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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妇女法律中心所作的工作

  

        自邓玉娇案发生后,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就对该案给予了极大关注,并采取了及时、积极的行动,以帮助这个瘦弱、刚强、勇敢的女孩得到法律的公正裁决,早日恢复自由之身。
        1. 5月24日由中心和北京益仁平两家公益机构共同发起,有专家、学者、媒体、公益机构、执业律师等广泛参与的“妇女人权与尊严维护暨邓玉娇事件法律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决定由中心从法律角度牵头关注本案。中心于会后在中心网站发布了关于此次法律研讨会的会议简讯。(见附件一)
        2. 在此期间,中心网络成员万珏律师已赶赴案件事发地湖北恩施近距离了解案情。通过万律师,中心得知,当地律师难以介入此案。此前由北京前往恩施为邓玉娇提供法律援助的夏霖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被邓母解除委托关系。此委托解除消息最先从当地官方网站公布。
        3. 26日,中心郭建梅主任以中心名义给恩施刑侦队致电,表达中心对此案的关注,并希望侦查机关能依法办事,切实维护邓玉娇的合法权益。
        4. 27日,中心张荆律师与夏霖律师通话,询问案件进展,表达了中心的意思,同时通过网络QQ与众多关注邓案的同仁及时沟通案件情况,通报中心对此案的关注及所做工作。
        5. 中心加入了邓案女界声援团,并签名。
        6. 6月2日,中心发表《让邓玉娇的悲剧不再重演!》的声明(见附件二),并在中心的三大网站上同时公布。
        7. 6月11日,中心与反家暴网络、农家女、益仁平、爱知行等数个公益机构共同商讨,对邓玉娇案该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介入,来表达大家的观点,传达公众的声音。
        8. 6月14日,中心决定,以中心的名义直接给当地相关机关,包括恩施州法院、巴东县法院、巴东县政法委致公函,表达中心对此案的看法,并希望邓玉娇案能得到及时公正判决。(见附件三)


        附件一:“妇女人权与尊严维护暨邓玉娇事件法律研讨会”
        (来源——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2009-5-24)

        2009年5月24日,由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和益仁平两家公益机构共同发起主办的“妇女人权与尊严维护暨邓玉娇事件法律研讨会”在北京天连大厦召开。   
        参会人员有专家、学者、媒体、公益机构、执业律师等。会上,刘晓原律师呼吁妇联对此案进行关注。其后,刘律师和其他六名律师联名在网上发布倡议信,要求妇联公开发表声明。全国妇联在网民的呼吁下,对此事也做出一定回应。   
        与会专家从该案谈到了制度问题。为什么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在媒体的关注下却越来越显的扑朔迷离?为什么此事会引起众多网民的关注?甚至,一个网名叫“屠夫”的人,只身前往巴东看望邓玉娇的家人,对其家人表达了众多网民的声援。是什么原因使民众感到如此愤怒?   
        会上,有律师提到,给邓玉娇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应给邓的家人提供“贴身法律援助服务”。防止邓玉娇家人受到当地不良因素干扰。就在研讨会的前一天,网上有一则以巴东公安局名义发布的消息称,邓玉娇家人已解除了对给邓玉娇提供法律援助两位律师的委托。是什么原因比让女儿获得公正待遇更为迫切呢?事件变得越来越神秘。   
        有人提议会议必须落实到行动上。对此提法,中心两位参会律师介绍了中心的网络成员已前往巴东地区,近距离地了解案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中心做为为妇女维权的法律平台,代表妇女的利益,派出女律师为当事人积极提供帮助。中心和益仁平做为两家公益机构,在此事件中,自愿担当起领头羊的作用,给众多关注邓玉娇事件的人提供沟通的平台,并对事件新的变化做出积极回应。   
        我们的目的是通过此次事件,使妇女的基本权益得到维护。民众关注的不只是邓玉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也包括,邓玉娇事件发生后侦查机关的态度。程序公正是一切公正的开始,也是最高层次的正义。我们深深知道,为邓玉娇维权就是为自己维权。当不幸沦为阶下囚时,任何人都是弱势的。


