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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注

 

          除了中心,许多其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也对邓玉娇案给予了高度关注,包括全国妇联、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北京益仁平中心、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陕西省妇女研究会等,他们以各自不同的方式表达对本案的关切及对邓玉娇遭遇的同情、援助之心。

        ● 妇女组织——全国妇联的声明
        5月23日,全国妇联的官方网站中国妇女网发布头条消息,表示高度重视邓玉娇事件并将密切关注事件进展。
        全国妇联的官方网站中国妇女网昨日头条发布消息,称全国妇联权益部负责人日前表示,“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是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我们通过法律帮助中心、12338妇女维权热线等多种形式,面向广大妇女提供维权服务。
        消息中明确表示,近日来,全国妇联高度重视邓玉娇事件,“据我们了解,当地党委政府和司法部门对此事件高度重视,并采取了有力的措施,我们相信有关部门会依法公正处理,也将密切关注事件的进展。”
        背景:5月22日,北京作家梅桑榆,北京律师刘晓原等向全国妇联致公开信,希望全国妇联行使职责,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充分发挥妇联应有的参与、监督作用,使邓玉娇一案得到公正的处理。“希望全国妇联更真接的介入到事件中来。”刘晓原说。

        ● NGO
        在邓玉娇案的推动过程中,NGO组织发挥了极为重要的力量,他们或者通过呼吁社会关注,或者直接跟当地有关部门联系表达他们对此案的看法,或者通过组建自发团体为邓玉娇提供法律、心理、舆论等各个方面的帮助。

