从事了歧视原告的行为,除非被告能够证明他没有从事这种歧视行为,或如同该案件说明的,不应认为被告从事了歧视行为,否则,裁判所应根据案件所述,支持原告请求。

74. 帮助受到冤屈的人获得信息

74(1)为了帮助因违反本法而受到歧视的人(遭受歧视侵害的人)决定是否提出诉讼,如何决定提起诉讼和以最有效的方式阐述和提交该诉讼(如果他决定提起诉讼),国务秘书将下令制作标准表格:

74(1)(a)遭受歧视侵害的人可使用这些规定的表格询问被告从事的任何相关

行为或任何其它相关事情;

74(1)(b)如何被告希望使用这些规定的表格来回答任何问题;

75.委员会提供的协助

75(1)如根据本法或有关平等条款提出的诉讼或提出预期中的诉讼,诉讼案的实际原告或预期原告根据本法申请得到协助,委员会将考虑该申请,如下理由,委员会将同意提供协助:

75(1) (a)如果该案提出了涉及原则的问题,或

75(1) (b)在考虑到案件复杂程度,被告或涉案其它人或事情相比申请人所处的地位,期待申请人在没有援助的情形下去应对该案是不合理的,或基于任何其它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