        附件二:让邓玉娇的悲剧不再重演!——中心的声明
        (来源——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2009-6-2)
        邓玉娇案件已经侦查终结了,警方公布的结论是“防卫过当”,这个结论隐去了一个重要的内容,那就是邓玉娇涉嫌的罪名,因为防卫过当只是一个量刑情节,而一个案件侦查终结警方必须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下一个结论。如果是正当防卫,邓玉娇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反而会成为手刃淫贼、惩恶扬善的英雄,如果是防卫过当,邓玉娇可能会因“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等中的某个罪名而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她最美丽的青春年华可能会在铁窗下度过。邓玉娇的命运依然扑朔迷离!
        作为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打工妹,邓玉娇本想用手中的水果刀来创造属于自己的生活,这样的生活也许不富裕,但是会平静和安宁,但是在2009年5月10日的这一天,水果刀却成为邓玉娇捍卫自己尊严和清白的自卫武器。这是一个弱女子为千百年来女性作为男人性欲工具的悲剧命运最刚烈也是最绝望的反抗和呐喊!
        该案反映了老百姓关注的司法正义、官员腐败、社会断裂等等问题,但该案更以极端的方式暴露了在中国千百年来男权社会下对女性的歧视,特别是对她们人格和尊严的歧视和漠视!在邓贵大之流的眼里,女性只是他们发泄性欲的工具,而那些挣扎在社会底层、失去话语权的弱势群体--打工妹们则更是只有屈从!这也是邓玉娇案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强烈反响的原因之一,因为它打碎了最弱势的女子面对强权和凌辱只能逆来顺受的传统定型观念。但事实上,打工妹所承受的性别歧视和伤害远远不止这一点,在劳动权领域、婚姻家庭权利和土地权益等各个方面我们都能看到严重的社会性别歧视。她们需要得到政府和社会更多和更为全面的关注!
        作为一个长期致力于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公益组织,在邓玉娇案披露后我们和其他NGO组织共同召开了该案的专家研讨会,在网上加入了女界声援团、邓玉娇案律师后援团和邓玉娇案观察团等,尽我们所能为邓玉娇提供帮助。我们关注邓玉娇本人的命运,但我们更期待全社会通过邓玉娇事件反思我们所习以为常的传统社会性别心理,从观念上、意识上进而从制度设计上去尊重女性的人格尊严和法律权利。
        但愿邓玉娇能唤醒强势者的良知、公众的意识,让我们每个人都能从思想上、灵魂上体会、理解、尊重邓玉娇们的呼唤,让她的悲剧不再重演!
        我们愿一如既往地为邓玉娇提供道义和法律的援助。
        我们相信法律会给邓玉娇一个公正的判决!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附件三:“邓玉娇案”应得到公正、公开的审理
        (来源——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2009-6-14)

        湖北省恩施州法院并巴东县人民法院、巴东县政法委:
        我们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我中心成立于1995年,是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妇女权益法律保护与研究的公益性机构,成立14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典型性案件,在国内外产生了极大影响,得到了陈慕华、彭佩云、顾秀莲等领导同志以及司法部、全国妇联、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的赞扬和肯定,获得了“促进公益事业杰出贡献奖”、“模范公益组织”、“2006年度中国十大法制新闻人物”提名奖等诸多荣誉。
        作为一家妇女权益机构,我们始终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案件保持关注。邓玉娇事件发生后,中心召开了专家研讨会进行法律论证。专家认为,对邓玉娇行为应认定为无限防卫行为。特将相关意见函告如下:
        根据湖北省巴东县政府5月31日的通报,备受关注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移交检察院,这意味着此案开始转入司法程序。但我们注意到,在上述通报中,湖北方面对邓玉娇为保护自己的性权利不受侵害的自卫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
        我们认为这个认定是不恰当的。从法律来说,“防卫过当”不是起诉的刑名,而是判决的结果,它仅仅是犯罪成立后的一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所以,我们将关注检察机关以什么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我们认为,根据当地侦察机关对外公开的案情和邓案初期聘请的律师披露的情况,邓玉娇是在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实施性侵害时为维护自己的性权利和尊严而在自卫过程中将一人杀死、一人刺伤的,它完全是一种正当防卫!
        退一步而言,即使如巴东县政府通报,邓玉娇是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致人死伤的,我们认为,其行为依然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巴东公安部门认定的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按照巴东官方上述通报的说法,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对邓玉娇是“强迫要求陪其洗浴”,仅以此就可认定他们对邓玉娇违背意愿的性要求是存在的。因为根据常识,在梦幻城那样一个提供“特殊服务”的场所,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对邓玉娇的“拉扯推搡”,不能与一般公众场合几个男人对一个女人的“拉扯推搡”现象等同,它实际上就是一种强迫性要求的行为表现,也即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强奸行为。而法律关于对强奸无限防卫的规定,并没有要求受到侵害的妇女在守卫最后一道防线时才可使用,虽然强奸犯罪既遂标准是以是否进入确定,但对于强奸行为并没有确定为只是进入才是强奸,强奸行为包括了既遂前行为与既遂后行为。换言之,只要是实施强奸行为,不管是既遂前行为还是既遂后行后,受到侵害妇女实施正当防卫时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观点是综合巴东县侦察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媒体对外发布的基本案情所做的法律分析。当然个案都有具体的细节,我们没有直接接触当事人,无从近距离地获知更多的案件细节。故以上观点仅供参考并希望能对贵单位在审理该案时有所助益。我们希望并相信邓玉娇案能够获得公正判决。
                                                                          此致
        敬礼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二00九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