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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婚姻法

  

        【历史背景】

        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订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全国范围内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开端。我经常说,这绝不是偶然的,是有它深刻的历史背景的。
        首先,从必要性方面来说,新中国成立以后,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反封建的民主改革,废除在中国已存在数千年之久的封建婚姻陋习。1950年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是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扫清障碍。中国封建时代对婚姻家庭关系是礼、法并用,以礼为主的。许多规定来自礼教,“律”中规定的主要是那些与刑罚相关,即一旦违反,便须处以刑罚的问题。婚姻家庭法近代化的尝试开始于清朝末年,《大清民律草案》和北洋军阀政府制订的《民律草案》中,均有亲属一编。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12月颁布,1931年5月施行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从形式上完成了中国婚姻家庭制度从古代到近代的转变。
        其次,从可行性方面来说,党领导的的革命政权早在解放前的革命根据地时期就已经着手进行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设,当时的中央苏区在1931年12月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又于1934年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许多革命根据地都颁行了许多地区性的条例,如《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晋察冀地区婚姻条例》等。这一切充分说明,党领导的革命政权已经在婚姻家庭法制建设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已为建国后的婚姻家庭法做了重要的准备。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要让我们在建国后的1950年颁行《海商法》、《保险法》,有这个可能性吗?答案是不言自明的,我们既不具备这样的立法经验,也不具备迫切性。

        【特点】

        提到1950年的婚姻法,我们要特别注意它的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力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一条既表明了它的立法宗旨,又确定了它的立法原则,1950年婚姻法所提的任务还是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根据中国革命的特点,我们是在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以后,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当时所提到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其实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雏形。
        这里面有两个问题我觉得需要注意:一是提法问题,当时条文用的是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二是它只提到婚姻制度,而未提到家庭制度。按照我的观点,从法律本身表述的文字来看,它的立法锋芒是指向婚姻家庭领域内封建的制度和封建的传统习惯势力,这是完全符合建国初期的实际情况的。因为中国长期以来,历史上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行了两千年之久,到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种制度仍然得以延续。上世纪三十年代初国民政府颁行的民法典亲属篇,我觉得只是从法律形式上完成了中国婚姻家庭制度从古代到近代的转变,但是它是比较脱离实际的,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和法律规定本身相去甚远,这是因为封建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并未被完全摧毁,也就不可能彻底完成婚姻家庭制度上的反封建斗争这样一个历史使命,所以我们提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是符合建国初期的实际情况的。
        但是绝对不能认为1950年的婚姻法它的历史使命仅以反封建为限,根据中国社会和中国革命的特点,我们是在民主革命胜利以后,直接进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婚姻家庭领域的反封建斗争按说是一个民主革命时期就应当完成的任务,但是建国后我国宣布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这种立法措施我认为只是为建立新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扫清障碍的,继续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没有完成的任务,它是一个过渡性的制度。从它的内容上来看,所谓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也只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雏形,通过民主主义性质的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才是我们的根本目的,也是婚姻家庭立法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我觉得婚姻家庭制度的民主主义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革,这两者之间并没有什么不可逾越的鸿沟,要分清楚建国以后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时间界限怕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就我个人看来,在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在生产资料方面的所有制改造完成以后,应当说我国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了。
        只提婚姻制度而未提家庭制度,我觉得应当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因素影响:
        一方面是历史传统方面的原因,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婚姻法都只以婚姻为名,法律名称上并无家庭二字,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各根据地的婚姻条例也只提婚姻而未提家庭,不能不说这种历史方面的原因影响所起的作用还是挺大的;
        另一方面,从内容来看,从解放之前的革命根据地到1950年的婚姻法对婚姻关系的调整比较具体,而对家庭关系的调整方面内容比较少,不够具体,因此1950年的婚姻法也是调整家庭关系的,比如说它也规定了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等内容。从这个角度而言,实际上,1950年的婚姻法就是婚姻家庭法,只是说它对家庭关系的调整比较简略。关于这个名称问题,做过几次改变,后来起草1980年婚姻法的时候,在前期工作中,六次草案其名称都是婚姻家庭法,但是最后定稿的时候才改回来,改成婚姻法草案,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情况也是如此。

        【贯彻执行情况】

        总体来说,1950年婚姻法贯彻执行过程中阻力是比较大的。中国是一个长期遭受封建统治的国家,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对人们的生活的影响可以说是根深蒂固的,由此导致1950年婚姻法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甚至出现了一些妇女因为婚姻家庭问题自杀、被杀的严重后果,为此,当时的政务院(现国务院)及其他相关部门曾经多次发出文件,开展了很多贯彻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活动。
        在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之后,1953年3月被定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并把它作为全国范围内的一项中心任务来开展这方面的相关活动,这次运动是取得了很大成果的,我觉得可归功于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广大干部划清了新旧婚姻家庭制度的界限,逐步认识到了婚姻法的好处和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危害;二是实践中检查了县级以上的法院、民政部门和基层干部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情况,根据中央制订的政策界限,处理了一大批涉及婚姻家庭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这次贯彻婚姻法运动可以说是大张旗鼓、深入人心,几乎涉及全国的每个地区、各个角落,只是在一些土改尚未完成的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未全面展开,据当时文件记载,全国范围内大约70%以上的地区开展了这次声势浩大、成果显著的运动。
        可以说,经过这次运动之后,婚姻家庭领域内可谓气象一新,人们对于婚姻家庭的观念也产生了不小的变化,自主婚姻显著增加,民主和睦的家庭大量涌现,这里面有很多资料都是有据可查的。因此,我个人认为,到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的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婚姻家庭领域的反封建斗争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