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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以下案情根据孙红自述、庭审时孙红与陈亮的双方陈述及中心代理律师经多方调查取证后整理而形成:
        孙红(化名),女,现年34岁,某公司职员。
        陈亮(化名),男,现年36岁,北京市属某科研单位工作人员。
        孙、陈两人在原籍读书期间相识、相恋,陈毕业后分配至北京工作,孙毕业后也来到北京,两人于1999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自结婚至今,双方未曾发生过性关系,至今这段婚姻已存续十年。
        据孙红介绍,她与陈亮的婚姻生活始终伴随着男方对她的欺辱和伤害,主要表现有:否认双方的婚姻关系和孙的妻子身份,在父母家人面前始终声称自己单身;经常无故对孙进行贬低、辱骂、威胁,用语不堪入耳;实行严格的经济控制,家中大小收支均由他一人掌握;限制孙与其他人来往;无任何正当理由而始终拒绝履行同居义务,婚内无性长达十年之久。
        据孙自诉,自1999年至2002年,是她人生中最痛苦的三年,在这段时间,她没有工作,没有朋友,近乎被丈夫变相囚禁在家中,在承担全部家务的同时随时承受毫无来由的暴虐。自2002年起,她不顾丈夫的反对,走出家门,靠借来的钱进修了本科课程,并凭自己的能力找到了工作。在她工作期间,仍旧承担全部家务,并上交全部工资,双方的权力关系和相处模式并无改变。
        2005年10月,由于遭到陈亮的殴打,孙红报警,警察到场但并未留下报警记录。随即孙搬出居所、提出离婚。男方在交涉期间曾写下保证书,承诺离婚时付给孙红4万元,但后来又表示不愿离婚,愿意悔改,三个月后,孙红搬回家中,但男方对孙的态度依旧,毫无改变。
        2007年10月,他们入住通过男方单位所购的一套经济适用房,男方并未履行此前居住条件改善后即履行夫妻之实的承诺,继续拒绝发生性关系,还曾在父母来访期间将孙赶出家门。
        2008年10月,孙红再次遭到殴打并报警,警察介入后要求男方书面保证不再重犯,并付给孙医药费。孙红被致轻微伤,但并未进行司法鉴定。
        此前,孙红一直坚持维护和挽救自己的婚姻,她希望自己的感化、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年龄的增长能让丈夫改变态度和行为,在孤独地与他协商和抗争的同时,她也积极寻求外界的帮助,曾先后向妇联、公安机关、男方父母、男方单位求助,希望借助他们的力量实现自己的良好愿望。但是,身体暴力的再次发生最终证明这一切都是徒劳,至此孙红对婚姻彻底绝望,她坚决要求离婚,男方则表示若离婚她就要“净身出户”。
        由于始终没有经济自主权且收入微薄,孙红没有条件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她的遭遇得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同情,中心指派李莹、张荆两位律师为她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2008年12月18日,孙红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交起诉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婚内财产,并照顾无过错方适当多分;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判令被告支付曾承诺的4万元;判令被告对原告进行经济帮助。
        随后,孙红又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行为对原告构成同居权、生育权的侵害,并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2日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并于5月8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
        2009年5月11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准许孙红与陈亮离婚;共同财产家电、家具等归陈亮所有,陈亮给付孙红折价款人民币三万元;双方共有的房屋一套归陈亮所有,陈亮给付孙红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十万元(法院对于该房屋折价款三十万元的得出,未进行任何市场评估,只是根据陈亮的单方陈述而认定,据称该房屋现有的市场价至少160万元,如此判决岂不令人啼笑皆非?);陈亮因购房所借债务及银行贷款均由陈亮偿还(所谓的债务皆是汇款凭证,在汇款用途处明确载明了是生活费,且被告所举汇款凭证的日期是在其支付完首付款后的一年或一年以上,这些凭证完全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结果却被一审判决一一认定,岂不荒谬?);驳回孙红其他诉讼请求。
        2009年5月25日,孙红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案现处在二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