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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纽约大学Frank Upham教授在法学所演讲:公共利益法

作者:朱晓飞    来源:中国法学网
转发时间:2008年5月30日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美国纽约大学法学教授Frank Upham先生应邀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作了题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公共利益法》的演讲。Upham教授简要地介绍了一下自己的研究背景,然后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法律的定义及作用;二、公共利益法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三、不同背景下的案例分析。 
   
        首先,Upham教授对讲座主题作了一个大致的概括。他认为,公益诉讼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意义,并不仅限于经济层面,更多是社会及政治层面上的。为了说明他的观点,他对法律做了一番自己的界定,认为它是正式的法律机构所应用和阐述的法律,不包括非正式的社会规范,如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习惯法等。关于法的作用问题,他批驳了那种片面强调法律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的观点,并且认为从短期看来,正式的法律制度对社会的作用并不明显。然而,从长远来看,有效、正式的法律制度对社会发展有着促进作用。这是因为,法律通过促进社会及政治的发展带动了经济的增长。观察中国、菲律宾的例子,即可发现这一点。公共利益法的作用在于,它可以为一套政治上合法的司法制度提供支持,其方法之一是分离、消解集中的政治力量,将它转移到社会其它层面,以维持不同权力机构、利益群体之间的平衡。 


   
        通过回顾美国、日本及法国诸国的公益立法史,Upham教授认为,公共利益法通过四种不同的方式在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一)保护权利及促进相关立法。(二)作为政治安全阀。这意指通过法律诉讼来将案件提到社会层面,即使可能败诉,也能通过启发民众来促成政治共识。如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日本的环境污染问题,八十至九十年代的日本政府腐败问题,都曾引发公益律师提起诉讼,并收到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三)利用司法权力。公益律师针对相关案件提起诉讼,通过案件的公开审理、民众讨论以及媒体报道等过程,来使公众知晓法院是一个妥善解决政治问题的场所,以保护各方的政治利益。(四)通过教育以及社区组织促进建立政治基础设施,也即通过类似普法的方式使民众了解如何在法律上界定权利,有助于建立合理的政治制度。 


   
        接着,Upham教授分别以美国、印度、日本和菲律宾为例,分析了不同背景下的公共利益法。(1)就美国而言,法律侧重于保护公民与政治权利。律师协会并不负责对公益法律事业的组织和资助,相反,最为著名的公益法律实践,是由一些公益机构,如非政府组织等促成的。(2)对于印度来说,其公益法文化可谓比美国更为浓郁。司法系统主导着公益诉讼的运作,态度积极甚至可称得上强硬。这种积极鼓励公益诉讼的做法,在美国人看来可能相当的不现实,由此也可见两国司法风格的差异。(3)在日本,公益法律师在历史上的安全阀作用是颇为有趣的。该国的公益诉讼结构与美国迥异:没有严格法律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相反是日本的律师协会发挥了积极作用。律协本身不提起这些诉讼,而是推动律师小组从事此项事务。许多日本公益法律师是兼职的,除此之外还从事其它事务。至于日本的法院系统力量则很弱,在公益法诉讼方面很消极,不愿卷入政治案件。当然,以上各国也有其共同点,即新闻媒体对公益诉讼极感兴趣,尤以日美为甚。(4)最后要提到菲律宾。该国的公益法实践比较独特:缺乏有效的司法系统,法官未经过良好的训练,作为不平等社会的一方面,国家并不提供公益诉讼的场所。也许正因如此,菲律宾的律师界建立了可替代性诉讼组织(ALG),但这类组织并不具备公益诉讼的职能,其活动仅限于对劳工的普法,使其知晓劳动法上的权利。


        通过对不同国家的分析,Upham教授指出,一国法律职业的性质及传统影响着该国的公益诉讼事业;另外,就国家政治性质而言,一国是否拥有公益法并不一定以是否为民主社会为前提。但是,公益法不仅可以造就市民社会,而且可以促进市民社会的发展,如在拉美,其市民社会力量较弱,公益活动也相应不太发达。


   
        在Upham教授演讲结束之后,评论人周汉华教授率先展开评论。他就Upham教授关于法律与经济、政治相互促进与发展的观点作了进一步阐释。他认为,在中国真正谈发展的往往是经济学家而非法律学家。如何通过法律来促进社会发展,是我们亟需思考的问题。另外,他也提出一个疑问,即,公益法在分离权力之后,如何应对合作的问题?


    
        另一位评论人徐卉教授则提出,传统中国对法律抱有一种强权主义的认识,在当前的经济发展阶段,法律又被视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工具。教授的报告触及了法律背后最敏感的政治问题。所谓公益,实际上是各种社会力量在相互斗争、权衡之中发出自己声音的综合性领域。这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即如何推进中国社会的发展?这面临两个问题:其一,司法独立问题。从美国积极型司法和印度消极型司法模式可以透见,政治因素对司法起着不可忽略的作用;在此意义上看,很难有独立的司法。其二,社会何以将主张公益的角色加诸律师,使其成为道德的倡导者?解决好这些问题,从公益法视角来推进司法改革,可能会给我们新的启迪。

        Upham教授分别回应了两位教授的评论。他认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以社会公正为前提。政治的分离虽然造成了难题,但公益活动可以将分离的力量组织起来,代表弱势群体的利益,促成社会的合作。至于律师作为政治道德的代表问题,他认为可以从两方面来回答。其一,与政治家不同的是,律师的工作是去宣传、谈论应然问题,如在美国,律师即以职业方式谈论伦理问题。其二,对于某些问题,律师可以触及,而非律师则不可以,如公益法事务中,非律师得不到特别保护,因而,由律师来从事公益事务便显得合情合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