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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律师与公益法律活动

 

        【公益律师】

        沃兴伟:首先,我觉得公益律师应该是律师的一个分支,即从事公益的律师。按照通常的说法,从事公益的律师应该有这样两种区别:第一种专门从事公益的律师;第二种偶尔从事一些公益活动的律师。我简单整理了一下,律师的执业性质有这方面的要求,作为一个社会法律工作者,这个职业的本身就是要维护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权利和义务的核心是律师职业的本质要求,从事这个职业的人,关注的焦点一定是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就必然涉及到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需要律师去维护。所以我认为,只要是对得起律师职业称号的人,他一定会做一些公益的事情,也就是说,律师参加公益法律活动,是这个职业的必然要求。国家的法律援助条例将律师或律所每年做1-2个法律援助案件作为一个义务条款确定,其实这不仅仅是一种义务,更应该是每个律师的责任所在,或者说是这个职业的魅力所在。因此,我觉得,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活动是这个职业的本质要求或者说是律师职业的必然属性,不一定非要是品德很高尚的律师才应该去做的事情。如果是真正热爱这个职业的律师,应该有这种职业的良心,职业的道德要求。

        李晓均:我认为公益律师首先须有一颗公益心,然后是付诸公益行动。如果要对“公益律师”下一个定义的话,应当是:在爱心与社会责任心的支持下,专注于为了实现社会公众普遍受惠的具有历史进步性的公共利益或为了实现当时社会倡导的道德价值,而向社会提供仅收取成本费的、免收其他一切费用的,甚至自己提供办案一切开支的法律服务活动的律师,另外,公益机构里的律师不完全是公益律师。

        王书文:在这里,我觉得我们应该对“公益”有个明确的界定,到底我们做的什么案子是公益诉讼?我们不能纯粹依靠法条来说话,要弄清楚民众心目中的“公益”概念是什么,毕竟公益诉讼不能与社会公众的常识相违背。举个例子,比如查公民身份证的问题,警察经常有粗暴执法的行为,据此我们是否就能探讨废除警察制度本身呢?对抗政府管理的行为是不是公益?很多律师都以维护个人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为由主张抵触这种行为,但是很明显这种管理模式是被公众所认可的,它是一种社会常识。因此,我觉得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有没有权利去查而应在于执法者的执法方式和态度。是否有权力查以及执法者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和态度去查,我觉得这是截然不同的两个问题,应区别对待。
        律师辩护实际上也是一种服务,是市场经济化的必然结果。律师这个行业与其他的社会行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它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因此每个律师每年都应该做一点公益案子,这也符合司法部《法律援助条例》对律师的基本要求,做公益案件更能体现出律师的特点和社会价值。

        徐建国:我认为,“公益律师”应该献身于公益诉讼或公益事业,不能因办理一二件公益案件就称为“公益律师”,更不能因申请加入公益律师网络成为网络成员之一或参加过中心等公益法律组织举办的一两次会议就成为公益律师,如果是这样,那真正的“公益律师”概念就会被民众所误解。对此,我国的法律尚未明确界定,我倾向于同意武汉大学法学院林莉红教授的观点,即“公共利益+诉讼”应该是公益律师的核心内容。一个律师偶尔做一两件公益案件不算什么,这也是司法部法律援助条例的基本要求,难的是一辈子都能坚持做公益案件,因此,我觉得,永远+永恒应该是每个公益律师的座右铭,用一句俗语来概括,那就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杨晓林:可能我跟其他的律师有点不一样,我主要做婚姻家庭领域的案件。我以前在中石化党校当过10年的老师,做过知识产权,在企业也做过兼职,一边做业务一边做研究。后来到北京以后,面临一个生存的问题,几经衡量,最终决定从婚姻家庭领域进行过渡。
        谈到公益律师,我也说不好,对于这个词我还是通过中心的活动才有所了解的,也产生了极大的触动,现在我们也准备提起一个公益诉讼案子,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在奥林匹克公园南区前边有条路叫克惠路,它是连接北辰东路和北辰西路的交通主干道,我就在那边居住。奥运会期间,出于交通管制的目的,政府将之关闭,附近的居民都理解,也很配合。奥运会结束以后,政府在将该路拆开两天之后又给堵上了,这时周围居民的反应就比较大了。
        自从这条路被堵上以后这边就没有公交车,而从森林公园地铁站走到小区大约需要半个小时左右,附近居民的出行异常不便。为此我们曾给朝阳区区长写信反映情况,但他们一直未予处理,此事就这样一直耗着。后来鸟巢这个中心区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为此特成立了奥林匹克管委会,管委会决定把这段路给封上,改成绿化带。我再次给朝阳区区长写信反映情况,但仍无结果。本来交通路障该归交警管,但是交警队却推说现在归奥委会管他们不再负责,事实上道路的问题就应该是交警管的,管委会是没有权利设置路障的。在僵持不下的情况下,我们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我虽然是一个律师,但也是以小区居民的身份来申请解决这个问题。上次开会时卢明生律师讲的诉工商银行的事情,也都是个人的事情,后来我在小区的论坛中发帖子,希望大家能够理解,我们真不是为了炒作。有汽车的居民可以无所谓,绕行几分钟就解决问题,对于没有汽车的居民来说,有人从车站走到家需要花半个小时,甚至更长时间。在此我们特别希望朝阳区区长能够在上班的高峰期去那儿看看,国家花几个亿建的奥运支线,每天乘坐的没有几个人。这个支线只给来京旅游参观的人乘坐,附近的居民享受不到。如果能够就此事提起一个公益诉讼的话,我下次参加会议的时候就可以给中心汇报一下了。
        纯公益性质的我确实谈不了太多,从我自身而言,我一直把我的业务当成一种事业来做。我跟其他的律师可能不一样,我专做婚姻家庭案件,周总理曾说过外交无小事,其实婚姻案件也不是小案,你们中心可能也有这样的体会,看来很普通,但是对当事人来说却很重要,现在我们国家对婚姻法重视的程度还是不够。现在我一方面做业务,另一方面也研究问题,通过收集、汇编相关资料,再与像中心这样的组织以及学者、法官进行沟通和交流,企图引起大家对法律事务的重视。
        以前我们对公益律师不是很了解,这里需要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不知道——知道——愿意主动去做。

