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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红家暴离婚案,一段长达十年的无性婚姻,该案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许多律师、专家、学者、新闻媒体都参与其中,他们以不同的方式,表达了各自对案件及对中国现行婚姻立法(包括家庭暴力)的看法。

        【媒体聚焦】

        ● 十年无性婚姻 妻子索赔
        (来源:北京晨报 2009-3-5 记者:武新)

        34岁的孙红(化名)以丈夫未尽性义务,侵犯其同居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丈夫对自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昨天,负责处理此案的北大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张荆律师告诉记者,法院已受理此案。

        妻子讲述

        新婚之夜分床睡
        昨天,记者见到了孙红,她的脸色很憔悴。“在十年的婚姻中,我们没有夫妻之实,只徒有其名。”孙红这样形容自己不幸的婚姻。孙红回忆说,她是在一所大学自考期间认识现在的丈夫陈亮(化名)的。陈亮那时正攻读研究生,虽然不太爱说话,但他的踏实和沉稳深深吸引了她。
        陈亮毕业后来到北京,在一家科研单位工作。很快,孙红也来到北京,但没有找到工作。两人在1999年领取了结婚证,同住在陈亮的单位宿舍里。孙红说,新婚第一个晚上,丈夫让她把两张单人床并在一起睡,却没有与她发生夫妻关系,这让她很惊讶。此后的一年里,丈夫都是和她这样睡的。丈夫没有向她说明为何不愿与她发生性关系。后来,丈夫单位分了一个大点的宿舍,有一间客厅和一间卧室。丈夫提出要分房睡,结果每天晚上丈夫在卧室休息,她却只得睡在客厅里。她不知道丈夫为什么会这样对待她,但她始终对丈夫抱有希望。

        时遭辱骂甚至挨打
        同样让人难以理解的是,陈亮从来不带她回老家见他的父母。每年春节,陈亮都独自一人回家。孙红说,丈夫经常为家中一些小事骂她,甚至有几次还对她动了手,她在家里得不到丈夫最起码的尊重,辱骂之声难以入耳。
        2004年,因丈夫对自己动手,孙红搬了出去,同时提出离婚,但陈亮不同意。孙红询问丈夫为何不与她过正常的夫妻生活,陈亮只是说,“我对你的感情没到那个程度”,但承诺搬进购买的新房后带她回老家见他的父母,与她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于是,孙红搬回了家。
        2008年后,孙红盼望已久的新房下来了,但是两人依旧过着有名无实的夫妻生活。孙红的愿望落空了。同年5月,陈亮的父母要来新房看儿子,“可陈亮却让我到外面住酒店,等其父母走了再回来。”孙红说,她所住的酒店对面就是自己的家,她每晚都能看见家里的灯光和丈夫与其父母团聚的身影,她彻底绝望了。
        孙红决定要与丈夫离婚。北大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张荆和李莹律师援助此案,她们帮她递交离婚诉状。孙红说,丈夫不尽性义务,侵犯了她的同居权、生育权,使她变成了高龄未育女性,她除了要求离婚,还要求丈夫进行赔偿。

        丈夫回应 :“夫妻事不为外人道”
        记者与陈亮取得联系。陈亮告诉记者,他不知道妻子已经起诉自己要求离婚。对于孙红所称的十年无性婚姻,陈亮表示:“这是我们夫妻的事,没必要和外人说。”此后,记者追问,“十年的婚姻,你和孙红的感情怎么样呢?”陈亮对此拒绝回答。关于孙红提到丈夫不让她见公公婆婆的事,陈亮直接挂断了电话。

        律师说法:配偶权核心是性权利
        张荆律师告诉记者,《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而且配合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配偶权派生的同居权是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与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权利,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扶助等权利。
        张律师说,陈亮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尽夫妻间义务,其实这对孙红是一种精神折磨,甚至可以看成是一种精神虐待或家庭暴力,“男女平等是全方位的,不仅仅是工作、学习,还包括性权利。”

        当事人“想让他赶快从眼前消失!”
     在整个采访中,孙红没有掉一滴眼泪。她平静地叙述着自己与丈夫这段不平坦的婚姻经历。她说,自己对婚姻已经麻木了。然而,与她的对话中,记者仍能感受到这段婚姻在她心中留下的“痛”。这个痛也许会伴随她一生。
     记者(以下简称记):你现在对丈夫是什么感觉?
     孙红(以下简称孙):没有感觉,就想让他赶快从我眼前消失。
     记:面对这样的婚姻,你恨不恨自己的丈夫?
     孙:我不恨他,当初是我自己选择嫁给她,怨不得别人。
     记:你对自己的将来有什么打算吗?
     孙:我现在正等待法院的判决,还没有想到将来。
     记:你想要个自己的孩子吗?
     孙:我很喜欢孩子,也想有个自己的孩子,但是,这要等到离婚后再说了。
                                                                
