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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暴力:对妇女的性暴力同样需要专项检查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 张荣丽 2009-8-11

       不能认为针对女性的性犯罪都是偶发的个体案件,应当看到她们身后更多的普通妇女,应当检讨现行制度是否存在缺陷而使其他女性有可能遭受同样的命运。

        近日,从媒体上看到一则信息:全国总工会8月9日宣布,8月至10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全总将联合开展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情况调研。调研将主要在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进行,主要调查粉尘及其他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情况等。这是在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村民张海超6月22日不得已以手术方式“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一事曝光后,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会组织所作出的积极回应。此前,卫生部也曾派专家组对张海超会诊,督导解决此事,并及时修订和发布了新版的《尘肺病诊断标准》,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代替现行的2002年版本。与此同时,卫生部决定开展全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现状调查,并对部分省市及有关机构进行抽查。从这一系列举动看得出,国家职能机构和工会组织对张海超以“开胸验肺”的极端方式维权给予了高度重视,各项工作已经开始取得积极成效。

        与此相对照的是,这半年来媒体曝光的针对妇女的性暴力案件比以前更为集中,其严重程度也不多见。2008年10月,四川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原局长卢玉敏,让个体经营者牟琼帮忙找处女“破处”,牟琼让其侄女牟思亭(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帮忙。牟思亭通过其他未成年人找到被害人何某(案发时不满14周岁),并于12月20日将何某带至牟琼处,卢玉敏支付6000元现金给牟琼。牟思亭等人将何某送至某旅社一房间内,并在外等候。卢玉敏进入房间,在何某不情愿的情况下将其奸淫。2009年8月3日上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就卢玉敏****幼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玉敏、牟琼、牟思亭的行为均构成****罪,卢玉敏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此外,还有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件,福建安溪****、嫖宿幼女案件等。但针对这些问题的监督和处理还仅限于个案范围,还没有看到大范围的执法检查,也没有从保护和反歧视角度对有关立法进行国家层面的研讨。这与矿难、大规模环境污染发生后,国家安全检查部门、环保部门的迅速介入和立即启动的全国性行业检查形成了很大反差。这不禁让人产生这样的疑问:难道妇女儿童遭受性侵害的人数比矿难和环境污染事件受害人数要少吗?难道她们遭受的痛苦比矿难和环境污染事件受害人的痛苦要小吗?显然不是。

        对于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来说,个人的遭遇导致国家层面的法律废止、修改和完善,应当是一个平常现象。这让人想起了2003年的孙志刚案件,他进入收容站不到3天,就被同住的人打死。他的死直接引发了国家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审查,结果是1982年出台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一个以救助为核心的新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因为一个公民的死亡而导致一个法律被废止,这在中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因此,孙志刚案件被称为中国法制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短短几年后,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又导致《尘肺病诊断标准》修改更新,个人价值在国家法制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性再次被肯定。

        理智的人都知道,孙志刚、张海超们的遭遇决不是一人一事,他们身后是成千上万类似的普通人,他们的遭遇随时可能发生在其他人身上。漠视这些个体的遭遇,就是漠视全体公民的权利,法律法规如果因某个人的不幸遭遇而有所改变,最终造福的将是全体公民。

        因此,不能认为宜宾****案件以及贵州习水案件、福建安溪案件等都是个体案件,是偶发的犯罪行为,应当看到她们身后的亿万普通妇女,应当把它们当做公共事件来讨论,应当检讨现行制度、法律是否存在缺陷而使更多的女性有可能遭受与何某、习水幼女同样的命运。如果有这种可能,那么,也应当像对待矿难、环境污染那样,由人大法工委或者国务院妇儿工委组织对妇女儿童遭受性暴力问题进行一次全国性的专项检查,在检查获得重要数据的基础上,开展有关妇女儿童性暴力问题立法、执法的研讨反思工作,对其中不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规定以及执法环节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法论证和执法整顿。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通过30周年和《儿童权利公约》通过20周年之际,进行这项工作有特别的意义,这既是我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应尽的国家义务,也是落实政府制定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的应有举措。(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