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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息公开案 看行政公益诉讼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08-7-8 转自中国公益诉讼网

专栏·杨涛   ■法学专栏作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后,全国各地出现了多起要求政府进行信息公开的诉讼。对于起诉要求政府进行信息公开的案件,有些法院进行了受理,但有些案件,法院却不会受理。例如前不久,某地市民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当地环境保护局及政府履行职责,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情况、人口总数及动迁人口情况、土地总面积及历年土地征收利用情况等,但由于这些与他们没有直接关系,法院就以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未予受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里强调了“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而《行政诉讼法》更是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与公民有直接关系的,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但在一些要求政府部门公开有关公共信息的诉讼中,比如因污染环境而起诉要求政府履行职责查处,或因假冒伪劣产品引发的公共事件向法院起诉要求政府积极查处等,虽然事件的发生可能与提起诉讼的公民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却事关公共利益,如果相关政府部门不积极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或者不积极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法院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也不可能主动地督促政府部门履行职责,公民又没有权利通过法院来督促政府履行职责,那么有关方面就可能一直怠于行使职责,这将使得公共利益蒙受损失而无法纠正。因此,为了对政府权力形成更有力的制约,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也为了培育社会的公益精神,我们有必要赋予公民对于事关公益的事件向法院起诉政府机关的权利。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私益诉讼是为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可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公益诉讼分为两类,一类是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公司、企业和公民个人侵犯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另一类就是本文所要提到的行政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侵犯公益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在世界许多国家与地区都有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一般来说,各国的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广泛,并不局限于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起诉的对象既可以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包括抽象行政行为。最后,为防止公民滥诉,公益诉讼必须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

  今天,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由于一些地方的政府机关所受的制约少,公权力滥用或者不作为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因此,引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于我们打造“法治政府”更具有现实意义。我认为,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如果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或不作为,检察机关和其他有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都应有权起诉;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无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诉讼;最后,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具体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此外,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在无人起诉时,并且在向上级政府机关提出要求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请求而不被受理、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后,才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