        1. 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对邓玉娇案的呼吁
        (来源: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 2009-5-30)
        作为反对基于性别的暴力,维护妇女权益为主旨的民间团体,反家暴网络一直密切关注着邓玉娇事件的发展,以下为其对邓玉娇案呼吁的全文:
        巴东邓玉娇案已经发生了20天,作为反对基于性别的暴力,维护妇女权益为主旨的民间团体,我们一直密切关注着事件的发展。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促使案件朝着公平公正解决的方向发展,我们向政府、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发出如下呼吁:
  一、邓玉娇有没有遭受性侵害必须认真查清。  
邓玉娇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从案发到现在,一直成为舆论争议的焦点。该案件能否正确定性,关键在于必须要查清邓玉娇为什么要杀人?在挥刀刺人之时,她面临什么处境、遭遇了什么?应该说,查清这个事实是办理该案的前提。
  邓玉娇的前律师曾公开指控,案发时邓玉娇遭到了性侵犯,当地警方则高调回应邓玉娇没有被强奸。我们注意到,他们各自使用了两个不同的词。众所周知,在中文语境里性侵犯和强奸这两个词所指的行为方式和程度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不管是性侵犯还是强奸都是暴力行为,都构成对当事人的人身伤害。而且,在中国的法律中也都有着相应的规定,无论是侮辱、猥亵妇女还是强奸妇女,都属于犯罪行为。在国际上二者通常被称之为对妇女的性暴力,是最受谴责、被严格禁止的侵犯人权的行为之一。
  发案以来,巴东警方几次通报案情。遗憾的是,在这个重要情节的表述上却说法不一,语焉不详。邓玉娇没有被强奸,但是否受到性侵犯?警方至今未对律师的这一指控作出回应。
  邓玉娇杀人之前到底遭遇了什么?查清这段事实是公正办理这件命案的关键,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特此敦请拥有侦查之权、负有侦查之责的警方尽快多方寻找证据,查明事实,使案件能够顺利进入起诉和审判阶段。
  二、抽调专业人员加强办案力量,必要时可考虑异地办案。
  低报案率、低起诉率、低定罪率,是性侵害案件比较普遍的特点,性侵害案件的处理是世界性的司法难题。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复杂性,需要办案人员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再加上社会文化中普遍存在的(包括立法司法人员在内的)因性别歧视而产生的认识偏差,导致性侵害案件在司法处理过程中存在诸多误区。在男权社会土壤上所形成的不平等的性文化,往往会使很多妇女遭受的性侵害被忽略,甚至正常化。
  从警方公开通报的情况来看,当地警方在处理涉嫌性侵犯案件的程序方面确有不妥,调查取证存有明显疏忽。案发10多天后才去提取一些关键证据,这些似乎不是以“当事人没有提及”而可以作为解释的。作为负有管理社会治安之责的公安机关,应该知道娱乐场所、洗浴中心通常是性暴力犯罪的高发地带,对于这起因强行索要“异性洗浴服务”而引发的命案,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动供述,是否发生性侵害都应是侦查讯问的必要内容。而且,按照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凡涉嫌性侵害的案件都应该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应该说,这也是必须的司法程序。
  另外,某些办案人员在公开场合所发表的一些言论也多有不妥。不管是强行索要“特殊服务”还是索要“异性洗浴服务”,其实质都是要求进行性交易;不管是将邓玉娇“按倒“还是”推坐“,针对她的暴力行为都已经发生。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这种有着明显的性暴力犯罪嫌疑的行为,在一些办案人员口中却被轻描淡写一带而过,淡化为“消费纠纷”。我们认为,办案人员的这些言论有悖《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保障妇女权益的精神,表现出明显的男权立场和男权视角。对于办案人员所表现出来的性别平等意识以及妇女权益保护意识的严重缺失,令人担心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鉴于邓玉娇案件的社会影响,以及当地警方前期所表现出来的处置失当和妇女权益保护意识不足,我们希望加强邓玉娇案件的侦查力量,抽调妇女权益保护意识强、处理性侵害案件经验丰富的人员,特别是女性侦查人员参加案件的侦查工作。必要时,可由公安部直接督办。
  三、向邓玉娇提供更多的救济。
  尽管目前邓玉娇已经改为监视居住,但作为一个可能曾经遭到性侵害却又“涉嫌故意杀人”的女性,加之警方通报中提到她案发前曾有服用抗抑郁药物的可能,因此,我们认为她目前的生存状态、所遭受的精神压力应该得到充分重视,她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依法保护。邓玉娇需要也应该得到更多的社会救济,包括有更多更畅通的渠道为她提供法律、心理、医疗等多种方面的帮助。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为邓玉娇获得这些帮助提供必要的便利。
        四、尊重妇女人格尊严,避免“邓玉娇”们成为男权社会的娱乐对象。
        5.10命案的发生,于邓玉娇个人是一场悲剧,于文明社会是一种耻辱。一个女性,因为在娱乐场所工作却不愿提供“特殊服务”便被纠缠、侮辱、“推坐”……最终导致命案。显然,在那些强行索要“特殊服务”的男性眼中,女性的灵魂和身体都是他们可以花钱消费的“商品”。        此案背后折射出部分地区、部分行业中,女性成为“色情符号”的现象,应当引起全社会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如果仅仅把邓玉娇案件看成一个偶发案件,不消除对妇女的性别歧视,不遏止和治理在很多娱乐场所存在的色情交易,那么,邓玉娇案件可能还会在其他地方重演!
        在一个文明的社会,妇女的人格尊严、生命安全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作为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保护妇女权益、维护妇女尊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是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在此,我们呼吁:
        政府机构、司法机关以公正态度对待邓玉娇案件,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公开案件真相;呼吁媒体恪守职业道德,以严肃的态度报道此案,避免此案的“娱乐化”、“点击率化”;呼吁社会公众以“公民”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和行为方式来关注邓玉娇案件,促使案件的公正解决,促进妇女人权的进步。
        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邓玉娇案件的进展。

                                    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
                                          2009年5月30日