        罗占义:1996年1月,福建省龙岩市法律工作者丘建东以公用电话亭未执行原邮电部夜间长话收费半价规定为由,起诉了福建龙岩市街头公用电话亭及邮电局,要求加倍索赔,索赔金额为 1.2元。这场“一块二” 官司,开启了中国公益诉讼的序幕,同时丘建东本人也被誉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
        从1996年到2009年,中国的公益诉讼在磕磕绊绊中走过了13个年头,在此过程中,“公益律师”也应运而生。
这期间,社会各界对“公益律师”的定位并不一致,我个人认为,公益律师应当以其专业优势,运用专业技能和手段,通过各种途径(例如公益诉讼、普法宣传、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等等多种方式),推进中国公益法理论与实践的开展,刷新弱势群体维权的法律和实践空白,推动中国弱势群体维权工作的前进。

        【律师参加公益法律活动】

        沃兴伟:律师参加公益法律活动应该是一种自觉的行动。从整个律师行业的现状来看,可能看不到有些律师在从事这种公益活动或者说这种活动他们做得很少,究其原因,我觉得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① 律师的职业属性,作为一个社会工作者,首先他必须解决个人的生存问题,他要赚钱来养家糊口,这种情况下他可能很忙没有时间来做公益事业,或者说这种情况下他需要把这些公益活动往后推一推,因为这不是对他的必然的要求。如果所有的弱势群体都让某一个律师或者某一个律所来做的话,我想他们也肯定会垮掉。② 律师的公益意识与公益理念,现在大多数律师与律所做公益的意识我觉得还不是很强烈,这方面还有待加强。③ 社会公众的负面评价,社会公众对公益律师首先在主观上就存在偏见,认为他们是不务正业,没有能力,觉得他们是花时间跟精力在做一些吃力不讨好的事情,这种社会主流的价值观会对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活动产生比较大的阻碍作用。

        李晓均:律师参加公益法律活动,我个人认为“公益”应当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对律师而言,只要是在爱心和社会责任心支撑下进行公益行动,比如参加社会法律援助活动、对个案提供免费的或仅收取办案成本的法律服务、到司法局申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都属于公益行动,而不必拘于参加公益法律活动的形式。

        徐建国:律师参加公益法律活动,我想应该具有三性:所办案件或事务必须具有普遍性(影响力)、所办案件或事务必须能够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向前发展、所办案件或事务必须是无偿的(指的是不收取委托人的代理费用)。

        杨晓林:我觉得律师做事情很多时候都带有公益色彩,通过参加公益法律活动,在客观上能推动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最终保障民众的合法利益,在此过程中也提高了自己的知名度。

        卢明生:就目前来看,律师参加公益法律活动比成为一名公益律师的积极性要高。可以说,让律师做一两件好事容易,而要让律师一辈子做好事就需要有莫大的勇气与决心,我觉得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并非是说律师“惟利是图”,同时这也跟我国现有体制有莫大的关系,        首先,在这样的环境中,律师必须解决自己及家庭的生存问题,然后才能在这个基础上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其次,国家当前的政策对律师参加公益法律活动尽管并不排斥,但也未见多大的鼓励,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模棱两可的态度会对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活动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罗占义:首先,律师参加公益法律活动体现的是律师对社会的一种责任感。无论从专业方面还是从事业方面来看,比起普通老百姓或者社会其他分工领域的工作者来说,无疑律师对开展法律活动有着职业上的优势。面对社会的公共利益,律师当然应当义不容辞得承担起这份责任。
        其次,律师参加公益法律活动,应当寻求更多途径。从我国1996年到2009年的公益诉讼情况来看,公益诉讼中胜诉的比例不大。虽然说胜败并不重要,但是不可否认,因为公益诉讼中维权群体的特点,每一次关注这场诉讼的人,对每一次败诉的结果,其在心里上都会又蒙上一层阴影,渐渐陷入一种悲观中(这也可以解释很多专职公益律师存在着或轻或重的抑郁症)。基于这种情况,我们是不是能够寻求多条途径来开展公益法律活动呢?除了公益诉讼的途径,还有其他途径也可以达到一种社会关注的效果。
        再次,律师参加公益法律活动,应当寻求多方合作。一场活动或者一份事业不应当仅仅是一个群体的事情,而是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很多机构或者人员没有参加是因为他们对这个活动并不了解。因此,我个人认为,能够对社会各个层面作出宣传,寻求社会各界的合作将对律师公益法律活动的开展起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