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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网络

作者:鲁英、刘玉红  来源:妇女打工者权益保护网
发布时间:2006年6月6日

一、国际妇女法律网络和资本与妇女权益保护
(一)国际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文书及条约体系
在国际上,有关妇女权利或涉及妇女权利的主要文书及条约为:
1、世界人权宣言;
2、妇女夜间工作公约(修订本);
3、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赢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4、关于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公约;
5、关于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建议书;
6、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7、已婚妇女国籍公约;
8、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之公约;
9、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10、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公约;
11、关于就业政策的公约;
12、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建议;
1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
1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15、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任择议定书;
16、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
17、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
18、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19、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20、关于有家庭负担的男女工人的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的建议书;
21、关于有家庭负担的男女工人的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的公约;
22、发展权利宣言;
23、关于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的公约;
24、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

      在这些国际公约中,《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是关于整个人类的人权的规定,是保护包括妇女在内的不同种族、民族、肤色等人的基本权利的宣言性的规定。《妇女政治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公约》、《已婚妇女国籍公约》、《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建议书》等则是从不同的方面规定妇女的权利保护问题。
 

(二)国际上关于妇女权益保护具体内容
根据以上的宣言、条约、文书中所规定内容,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内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妇女与男子的地位平等,在任何方面不受任何歧视性的待遇。
2、在政治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担任公职的资格平等等方面的权利。
3、在劳动权利方面,妇女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在劳动保护、劳动卫生方面得到不同于男子的待遇的权利。
4、在婚姻家庭方面,妇女享有婚姻自由,缔结婚姻合意的权利,等等。


(三)国际上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机构与组织
1、联合国中的妇女机构主要有:(1)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2)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司;(3)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4)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5)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2、国际妇女组织主要有:(1)泛非妇女组织 ;(2)国际妇女同盟 ;(3)国际妇女理事会 ;(4)美洲妇女委员会;(5)社会党妇女国际;(6)国际姐妹群众组织;(7)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8)国际自愿工作者协会;(9)世界女童子军协会;(10)世界乡村妇女协会;(11)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12)国际职业妇女福利互助会;(13)国际大学妇女联合会;(14)国际商业与职业妇女联合会;(15)国际妇女争取和平与自由联盟。
        这些国际组织和机构为全世界范围内妇女活动的开展和妇女事业的前进,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同时,也为各国妇女活动的发展和妇女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发展的舞台。


(四)联合国推进妇女事业前进中的活动
联合国作为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自1945年诞生以来,一直将提高妇女的地位、促进男女平等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联合国在促进男女平等的历程中,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综观历史,在联合国的不懈努力下,以下的活动将会在史册上永放光辉:
1945年,制定了《联合国宪章》,重申了“基本人权的信念……男女权利平等的信念”。同年,经社理事会就妇女地位问题在人权委员会下设一个专门的小组委员会。
1946年,在上述小组委员会的基础上正式成立了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促进妇女的政治、经济及社会权利。同年,联合国政策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部下设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司。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阐明:“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中所确立的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
1949年,联大通过了《抵制贩卖人口和强迫卖淫公约》。
1951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男女同工同酬公约》。
1952年,在《妇女政治权利公约》中,国际社会首次在法律上承认妇女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这也是联和国第一次在国际文书中宣布各个成员国在男女平等原则上负有法律义务。
1955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产期保护公约》。
1957年,通过《已婚妇女国籍公约》,给予妇女保留或改变国籍的权利,而无需考虑其丈夫的选择。
1960年,国际劳工联合会通过了《关于工作就业歧视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反对教育歧视公约》。
1962年,通过《关于婚姻认可、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公约》。
1966年,妇女地位委员会递交《消除歧视宣言》草案。联大通过《民事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呼吁妇女更多地参与公共生活,实现男女同工同酬。
1967年,联大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宣言》,要求“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承认男女平等的原则”。
1972年,联大决议宣布将1975年定为“国际妇女年”,以便加紧采取行动促进男女平等,确保妇女能充分参与全面的发展,并在促进世界和平方面做出的贡献。
1975年,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即国际妇女年世界会议在墨西哥城召开。会议通过《实现国际妇女年目标世界行动计划》。同年,联大宣布1976一1985年为“联合国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
1976年,创建了“联合国妇女十年自愿基金”,以执行国际妇女年方案,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的妇女发展项目提供资金援助。1984年该基金改名为“联和国妇女发展基金”,成为联合国的一个自治机构。同年,在多米尼加共和国首都圣多明哥设立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
1979年,联大提供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把对妇女的歧视定义为:“一切由于性别的原因损害妇女平等享受权利的歧视。”
1980年,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哥本哈根举行,审查“联合国妇女十年”上半期取得的进步,通过了《联合国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后半期行动纲领》。
1981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正式生效。次年成立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即“审查和评价联合国妇女十年成就世界会议”在内罗毕召开。会议通过了《到2000年为提高妇女地位前瞻性战略》。它以平等、发展与和平为总目标,为全世界妇女在2000年进一步实现男女平等、参与国家发展、维护世界和平提出了以行动为主,具有目标和措施的方案。
1986年,联合国首次发表《妇女在发展中的作用》的世界调查报告。
1990—1995年,经社理事会1988年通过的《联合国妇女和发展中期计划》正式实施。该计划探讨了通过联合国机构及其它各种组织促进妇女地位提高的多种方法。
1991年,联合国首次出版了关于全球妇女状况的综合数据——《世界妇女状况:趋势和统计数据》。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里约热内卢召开。通过的《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21世纪议程》承认妇女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在维也纳召开。会议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承认妇女的权利是普遍人权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同年,联大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
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在开罗召开。会议确定增强妇女权力,改善生育健康与权利是解决人口与发展问题的关键。同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决定就对妇女暴力的问题任命一个特别报告人。该报告人将收集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及有关机构关于对妇女暴力及其根源的信息,并就消除这些暴力提出建议。
1995年,世界社会发展首脑会议在哥本哈根举行。这次会议确认贫困是男女不公平待遇的问题,因此必须增强妇女的政治与经济权力。同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举行,主要审查讨论了12个重大关切领域,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1996—2000年,将制定第二个《联合国妇女与发展中期计划》。《计划》将阐述继续提高妇女地位的各种方法。