        2. 关注邓玉娇案 制定《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法》刻不容缓
        (来源: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2009-6-8)
        从邓玉娇案发生到警方对此案的侦查终结,已经过去了三周,作为一家关注妇女身心健康、致力于推动社会性别平等的民间妇女组织,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一直密切关注着此案的进展。在社会各界的声援和强大的舆论压力下,警方以“防卫过当”的侦查结论替代了之前“故意杀人”的说法,涉案的两名官员也受到党纪政纪的处罚。尽管如此,邓玉娇仍然面临罪与非罪的判决,她的行为是在遭受严重强奸威胁时的正当防卫,还是在面临一般人身侵害时的防卫过当?不同的认定,邓玉娇的命运将截然不同。我们期望,此案的审理能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也给广大关注邓玉娇命运、期待社会公平正义的民众一个交待。
        邓玉娇案发生在娱乐场所,邓玉娇作为娱乐场所的女服务员,在遭受男性的强烈性骚扰、甚至有可能是强奸威胁时,不甘受辱,奋起反击,才酿成了命案。这个案件让我们看到,男性视女性为玩物、将女性作为“消费商品”的极端的性别歧视在中国社会从未停止,女性在工作场所的人格和尊严受到严重侮辱,人身权利遭受肆意践踏,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这种性别不公正的社会现象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它用血的教训提醒我们,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正视的时候,制定一部针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立法刻不容缓。
        2007—2008年,红枫中心和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广州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联合开展了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立法调研,在北京、浙江、广东三地发放了1500份调查问卷,组织了30个工作坊,对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状况展开调研。今年3月,还召开了“工作场所性骚扰立法调研成果分享与研讨会”,听取了专家意见,并将《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
        在此次调查中,我们发现,有80%的女性在工作场所遭受不同程度的性骚扰,值得注意的是,骚扰者不仅来自男性领导、同事,也来自顾客,而娱乐场所是性骚扰发生的重灾区,女性服务员就像邓玉娇一样,随时可能遭受各种性骚扰甚至明目张胆的性侵害。不少接受调查的女服务员表示,“一些什么领导、大亨来了后,就放下正人君子的面孔,变得粗鲁、色情,动手动脚”。她们和邓玉娇一样,不愿遭受这样的侮辱与伤害,表示“我们来这里工作,也是有自尊的,既要挣钱养活自己,也不愿意被人骚扰”。
        我们的调查和邓玉娇案的发生,都在提示这样一个事实:娱乐场所的性骚扰问题触目惊心,和邓玉娇所在的雄风宾馆一样,一些地方把娱乐和服务场所作为一些人变相寻欢作乐的地方,把性骚扰合理化。这是无视法律的行为,也从另一个角度警示我们,我国在性骚扰立法上的欠缺让一些人得以钻法律的空子,致使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为泛滥成灾,导致像邓玉娇这样的弱女子不得不采取激烈的行为来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因此,我们强烈呼吁,为了维护女性的合法利益,保障女性在工作场所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消除社会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针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或法规,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发生,也让类似邓玉娇案的悲剧不再重演。
        我们同时也呼吁,每一个有良知的公民,不仅要有同情弱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心,还应该携起手来,共同改变我们社会中视女性为玩物、漠视妇女人权的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和不良风气,努力培育两性平等、相互尊重的社会新风尚。这既是对受害姐妹的声援和告慰,也是对每一个可能遭受邓玉娇相同命运的女性的保护,更是为建立一个文明、平等的社会尽一份责任!
                        2009.6.8


        3.北京益仁平中心对邓玉娇一审被判有罪的意见
        (来源: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9-6-16)
        6月16日上午11时,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审理,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当庭宣判,判决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对其免除处罚。
        北京益仁平中心作为一家公益机构,一直高度关注邓玉娇案,高度关注本案所折射出的女性权益保障和尊严维护问题,并曾于2009年5月24日与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共同举办了“女性权益与尊严维护暨邓玉娇事件研讨会”。对于本案判决结果,我们认为:
        1. 本案开庭审理时间过短,案情是否经过充分讨论无从知晓。
        从开庭至做出判决,总共两个半小时,其中还含有合议庭休庭书写判决的时间、质证的时间。对于案情复杂的邓玉娇案,公诉方和被告人在短时间内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就案情细节充分展开辩论,值得怀疑。
        2.合议庭在短时间内迅速做出一审判决,本案中司法是否保持独立性不得而知。
        邓玉娇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巨大,本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由中级法院审理。但此次邓玉娇案由当地基层法院审理。并且,合议庭通过短短两个多小时的开庭,即当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做出认定,对控辩双方的观点做出判断,确定案情,判决是否受到舆情或其他压力,不得而知。
        3. 判决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使得邓玉娇有了“犯罪记录”,将剥夺邓玉娇诸多权利,限制了邓玉娇今后的人生发展。
        按照现有政策法律,邓玉娇无法从事律师行业,不能当教师,也无法当兵;若要参加高考,需经过两年考查;甚至,如要办理护照,往往也需要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判决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无疑阻却了其通过自身努力获得个人发展的机会。同时,当今社会普遍存在对有犯罪前科者的严重歧视(例如求职时被拒聘),犯罪记录将有可能给邓玉娇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困扰。
        4. 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代理律师应告知邓玉娇理应上诉。
        我国刑法有“上诉不加刑”原则,即被告上诉后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以此保证司法公正。“上诉不加刑”包括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不得改变刑罚执行方法、不得延长刑期、不得增加附加刑等。如果代理律师是负责任的律师,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律师应该告知邓玉娇理应上诉,降低被代理人刑罚。在邓玉娇案中,也符合代理律师的无罪辩护立场。