        ● 长期无故拒绝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专家热议配偶同居权
        (来源:中国妇女报 2009-5-9 吕频)
        近日,由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联合主办的“从家庭暴力的实际危害看相关法律倡导及维权策略”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对孙红一案展开了研讨。
        研讨主要围绕两个议题:一、此案情节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哪些情节构成家庭暴力;二、在目前的情况下,此案当事人应该采取哪些具体的维权策略。
        与会专家认为,按照国际公认的家庭暴力定义,凡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行为均属家庭暴力,具体而言,孙红所遭受的贬低辱骂、殴打、经济控制、限制交往、无故长期拒绝发生性关系均可以在理论上属于家庭暴力的范围。但是,当事人维权需要法律化的家庭暴力论述,为此需要针对此案的具体情况,寻找和分辨其与现行法律的连接之处。
        在本案中,由于曾有身体暴力的发生,因此此案中存在家庭暴力是无疑的,而且有报警记录、对方的保证书等作为证据,按照现行的法律,法院应该认定暴力的发生,并应因施暴者存在过错而给予一定的离婚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精神暴力的规定不甚清楚,实践中认定了精神暴力的离婚判决也很少见,但是,该司法解释同时指出,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本案中关于精神暴力发生的举证比较困难,但可以就精神伤害的后果进行举证,并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而本案中最突出的情节———长期无故拒绝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则成为与会者讨论的焦点。
        这牵涉到配偶同居权在法律中的地位问题。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
        大多数与会专家认为,尽管婚姻法并没有明示配偶同居权或夫妻有同居义务,但从这两条规定看,它还是承认和保护配偶的同居权。
但是,有的专家指出,婚姻法就同居权只有宣示性的规范,另外,从权利性质上分析,同居权并不是支配权、绝对权,而是一种相对权、请求权,即配偶中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同居义务,而另外一方则相应地享有性自由权和人格权,可以不接受请求。
        对同居权的实现和同居义务的履行,配偶间不能强制,否则就会侵犯对方的人格权和人身权,法院也不可强制、无法强制。不履行同居权的后果只能限于离婚,不能以同居权受损为由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实践中确实有个别法院判决过与同居权受损有关的赔偿,但那是基于双方以往就此达成的赔偿协议,判决实际是针对协议履行而非单纯的同居权。
        而且,从现行的法律看,只有积极的作为才能构成家庭暴力,而消极的不作为不能构成家庭暴力。因此,作为一种消极的不作为,长期无故不履行同居义务目前无法直接构成被法律认可的家庭暴力。
        但是,专家同时指出,尽管目前不能直接以同居权受损为由获得赔偿,但从国外的案例看,同居权仍然是可诉讼、可判决的,尽管判决不能强制执行。从婚姻法第三条、第四条等的规定看,也不能排除同居权的可诉性。
        从本案看,对方长期无故拒绝履行同居义务是没有正当理由的,且伴随着对当事人的贬低侮辱,对当事人的心理状况造成了长期的严重伤害,因此,它在法律上完全可以构成精神暴力,这是与会者的共同看法。在诉讼策略上,可以通过对精神伤害后果的论证来要求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
        这种策略不仅适用于本案的特殊情况,也可以适用于其他存在与性有关的暴力的案件中,在目前性暴力、消极不作为不能被直接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情况下,这是一种间接但有效的维权策略。
        与此同时,仍有专家指出,在目前情况下还是可以积极争取法院考虑消极不作为构成家庭暴力的可能性。这种期待也是有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2008年3月发布)中对家庭暴力做出了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更详细的规定,其中已经将“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具有消极不作为性质的做法列为家庭暴力,而海淀区人民法院正是该《审理指南》的试点法院之一。
        因此,总的来看,除了当事人和援助律师充分取证并采取积极合理的诉讼策略之外,此案的审理结果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和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水平和态度。这再次提醒了我们,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家庭暴力意识是一项非常艰巨而又非常必要的任务。(吕频)

        ● 女子遭遇家庭冷暴力 结婚十年仍是处女
        (来源:法制日报 2009-5-8  记者:陈虹伟 实习生:李娜)