二、中国大陆妇女法律网络
各国的妇女运动的发展是和各国的妇女运动的发展是紧密相连的。在国际社会妇女运动发展的今天,中国的妇女运动也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具体在立法上的表现为:
(一)中国大陆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1、法律
在立法上,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有效的全国性的法律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通过,1985年10月1日起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通过,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2、行政法规:
各行政部门颁布的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部门规章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1995年8月29日由卫生部颁布,自1995年8月29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令第一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由国务院颁布,1988年9月1日起实施。
(4)《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以劳安字〔1990〕2号文印发。
(5)《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11月26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
(6)《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办法》,1994年12月14日由劳动部颁布,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等等。


3、地方性规定:
(1)各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如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1981年)。
(2)各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办法或补充规定,如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1997年),等等。
(3)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2000)。


(二)中国大陆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机构与组织
1、在中国大陆,全国性妇女机构主要有:
(1)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为了使妇女儿童事业得以健康地整体推进,经李鹏总理批准,1990年2月成立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主任李铁映同志兼。为进一步强化政府行为,经国务院同意,1993年8月协调委员会更名为工作委员会。
(2)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妇女儿童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妇女儿童专门组成立于1989年4月,由熟悉妇女儿童工作的人民代表和实际工作者及有权威、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办理、审议和提出有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议案和法律案,督促检查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执行情况,调查研究有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问题,提出改进妇女儿童工作的建议。
(3)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妇女组:全国政协妇女青年委员会(现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成立于1988年4月,其主要任务是:监督有关妇女、青年和少年儿童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落实,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开展有关妇女、青年和少年儿童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2、全国妇联: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成立于1949年4月3日,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群众团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群众性和社会性。其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3、全国妇联团体会员:(1)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2)中国女企业家协会;(3)中国旅游协会妇女旅游委员会;(4)中国女地质工作者委员会;(5)欧美同学会妇女委员会;(6)中国女检察官协会;(7)中国女摄影家协会;(8)中国女科技工作者联谊会;(9)中国女医师协会;(10)首都女新闻工作者协会;(11)中国女法官协会;(12)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妇女委员会;(13)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女城市规划师委员会;(14)中国市长协会女市长分会;(15)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
4、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5、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


(三)中国大陆法律网络体系中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
根据我国关于妇女权利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妇女权益方面提供法律上的保护的主要为以下方面:
1、妇女的政治权利。妇女的政治权利方面主要是妇女的参政议政的权利。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其第二章从第8条到第13条款规定了妇女的政治权利,主要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拨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2、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关于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我国大陆除了在《宪法》中规定了一般原则之外,《义务教育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又进一步规定了妇女受教育的权利,特别是适龄的女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主要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等等。
3、妇女的劳动权益。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妇女劳动权利的规定,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妇女劳动同工同酬;妇女有根据其生理特点的休息权;妇女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权的保障;等等。
4、妇女的财产权益。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中关于妇女财产权利的法律规定,妇女在财产方面的法律保护主要为:妇女享有同男子同等的继承权;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中的财产共同权;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等。
5、妇女的人身权利。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到39条的规定,妇女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等等。
6、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根据《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1条到47条的规定,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主要为: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离婚时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妇女在离婚时财产分割中享有自己依法拥有的财产权;妇女作为母亲,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妇女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与自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