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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主要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最高院2008年3月)第二条 家庭暴力的定义
        本指南中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
        ●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最高院2008年3月)第三条 家庭暴力的类型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1.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  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最高院2008年3月)第四十条 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应当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认定,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做出判断,避免采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最高院2008年3月)第四十二条 加害人的悔过、保证加害人在诉讼前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作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加害人在诉讼期间因其加害行为而对受害人做出的口头、书面道歉或不再施暴的保证,如无其它实质性的、具体的悔过行动,不应当被认为是真心悔改,也不应当被认为是真正放弃暴力沟通方式的表现,而应当被认为是继续控制受害人的另一有效手段,因此不应作为加害人悔改,或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
        家庭暴力加害人同时伴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之前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视为其不思悔改的重要证据。
        加害人的口头、书面道歉或保证应记录在案。
        ●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最高院2008年3月)第五十八条 适当照顾的份额
        符合上述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况的受害人分割共有财产的份额一般不低于70%;针对加害人隐藏或转移财产的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受害方的份额一般不低于80%。
        ●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最高院2008年3月)第五十九条 精神损害赔偿
        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无论家庭暴力行为人是否已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相关规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