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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家暴防治对策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 杨郁娟 2009-6-11

 

        家暴作为一种发生在私人场所的暴力犯罪,广泛存在于荷兰各社会阶层。40%以上的荷兰人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其中,10%的被害人每天或每周都遭受家庭暴力,其中三分之一的被害人的生活因为家庭暴力发生了重大改变;在80%的案件中,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为男性,妇女和儿童是最常见的被害人。

        根据警方的统计,警方每年接到大约5.7万起家庭暴力的报告,根据一般规律,在家庭暴力犯罪中,仅有12%的报案率,由此可以推算,每年实际发生的家庭暴力大约是50万起。

        警方的统计还显示,在警方掌握的家庭暴力中,仅有40%的被害人提出正式控诉,在正式提出控诉的案件中,仅有一半左右的施暴者被逮捕,换言之,在所有家庭暴力中,仅有3%的施暴者遭到逮捕。

        针对这一复杂而严峻的形势,荷兰政府曾多次组织不同层次的专项行动以防治家庭暴力,各项政策和各种机构也相互衔接和协调,很多做法能给我们有益的启示。

        启示一:救助对象不仅包括被害人,也包括目击者和施暴者

        在我国,家庭暴力及其防治的主流观念和对策体系中,被害人是需要救助的人,施暴者是应该被严厉惩戒的人,而目击者的处境则完全被忽略。其实,在防治家庭暴力中,被害人固然是救助重点,目击者(特别是未成年目击者)和施暴者同样需要予以帮助和救治。

        在荷兰,每年大约有10万名儿童成为家庭暴力的目击者,其中的40%极有可能出现社交方面的心理障碍或行为问题,并且在将来的生活中极易沦为家庭暴力被害人或施暴者。为此,荷兰警察、公诉机关、青少年保护机构等达成合作协议,以使家庭暴力的未成年目击者能够得到专业的咨询和帮助。

        在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的焦点是暴力行为的直接针对者,暴力行为对同时与施暴者和被害人具有亲属关系的目击者,特别是未成年目击者的影响则被忽视,增加了家庭暴力的隐患,影响了家庭暴力防治的长远效果。

        在施暴者方面,荷兰警方特别关注那些反复实施家庭暴力的惯犯,一方面,他们是预防家庭暴力的立足点,例如,禁止施暴者或可能的施暴者进入某一住所,以防治家庭暴力的发生;另一方面,在警方的家庭暴力案件职业培训中,对被害人的心理抚慰和和施暴者的心理疏导同样重要。应该认识到,暴力行为作为一种非常态的身体动作,对施暴者的心理健康也有着很大的腐蚀作用,施暴者常常陷于暴力习惯性而无法自拔,对施暴者进行经济上的或人身自由上的惩戒,或者仅仅隔离施暴者和被害人,而没有从根本上关注施暴者的心理健康及其治疗,施暴者难免会难以自制地反复实施暴力行为,或者找到新的暴力被害人。

        启示二:构建多机构合作的防治家庭暴力体系必须以政府权威为主导。

        在荷兰,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始终是政府公共安全计划的组成部分。早在2003年6月,荷兰政府就要求司法部协调各政府部门以提高防治家庭暴力的效率。

        在过去几年,以司法部为核心的政府部门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发挥着引导作用,主要表现在:自2003年以来,司法部和卫生、福利、体育部大力资助和鼓励各地区和城市的政府部门开展区域性专项行动,帮助家庭暴力被害人、目击者和施暴者寻求专业救助,这些专项行动包括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建立专门的网站和帮助热线等;为了便于交流和协作,司法部于2007年3月在部分地区建立了家庭暴力信息交换信息平台,并考虑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这一信息平台向全国推广;在司法部的引导和帮助下,各地区和城市政府开始自己出资展开防治家庭暴力的协作;此外,警察与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协作也开始广泛出现。

        荷兰防治家庭暴力经验表明:任何单独的权威部门或机构的反家暴行动都收效甚微,有效地防治家庭暴力需要警察部门、公诉机关、监管教育部门、青少年保护机构、妇女权益组织等组成一个取长补短、彼此衔接的多机构合作整体。在这其中,政府部门应始终处于核心地位。

        启示三:警察应当成为防治家庭暴力的中坚力量

        在荷兰,警察成为防治家庭暴力的中坚力量,防治家庭暴力是警察的一项关键任务。警察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作用体现在预防和遏制两个方面。

        2003年1月,荷兰警察局长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发动了“家庭暴力和警察任务”的专项行动,旨在提升警察侦办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能力,并对家庭暴力进行登记和整理;警察内部形成了处理家庭暴力的战略性和战术性的对策体系,并加强了职业培训,使警察能够给予被害人和施暴者专业性的支持和帮助;同时,警方将关注焦点放在家庭暴力的惯犯身上,通过禁制令,隔离这些惯犯与被害人或潜在的被害人接触,以预防家庭暴力发生。

        在我国,公安机关在防治家庭暴力,特别是预防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强化警察工作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必须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加强对警察的职业培训,改变他们的观念,让警察掌握一些与家庭暴力被害人、施暴者和目击者的沟通技巧,更为重要的是,建立起警察与其他各种反家庭暴力服务机构之间的制度化联系,因为以警察工作为核心绝不意味着警察孤军奋战。(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