        4. 北京地区民间非政府组织就邓玉娇案宣判所做的声明(草案)
        (来源:北京志强方园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2009-6-17)
        据财经网6月16日上午11时许发布的消息,受人瞩目的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邓玉娇案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的邓玉娇经合议庭认定犯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对于目前的判决结果,我们声明如下:
            1、对邓玉娇重获自由感到欣慰。感谢广大民众和网民的正义支持。
            2、坚决反对“有罪”判决。
        我们支持邓玉娇先后两任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此案中邓玉娇拥有无限防卫权,其行为是“正当防卫”,理应获得“无罪释放”。
        作为民间非政府组织,我们将公平正义视为自己的价值观,因此在邓玉娇案件曝光,后逐渐出现关键证据莫名消失、辩护律师突遭解聘、媒体记者无端被打等等诸多不可思议的反常现象时,我们民间组织已对巴东当局能否公正执法失去信心,并表达自己的严重质疑。
        为此,我们呼吁和肯请国家有关方面对此案是否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进行单独调查。
        我们期待此一调查结果,能够让人们恢复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能够还当事人一个公道,能够让正义得以伸张!
        我们将对此案继续保持密切的关注!
        与此同时,我们尊重邓玉娇本人对后续事宜的真实的意愿表示。我们将对她的选择予以支持。
        我们希望可以做好邓玉娇坚强的后盾和可信赖的港湾。我们对她有信心,我们对自己有信心。
        在目前一审宣判并且邓玉娇已获得法律上的自由的情况下,我们希望以合适的方式表达对邓玉娇的支持。
        为此,我们发表共同声明:如果邓玉娇本人同意,北京的一些民间组织有意愿向其本人提供工作岗位;另外,如果邓玉娇愿意选择上学深造,我们这些民间团体愿意提供一定的资金及其他方面的帮助。

        本公开声明开放征集签名。请愿意连署的北京地区民间非政府组织以机构的名义发送签名邮件至:bj.dengyujiao@gmail.com
        首批签名机构:
        2009.6.17

        ● 民间声援邓玉娇案的自发团体(部分)
                1.邓玉娇案公民司法正义观察团
                2.邓玉娇案律师后援团
                3.邓玉娇案青年网民后援团
                4.邓玉娇案舆论后援团
                5.邓玉娇案女界声援团
        ● 大律师张思之就邓玉娇案一审判决答《南华早报》记者
        本文出自楚望台的法律评论(ChuWangtai.cn)。
        按: 本文为张思之大律师就邓玉娇案接受南华早报记者采访。中文稿经张思之先生审阅,授权发布。
        本文英文版标题为Veteran lawyer urges colleagues to fight for the rule of law,刊于South China Morning Post,09.06.25。
        (注:张思之,著名律师,80年代初曾为林彪江青集团辩护组负责人,号称从业50余年“从未赢过一场”却获得极高声誉,被称为“中国真正的大律师”,“在中国保护人权和建立法制国家和律师制度方面做出了出色贡献。”)
  
        记者:您对邓案的一审判决怎么看?
        张思之:未见全文,只能就结论谈点想法。
        事先,我曾设想,会有两个方案供有司选择,其中之一,就是判邓玉娇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我以为,在现行政治体制和司法环境的制约下,尊重事实,按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断定邓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宣告她无罪,没有可能。而从一个无罪的弱女子毕竟没有沦为冤囚这个角度考虑,一审所下的结论,应当说是可能达到的“最佳”结果。这也不失为司法的一个进步。
一审能做出这样的选择,愚以为出于高手点拨,来自高官指挥,我从中感到一些人的政治智慧在增长,在提高;只是没有看到独立审判的影子,心有戚戚。审理过程,急急草草,从侧面反映了我这个判断合乎情理。

