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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婚姻法与民法典的体系关系

  

         有关婚姻法与民法典的体系关系,这个问题在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一直存有争论。早在五十年代中期,我国就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当时就有争论是否要把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之中,立法工作在某种“左”的影响下受到了很大阻力,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后,这种立法工作就无疾而终了。到了六十年代初期,又开始了第二次起草民法典草案的工作,随着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的到来,这次立法也是有头无尾。粉碎“四人帮”以后,拨乱反正,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其中的一次草案当中是包含了亲属篇的,考虑到改革开放起步不久,民法的调整领域很多都是跟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有关的,很多问题尚未定型,先不宜搞系统的、完整的民法,结果在1986年出台了民法通则。
        中国封建时代立法的总特点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随着法律进程的近现代化和资本主义法制的确立,法律部门是越分越细,大陆法系是完全把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归入民法典之中的,著名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莫不如此;英美法系国家不搞法典化的民法,制定了很多民商性质的单行法,虽然没有统一的民法典,但是无论在立法体制上,还是在理论研究上,也是将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作为民法和私法的准则部门,包括结婚法、离婚法、已婚妇女财产法等。十月革命以后,从苏联开始,出现了一种新的立法体制和相应的学说,即把婚姻家庭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比如说俄罗斯、乌克兰等前苏联国家,它既有民法典,也有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
        建国以后,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苏联立法体制的影响,当时许多人都主张采纳“独立法律部门说”。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民法通则》问世以后,在立法体制上,我国对这个问题上已经下了结论,《民法通则》规定,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按照这个解释性规范,我国的立法体制已经把婚姻家庭纳入民法典之中了。但是已经有1980年婚姻法作为单行法,所以《民法通则》只是对婚姻家庭做一些原则性规定,如公民有婚姻的自主权、婚姻受法律保护、男女平等、涉外婚姻、扶养、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等。
        下一步我们期盼的是,通过正在进行的民法法典化的工作,使婚姻家庭法从已经实现的在立法体制上向民法的回归,进一步实现婚姻家庭法在体系结构、编制方法上向民法的回归,现在将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体系之中大家基本形成共识,至于它的具体位置怎么摆,是作为独立的一编,还是根据现行的单行法编纂一下,这是有不同的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