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列表
 法律文库
E-Mail
动作
劳动者休假权利如何从虚到实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2008-9-16 作者:郭松民

        假日制度改革的积极倡导者———清华大学假日改革课题组负责人蔡继明教授近日在接受专访时说,黄金周并不是长久之计,如条件成熟,十一长假也有取消的必要。
      蔡教授的此番言论,立即给自己招来了“炮火”,短短几天,有关“十一黄金周”存废的争论已经充斥了各大报纸和网站的版面,而民众几乎是一边倒地持反对态度。
      在我看来,民众的态度之所以如此激烈,与其说是他们缺乏包容心,不如说是反映了一种心理———“十一黄金周”是民众休假权的最后一个刚性保障,一旦真的被取消,对他们来说,假期就真的成了镜中花、水中月,再想得到就不那么容易了。
      普通劳动者的休假权要想得到保证,应该具备这样两个条件:一是这种权利应该是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赋予的权利;二是应该有一种社会力量能够确保这种权利落到实处,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这样一种力量,即便法律、法规的规定再明确,那也不过是一种虚设的权利,而不是真实的权利。
      就第一个条件而言,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具备。从2008年1月1日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按照条例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第3条更是具体而明确地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显然,如果这个《条例》能够不折不扣地被落实,那蔡继明教授的建议根本就不可能引起如此激烈的反应,因为任何一位有一年以上工龄的劳动者,均可以每年享受一个至少7天的带薪假期(加上周末),在这样的情况下,“十一黄金周”也就不再具有决定性意义,甚至会对劳动者自由选择休假时间构成一种妨碍。
      问题的吊诡之处在于,尽管《条例》的规定毫无含糊之处,但实际上,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却并没有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即使在实行这一制度的单位中,许多职工也常常享受不到带薪年休假的待遇,至于人数最多的农民工,他们往往连最基本的劳动条件还得不到保障,“带薪休假”就更是一种奢望了。
      所以现在的关键是第二个条件不具备。尽管《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但在目前许多地方政府都把GDP的增长看得无比重要,以至于普遍实行“亲商”政策的情况下,政府很难有积极性“主动进行监督检查”,而如果职工通过投诉甚至诉讼的方式来落实休假权的话,不仅成本过高,而且很可能还要付出饭碗被砸的代价。而事实上,在落实劳动者休假权的问题上,惟一能够起决定性作用的力量就是工会,“条例”也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休假权的普遍实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意味着劳动者福利的增加和企业利润的减少,所以在本质上,这是一个利益博弈问题,而只有力量的平衡才能导致利益的平衡。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是不是存在着能够有效保障职工权益,不依附于企业老板的工会?如果是,则休假权就是实的,反之,就仍然是一种“纸上的权利”,休假也就只能靠“黄金周”这样的刚性措施来获得一个最低限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