        记者:可否谈谈您对审理的具体看法?
        张思之:总的说,法官只顾“结论”和结局,少顾细节和“过程”。轻程序的旧思维依然发挥着主导作用。 高一飞教授指出程序上有三个问题,讲得有点意思:一是说在双方争吵的休息室有罗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的事实没有被强调。我理解,他指的是没有实施性犯罪的环境,这一点应强调。二是网友带鲜花去医院探望邓玉娇,不符合拘留的规定,显然违法。三是在旁听人员如何选择上,我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是学者的识见,不管是否言之成理,都有权自由发布,不拟评说。只是从实务的角度考察,审理中的程序问题,似有这样几个失误,值得一提:
        一、辩方在侦查阶段提出的物证,为什么不交付鉴定?庭审中为什么全然予以回避?
        二、现场证人,按在场的时间次序有三到五个人,为什么不传唤作证?他们都是“梦幻城”的工作人员,应无出庭的困难。
        三、黄德智在本案中,既是侵害者,也是证人,事件又由他的不法劣行而起,为什么不传唤他作证并由辩方质证?
        四、梦幻城水疗区是不是卖淫场所,关涉到黄与邓的案中行为的目的性,这一点对审案不是不重要,为什么不传唤业主到庭作证?
        五、鉴定结论大有可议之处,为什么不传唤鉴定人出庭作证做学理上的解说,并由辩方质疑?
        这些问题,无不涉及实体公正,不应忽略,不应回避。
        另有两个问题需要着重说明:一是我没旁听审理,如果这些“考察”不切实际,我愿重作考量。二是如果有人认为有的情况属于侦查问题,那为什么不“退回补充”?

        记者:有几位刑法学者,认为邓玉娇的防卫超过了合理限度,他们确认判决正确,您怎么看这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张思之:正当防卫是否过当,没有也不会有同一尺度或统一标准。应就具体案情,对具体情节,作具体分析,才会得出合理结论。不知道学者的论证是否达到了这三点“具体”?说心里话,我不敢赞同他们的结论,但我支持他们能就这样的“个案”进行论证,发表见解。这会使讨论更加深入,更理性化。意见对立总是常情,我会对学者的意见作认真细致的探究。

        记者:能否概括一下邓案涉及的具体情节?
        张思之:对邓案中与防卫相关的情节,试作这样的概括:在一个广为人知的色情场所,三条男子汉,先是有人硬性要求孤单弱女提供“性服务”,不干就“留人”,不准离去;而后有两人连续运用体力,施加强力,辅之以与性相关的侮辱性詈语和侮慢性举动;被侵害者孤立失援,虽有抗争,终不能站起,人身安全已失去最起码的保障;情急之中,果刀护身,在“推搡”的情态下,刀刺的力度必然陡增,不幸正中要害。总之,侵害与反抗两种行为形成的这些情节表明侵害确已十分严重。我讲“十分”,是针对案件所涉两方的力量对比及侵害行为的性质而设的尺度,堪称适当。

        记者:有学者说,“邓贵大的行为的侵害性不是很严重”,这与您的观点不大相同。
        张思之:意见分歧不足为怪,再复杂的问题都要允许质疑或者讨论。
        你引的学者观点中,那个“很”字很耐寻味。我以为他可能是针对侵者死亡、护者无伤而设定的标尺,但忽略了面对此情此景此境,“严重”已经足够,还要怎样呢?法条中也没有“很”的要求嘛?一个弱女子,直面强势,以一对三,身受迫害,心遭凌辱,自由已失,人格被侮,退路尽绝,被迫自卫。在这种状态下,是否只有侵害者不死,才够得上防卫适度,“正当”成立?对此真是不敢苟同。

        记者:学者还有个观点,认为“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从而认定邓的防卫应属“过当”。
        张思之:人身权,在邓案中涉及人身权、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这些都属于不得剥夺不能侵害的人格权,有绝对性。因此从法律视角看,学者观点中设定的“重大”,其实是一个模糊概念。试想,有哪个人身权利不是重大的呢?至于侵害程度的重轻之分,那是另一类问题,应另行探讨。

