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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没入刑法

来源:新京报 2008年09月10日 作者:刘仁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出自GAD网站

            
        中国的刑法要解决中国的问题,现实的刑法要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我们不能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或强调刑法的谦抑性为借口,对确实需要修正的刑法内容抱一种简单的排斥态度。但问题是刑法修正的频率越来越快,修正的内容越来越多,这提醒我们认真对待每一次刑法修正和刑法修正的每一点内容。

        笔者注意到,立法机关近年来在对待这些立法建议时,采取了比较理性的态度,如《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最后没有被通过,此次刑法修正案(七)也没有列入该项内容;这次在《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也指出:“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还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刑法的意见,考虑到其中有些可以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有些有关方面还有不同意见,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论证,暂未列入本草案,继续进行研究。”这是妥当的,因为刑法实乃不得已而为之,用之不当,国家、社会、个人将受其害。总的讲,在权衡某种行为是否要纳入刑法时,需要把握两点:一是刑法是否有用;二是即使刑法有用,也要考虑还有没有别的办法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上述第一点关涉刑法的有效性。刑法的成本很大,其副作用亦很大,如果启动刑法并不能有效解决所涉问题,则刑法效用差矣。不仅如此,用假想中的刑法效用去应对现实中的问题,还可能使社会的治理者忽视相关制度的构建。有些问题的出现有着复杂的原因,远非刑法所能解决。为什么“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最后没有被纳入刑法?就是因为立法者意识到刑法并不能有效解决这种与传宗接代的民族文化、养儿防老的农村社会保障等联系在一起的复杂现象。

        上述第二点关涉的是刑法的层级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刑法乃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或者说是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次刑法修正中的一个亮点是将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上升到刑法的层次,体现了我国刑法从“国家刑法”向“市民刑法”转变的可喜趋势,这种越来越关注刑法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的立法思路,应当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刑法完善的主要方向,它可以改变传统刑法的“刀把子”之单一形象,担当起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大宪章之光荣角色。

        但必须看到,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等权益的法律体系中,刑法只能是最后一环,如果其他法律在相应的层次上能够起到同样的保护效果,就首先应当考虑其他法律。事实上,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也要求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但这里的国家规定究竟是什么呢?正如有专家和媒体所指出的,这恐怕应当由此导引出一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来,只有后者才能使刑法的相关规定奠基于扎实的基础上,也才能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有机地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