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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家暴制止规范也需综合治理

来源:法制日报 2009-7-9 记者 王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通过了《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省级法院第一次就家庭暴力案件出台专门的指导意见。在此之前,媒体还报道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发过一份“人身保护令”,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方。这两个措施超越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诉讼程序规则,只为把妇女保护和家暴制止落到实处,其积极性是不言而喻的。

        近年来,我国对司法干预家暴所做的探索,一直在不断深入。一开始是婚姻法在修正过程中,尝试着用禁止性规范来解决问题,但是该法只是赋予了受害人在损害后果发生之后的民事、刑事诉讼权利,而没有在诉前和诉讼过程中的预防功能,因而无法满足社会需要。为了使家暴制止的规范更具操作性,各级法院才尝试着在诉讼程序之外,以司法机关的权威,帮助受害者摆脱困境。这就有了上面提到的人身权保护令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指导意见。

        然而,家暴制止规范备受困扰,更多地在于规则的操作性一定要具体到每一个细节,稍有疏忽,反而会引致施暴方实施进一步家暴的可能。在美国,受虐妇女可以自己到法院申请民事保护令,保护什么由申请人自己提出来,包括多长时间、多远的距离、限制监护权等。而保护令的实现,靠的是警察,如果丈夫违反保护令,警察可以拘捕丈夫,甚至可以应妇女的起诉定罪。在英国,打老婆的人会被登记在“家庭暴力登记簿”上,这份“黑名单”同时发到警察局、社区服务机构和福利机构等,供公众查询。而挪威则对家暴确立了无条件司法干预的原则,把家暴看成是严重的犯罪。挪威的规定非常多,其中包括一个非常贴心的小细节,就是受害人在法庭上举证时,法庭有权命令被告人暂时离开。

        回到湖南省高院的指导意见,我们不难发现,这份意见虽然已经极尽法院之可能,规定了民事的救济、刑事的保护,较之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前进了一大步,但是仍有不少问题,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法院行使职权所不能解决的。首先是保护令的实施问题。目前基层法院在“试发”保护令的时候,往往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助执行。法院固然可以依职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给公安机关和街道,但这两个机构有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去处理此类事件,甚至有没有权限和能力,都有疑问。因此,保护令的实施,需要配套制度和相关司法机关的保障。

        其二,保护令向谁发也是个问题。我国目前的保护令签发对象,只能是已经有证据证明遭受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如果坚持这种方式的话,一来会对家庭暴力的理解过于狭窄,把威胁、恐吓,甚至胁持排除在外;二来也起不到预防的作用,有违保护令的初衷了。这就提出一个问题,以实体法中家庭暴力的标准来作为程序上签发保护令的依据,是否妥当?其三,指导意见中同时提到了民事和刑事两方面的保护。但依法院的组织结构看,究竟家暴案件是由专门的法庭审理,还是由民事、刑事的法庭根据案件的程度分别审理?或者是在性质发生变化以后还有案件移送的问题?这恐怕也需要探讨一下。笔者建议成立专门的法庭,以保证案件审理的专门性和连贯性。我国台湾地区由家暴中心与法院、警察局合作处理家暴案件的方式也值得借鉴。其四,对监护权是否能实施先予执行?记得在台湾明星贾静雯离婚案里,她首先向法院提出了关于监护权的假处分。在台湾地区其他案件中这种假处分也都使用过,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先予执行。如果法院把监护权的问题先做一个处理,免于双方为争孩子在诉讼过程中先互相对打,的确不失为更有利于小孩的措施。

        最后,还得提一点,国外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也一样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困惑。有婚姻法的专家认为,对家庭暴力的过度司法干预,也会破坏婚姻的向心力,可能把原本不至于离婚的夫妻引上离婚之路。台湾名模王静莹在第一次家暴后,与老公和好,不也曾让媒体一头雾水吗?这使我们不得不考虑,婚姻暴力的司法干预,还得把握好尺度,为当事人留一些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