        记者:那么,邓案当中有哪些细节,或者说黄与邓贵大的哪些行为,属于刑法第20条3款所说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张思之:这个问题至关重要。我觉得,湖北两位同行会有充分的说明,可惜至今得不到辩护词。
        我说点浅见。我认为,黄与邓贵大的动作,有共同性和连续性,构成一个整体。据之判断情况作出结论都不宜割裂衡量。如果一定要用单列的举止考察或讨论,我举出以下五点,你看是否足可说明问题。
        一、什么是暴力?所谓暴力主要表现为强制力。以力“留”人,不准离去;一留再留,力强达制。强制属“暴”,夫复何疑?
        二、推坐、推倒,不同在于客体所处位置和推的角度,力度则一。结果或倒或坐,总之是让人不能站立。用力之强,由此可见。
        三、推搡。什么是“搡”?猛烈使力谓之“搡”。在本案中,或推中有搡,或边推边搡,总之是产生了被侵害者受制的非正常状态。其力强劲,无疑属“暴”。
        四、把弱女子推倒之后,施暴者是不是中止暴行在静观事态演变?不是,侵犯并未中止,而且有加“力”之势。从邓贵大被刺中的部位主要在颈部、胸部,可以看出他一定有前冲动作,而且从他被刺中第一刀之后,竟然不能夺刀厮拼,又连中几刀,说明双方距离贴近。反映出持刀人位在被刺者之下处于低姿,乱刺之际并未受阻挡。由此可见,侦查阶段曾有邓贵大“扑上去”之说,符合实际。总之,推搡之后的后续动作,明显属暴,无可置辩。这一层至关紧要,万不可因为法庭不审就断为虚无!
        五、辱骂邓女:“当婊子还要立牌坊”,“你不就是要钱吗?” 跟着高擎钞票照脸搧去。这恰恰表明施辱者要求对方实施性服务的卑劣目的,为此而实施的暴行当然危及邓女的人身安全而且达到了严重程度。

        记者:有位学者认为,“现场还有几人,甚至还在看电视,强奸如何可能发生?”此疑是否有说服力?能否由此证明邓玉娇的行为防卫过当?
        张思之:你引的这个意见可没有一点学究气。这是典型的强词夺理,情属偏袒。案中分明有第一现场,第二现场,邓玉娇被逼入第二现场,仍然没有免除“危急”。侵害者倘能得逞,再把她拖回第一现场,有何困难?须知,水疗区所在的现场,正是买春之地啊!……

        记者:有学者提出,“邓案律师夏霖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表现“不符合”律师形象,好像同你们在《致夏霖》中的意见相左,你现在怎样评价夏律师的那段工作?
        张思之:鉴于根本不发生这样的问题,所以我不做评论。只是考虑到涉及对律师形象的指责,我认为有必要澄清。说夏霖的表现与律师冷静、坚定、理性、客观的形象不符,出自他的学长高一飞教授,我能理解。因为不能要求每一个学人都对律师工作有深入的了解。更何况他对律师形象的四点描绘还有某些合理性。但请容我斗胆直言,问题出在他有片面性。律师执业,冷静不能排除激情,坚定不可忽略进退有度,理性不应压抑悲愤,注重客观的同时要坚持独立的判断。律师工作是一种综合性艺术,会体现出律师的学术修养、专业水准、道德情操,还反映着律师的法律智慧和世界观。总之,客观上的要求甚高,几乎难能达到完美的境界。因此,任何对于律师工作的批评都应该受到欢迎。夏霖在邓案中的工作,虽在个别环节上显出情绪化,有急躁表现,分寸感稍显不足。但从整体上看,他的工作不辱使命,相当到位。特别是能在第一时间就抓牢对死者足以“致命”,对邓玉娇可以“免责”的关键性证据,难能可贵,功不可没。

        记者:能说说对湖北二位律师的评价吗?
        张思之:异地同行,知之甚少,不敢说三道四。但想表达这样的心情,他们在法庭上的表现,做到了实事求是,仗义执言,维护了弱势委托人的基本权利。考虑到邓案上下关注舆论时时严密监督的复杂状态,考虑到中国律师的现实处境与地位,达到这个地步很不容易。他们为律师整体争了光。真心希望有朝一日能读到他们的法庭辩词,我相信会使我增智慧能让我长志气。

        记者:获悉判决结果,您最初的热切感受是什么?能否透露?
        张思之:一句话就可总代表,就是那句发自我内心的口号:“互联网”万岁!作为律师,法律工作者,我衷心感激媒体对中国律师制度特别是法治进程的密切关注和不懈推动。其他的,尽在不言中了。
                                              200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