        庭审现场
        2009年5月8日,长期遭受丈夫冷漠对待的孙红(化名)提起离婚诉讼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法官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发现,与丈夫走过十年婚姻之路的孙红,竟然还是处女。
        “我们几乎都不说话,我有时想和他沟通,可是他却一副冷冷的样子,我的话立即又咽进了肚子。再这样下去,我的精神都要崩溃了,这种感觉比吵架还要糟糕。”孙红凄楚地对本刊记者说。

        经历十年婚姻生活却仍是处女
        2008年12月28日,当孙红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律师张荆的陪同下走进海淀法院大门时,她步履沉重。要知道,她所提交的不只是一纸离婚起诉状,还有一颗伤痕累累的心。
        “这十年来,除了那张结婚证,我什么都没有。十年婚姻,我还是处女。他毁了我做一个真正的女人、一个幸福母亲的权利。”
        孙红与丈夫陈亮(化名)是一对“北漂”夫妇。1999年,孙红追随陈亮来到北京,这一对经历两年恋爱的情侣终于修成正果,成为夫妻。
        虽然没有结婚仪式,甚至陈亮连自己的父母都没有通知,婚房也是陈亮单位提供的临时宿舍,但孙红却很满足,因为她是个孤儿,对家有着强烈的渴望。
        初到北京的孙红由于没能找到合适的工作,便专心做起了家庭主妇,细心照料陈亮的饮食起居。但陈亮却表现出与结婚前迥异的面目,他开始无故对孙红进行贬损、辱骂,严格限制她与其他人来往,并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同居义务。
        2002年,孙红找到了一份工作,但自己的境况并没有任何好转。除了继续承担全部家务和上交全部工资之外,陈亮对她的辱骂仍然是家常便饭,基本上每晚不到十点不回家。
        “要不是你无家可归,我早就跟你离了,找你是一时糊涂。”这句话几乎成了陈亮的口头禅。
        2007年,夫妻俩贷款买了一套新房,为了装修,孙红辞去了工作。那段日子过得忙忙碌碌,夫妻俩一起买建材,一起布置新家。
陈亮告诉孙红,他将在新家把孙红介绍给自己的父母,孙红心中燃起了希望,她开始幻想自己能够苦尽甘来,可以像其他女人那样在新房里与丈夫过上正常的夫妻生活。
        2008年“五一”劳动节,陈亮的父母来到儿子在北京的新房,但孙红却被赶出了家门,被安排住在小区对面的酒店里。
        至今,陈亮的父母都不知道儿子已经结了婚,有个叫孙红的女子是他们的儿媳妇。

        原告起诉事实与理由
        原告孙红在起诉书中称,自己与被告是同校同学,经自由恋爱于1999年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侮辱、谩骂,后来开始动手。恋爱时,被告曾与原告有过一次不完全的性接触,之后从结婚起至今被告从未与原告发生过性关系。原告尝试着做过各种的努力,都受到被告冷言冷语的攻击。在长达十年的婚姻里,原告饱受被告言语侮辱及家庭暴力的伤害,同居权、生育权受到严重侵害,迫使原告成为高龄未育女性。
        鉴于此种情况,依据《婚姻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诉诸法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内财产依法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并适当多分;3.依法认定被告行为对原告构成家庭暴力,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5万元;4.被告履行承诺,支付原告人民币4万元;5.判令被告依法对原告进行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条确定了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配偶权是由法律赋予的夫妻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配偶权派生的同居权是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与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权利,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扶助等权利。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一方的不作为行为即是对另一方同居权的侵害。包括性权利在内的同居权,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而且配合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3款第4项明确规定了未同居达到两年即构成离婚的条件。
        本案中的原被告有着长达十年的婚姻关系,而在婚姻关系中,被告从未对原告尽过包括性义务在内的同居义务的行为,使原告与被告维持的婚姻有名无实,同居权受到严重侵害。在庭审时,被告方代理人曾答辩称,原被告虽然没有发生传统意义上的性行为,但双方是通过其他方式达到性满足的。需要说明的是,在婚姻生活中,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本质体现,但双方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自愿通过其他方式达到性满足。然而,本案中的原告在婚姻生活期间,不断地向心理咨询门诊、妇联等部门求助解决自己与被告婚姻中存在的不正常问题,这从客观上反映了原告并没有接受被告所采取的非正常的性行为方式;并且,被告由此给原告带来的不仅是同居权受到侵害,同时,原告也因被告所采取的性行为方式受到侮辱。被告代理人在对原告方提交的向海淀妇联求助的证据进行质证时称,此证据仅能证明原告曾找过妇联,妇联也未采取进一步的工作解决、协调原被告之间的问题。事实上,妇联在接待原告咨询后,曾给被告单位领导打过电话,敦促被告单位做被告的思想工作。
        婚姻关系中,与同居权紧密关联的是生育权,由于被告不履行同居义务的行为使原告在生育权上也受到了侵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原告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被迫成为大龄未育女性,致使原告增加了生育风险。
以上事实表明,原告在正常家庭生活中本该享有的性的愉悦及因人类繁衍后代所带来的天伦之乐均被被告剥夺,被告行为对原告已同时构成同居权、生育权的侵害。

