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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婚案件呈新难点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发布时间:2008年4月7日
   
    周某与李某均系某县农民,原告李某诉称,1998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二人常因家务琐事发生摩擦。尤其是女儿的出生,让周某极为不满,嫌李某生了女孩,不能延续香火,传宗接代。为此,他经常不顾家,在外赌博,对女儿也不管不问。2004年3月被告周某说去外面打工,至今没有回来,也没有与家人联系。原告李某找人打听其下落未果,李某失望至极,起诉到法院,请求与周某离婚,并要求其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周某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就因家务琐事发生摩擦,尤其周某于2004年3月离家出走,根本不尽作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致使李某对其丧失信心,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近几年来,基层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审理的类似农村离婚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
  分析这些案件,我们发现,离婚大多是由女方提出的,这与近几年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发生改变,不断走向独立,以及勇于通过离婚的方式追求新生活有关。
  另外,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外打工而导致离婚的比例不断上升。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断向大城市流动,夫妻双方长期两地分居,难有相聚的机会,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也极易使一方或双方感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甚至破裂。因分居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
  同时,婚姻基础薄弱,婚前缺乏了解,也是导致离婚的因素。大多数农村男女都是通过他人介绍认识的,且没有经过深入的了解就草率结婚,从而使得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在法院审理中,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比例偏高。之所以出现该种情况,主要原因在于一方出外打工,未与家人联系,多年杳无音讯,或者一般只与家人联系,但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也有的因为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又不想主动提出离婚,而离家外出,不知所向;还有的是外出避债而下落不明。无论是何种原因,都导致法院无法将应诉材料直接送达给被告,只能采取公告形式,而公告之后,被告仍不到庭参与诉讼的,也只有缺席审理了。
  这类案件中,当事人举证困难。即使双方有矛盾,当事人也往往会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不在外人面前表露。再加上大众“劝和不劝散”的心理,即使夫妻感情不和已是众所周知,也很少有人出来作证,故该类案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比较困难。而从所提供的证据表现形式上来看,也多为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陈述、户口本及常住人口登记卡,部分案件也有证人证言,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人往往又是其本人的亲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法院在审理中也难以采纳,而所提供的其余证据则基本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