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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婚姻法修正过程中的两种争论

  

        在这里,需要提到的一点是,在制定建议稿时存在两种争论,即大小草案之争及一步到位与分期完善之争。
        首先,所谓的大小草案之争是说,由我牵头的专家试拟稿前后四稿完成以后,后期工作移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来做,原来我们专家组起草的试拟稿中草案条文比较多,大概有140来条,结果他们删去了很多,出台之后就只有51个条文了。
       其次,所谓的一步到位与分期完善之争是说,建议稿应一步到位,建立起全面的婚姻家庭制度,以便将来制定民法典时作为亲属编纳入其中,还是不应一步到位,而要等到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再作完善的争论。
       就我个人来说,我的思想是应当一步到位。我的意思是一步到位只是个简称,并不意味着以后就不做修改,但是至少内容应当全面系统,婚姻家庭里的各种法律制度应当完备化,以便相互之间形成合力,更好的发挥其调整作用,对1980年婚姻法当中存在的立法空白应加以补充,对那些已经落后于现实发展需要的规定应当做彻底的修改。一部好的法律,其生命力应当是比较强的,如果一部法律颁布了一两年之后就要修改,那这样的法律就显得太不严肃了。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指导思想,我认为应当是,针对当时的婚姻家庭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的做一些局部的修改和补充,它并不太着重考虑内容是否全面系统。
       这两种争论产生以后,也一直无法解决,结果双方分别同时向有关领导同志汇报,但是领导最后还是没有明确的表态,也未做进一步研究。其实法工委的草案,严格说来也是采纳了我们若干前期起草的一些条文的,比如说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但是确定统一的抚养制度(如确立抚养的范围、抚养权利人和抚养义务人之间的顺序与权利义务等等)却未被采纳,尤其是在有关夫妻财产制问题上,原来的涉及条文里面也有,但是后来出台之后却被删掉了。因此这期间是有一个一步到位还是两步到位,是采用大幅度修改还是做局部修改和补充的争论的,当然,从最后的结果来看,法工委的主张还是占了一定的上风的,但是法工委也表示他们并不是反对我们前期草案的内容,他们认为有些问题如构建全面系统的婚姻家庭规范体制可以等到将来民法法典化的时候一并考虑,因为当时民法法典化的问题已经开始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