        冷暴力:现代婚姻的杀手
     “他动不动就用恶毒的语言辱骂我,看着他狰狞的样子,我很难想象这些话居然出自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的嘴里。我的心仿佛被凌迟,痛得要命。”孙红对记者讲述着以往的生活,神情黯然。
     “我们几乎不说话,我有时想和他沟通,可他却一副冷冷的样子,我的话立即又咽进了肚子。再这样下去,我的精神都要崩溃了,这种感觉比吵架还要糟糕。”
     著名婚姻心理学专家宋家玉老师经常会收到很多读者的来信,向他倾诉婚姻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而“吵架”、“冷战”、“分居”等成为婚姻问题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
     如今,这种以冷落、漠视为主要特征的精神暴力行为已经被科学界界定,它与传统理解上的拳脚相加、头破血流的家庭暴力不同的是,家庭“冷暴力”主要表现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是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
     中国法学会曾对浙、湘、甘三省3500多个家庭做过调查,发现在有矛盾的家庭中,六成以上的家庭出现过“冷暴力”。中国离婚网站站长、著名律师柯直则说:“实际上几乎百分之百的家庭都会不同程度地存在‘冷暴力’现象。”

         “冷暴力”离婚救济遭遇立法尴尬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孙红与陈亮的离婚案件中,陈亮对孙红长期辱骂、拒绝性生活等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成为法律所面对的难题。
     “虽然专家们一致认为陈亮对孙红的两次殴打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但由于本案能够举证的身体暴力比较轻微,这部分的离婚损害赔偿会非常少。因此,孙红所遭受的严重的精神暴力才是诉讼的关键。”张荆律师指出了本案的关键之处。
     在国际司法案例中,家庭暴力一般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三种。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家庭暴力被限定为一种作为的方式。以不作为形式,如言辞侮辱、拒绝同居、经济控制等伤害家庭成员的精神暴力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因此,孙红所遭遇的长期而严重的精神折磨在我国很难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
     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认为,“拒绝同居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精神折磨,如果将它认定为性暴力是有难度的。因为性暴力是指作为的性行为,而拒绝同居行为是不作为的”。
     但张荆律师对这些观点却表示了不同看法。张律师认为,我国的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模糊的,从理论上讲,家庭暴力应当包括精神暴力,这一点在2008年出台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就有所体现。
     “被告的辱骂行为以及拒绝同居行为使原告患上了焦虑性抑郁症,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这就是一种家庭暴力,是一种‘以其他手段’对原告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张荆说,但张荆也告诉记者,由于立法还没有将“冷暴力”明确纳入反家庭暴力的范围,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将“冷暴力”认定为家庭暴力并判决相应损害赔偿的案例也十分少见,因此法院将如何对该部分情节进行认定还难以确定。
    “我现在想尽量帮原告多争取一些经济上的利益,但是,就算法院将精神暴力认定为家庭暴力,孙红所获得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也不会很多。因为我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本无法计算,国外是将不同的精神损害情况分类列出计算公式,能计算出精确的数额,但我国只是大概有些参考因素,这是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的。”张荆说。

        有关同居权、生育权的争论
     在为孙红争取权利的法庭辩论中,张荆律师又从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同居权和生育权的角度为孙红据理力争。
     “其实同居权早已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2004年3月,重庆市就审理过一起丈夫因不尽同居义务而由法院判决其向妻子进行赔偿的案例。但是,法院判决赔偿所依据的理由却是丈夫和妻子达成的‘空床费’协议,而不是基于丈夫对妻子同居权的侵害。我就是想通过代理这个案子,让同居权获得名正言顺的法律地位,让同居权受到侵害的妇女能够堂堂正正地站出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张荆说。
     张荆认为,《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是同居权。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与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权利,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
     同居权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扶助等权利。除非有正当理由,一方的不作为行为即是对另一方同居权的侵害。在本案        当事人长达10年的婚姻生活中,陈亮从未对孙红尽过包括性义务在内的同居义务的行为,使得孙红的同居权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同时,孙红的生育权也由于陈亮不履行同居义务的行为受到了侵害。
     而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主任林建军却持有不同观点。“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同居权。”林建军认为,“同居权属于相对的请求权,夫妻双方应有性自主权,而这是一种绝对的人格权,是支配权。同居权和性自主权从权利位阶上讲,后者是要高于前者的。”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生育权,但是,一方有生育的权利,另一方也有不生育的权利。”林建军说。

     不能让隐形杀手“逍遥法外”
     2008年11月,当律师张荆被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指派代理孙红案件后,她的心被深深地刺痛了。
     “我当时非常地震惊,这不仅仅是我个人的感受,我们整个中心的同事都被震住了。这个案子让我们意识到,在血淋淋的身体暴力之外,还有一种家庭‘冷暴力’以‘伤人不见血’的方式疯狂地摧残着受害女性的心灵。肉体上的创伤可以愈合,而心灵上的创伤却不容易修复。我很难想象,十年的冷落辱骂,十年的无性生活,孙红是怎样熬过来的。”
     “更可怕的是,社会还没有意识到家庭‘冷暴力’的危害性。现有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家庭‘冷暴力’的忽视,会导致遭受严重伤害的当事人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这种情况与法律维护妇女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宗旨是相违背的,也不符合防治家庭暴力、最终消除家庭暴力的全社会共同要求。”马忆南教授发出如此感慨。她对记者说,现行法律之所以对这个婚姻家庭隐形杀手视而不见,是基于对中国的国情以及“冷暴力”取证困难等多种因素的考虑。
     “由于家庭‘冷暴力’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受害者身上没有伤痕、不见鲜血,举证起来就非常困难,而法院在认定加害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性、是否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方面就变得更加不确定。因此,对于家庭‘冷暴力’的制裁迫切需要立法加以完善。”
     近年来,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一直倡导《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出台,希望能将“冷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防治范围。
     一些学者担心,将“冷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会导致一种泛暴力现象,会削弱现行家庭暴力的立法价值。但张荆律师认为,只要立法对“冷暴力”有一个合理的界定,人们完全可以不必理会这种担心。另外,对于“冷暴力”如何取证,“冷暴力”如何救济,这些都是婚姻家庭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

        【相似判例】

        ● 首例婚内“空床费”官司判决

        重庆市九龙坡区一对夫妻因丈夫经常彻夜不归,引发矛盾。
  妻子刘敏说,她和丈夫熊小华结婚的前14年里,一直相濡以沫。但2003年7月以来,熊小华时不时地不回家。
  一天晚上,丈夫又一次夜不归宿,两人再次发生不愉快。丈夫开玩笑地说要支付“空床费”给她,于是两人商议约定:丈夫如果在深夜12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
  2003年7月3日,丈夫熊小华因夜不归宿给妻子刘敏打了第一张欠条,半月后丈夫支付了第一次“空床费”700元。后来,熊小华开始打欠条,刘敏至今手中还握着5张“空床费”欠条,共有4000多元。再后来,丈夫不回家的时候更多了,既不给“空床费”,也不打欠条。
  2004年3月,刘敏以遭遇丈夫家庭暴力和丈夫有外遇为由,向九龙坡区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的同时,还请求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医药费、营养费等3650元,“空床费”4000多元,以及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应予以支持。当年9月,该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由熊小华赔偿刘敏4000元精神抚慰金,并分割相应财产。
  刘敏认为“空床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码事,上诉到重庆市一中院。
  2004年12月10日,重庆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赔偿刘敏精神损失费2000元,“空床费”4000元。 (文章原载《京华时报》)

        ● 妻子不愿“同房”丈夫起诉离婚 称侵害其生育权

        今年38岁的夏某一直未婚,好不容易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9岁的唐某,二人结婚后,夏某满以为可以过上幸福的二人生活,却因妻子不愿和自己“同房”而苦恼。  
        夏某和唐某2007年4月21日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23日,二人登记结婚,11月29日,两人举行了隆重的婚礼。婚礼的当天晚上,夏某兴高采烈地欲与妻子享受“洞房”的浪漫时刻,妻子却提出这两天正处于生理周期,夏某只好作罢。连续两个晚上,两人都分被而睡,第三天晚上,妻子就抱着被子睡到沙发上。此后,妻子就经常不回家,即使回家,也不让夏某碰自己。
        夏某认为自己的“同居权”、“生育权”受到了侵害,遂起诉至花山法院,要求与妻子唐某离婚。日前,花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夏某和唐某自愿离婚,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同时,唐某补偿夏某人民币15000元。(思文小婉 来源:中安在线 200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