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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本案一审,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原告孙红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判其败诉,现该案尚处在二审上诉阶段,对此判决,从家庭暴力防治的理论视角看,编者以为,孙红所遭遇的无疑是典型的家庭暴力。按照国际普遍使用的家庭暴力定义,凡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行为,均属家庭暴力,这也是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2003年制订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中所使用的定义。具体而言,孙红所遭受的殴打、侮辱、经济制裁、无故拒绝发生性关系、限制交往等对待均属家庭暴力,其共性在于以对受害人的控制为目的,侵犯受害人的基本权利,损害其人格尊严,并造成其身心多方面的伤害后果,而且由于其持续时间之长,对她造成的身心各方面的损害都是非常严重的。这其中,无故拒绝发生性关系,也是与性有关的暴力的一种,尽管表面上看它不是直接的强制行为,但它同样是一种以控制为目的的贬低和伤害,是理应被纳入家庭暴力范畴的。

        但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孙红的维权前景却不容乐观,一审败诉只是其中的一个缩影,原因至少可归结为如下几点:
        其一,在中国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将精神暴力和与性有关的暴力列为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将家庭暴力界定为:“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样一种行为暴力,其中,与性有关的暴力并未列入,而对精神暴力也并未明确。
        其二,立法措词的含糊性与缺失性映射到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将精神暴力和与性有关的暴力认定为家庭暴力,并判决相应的损害赔偿的案例十分少见,绝大多数法院和法官对此持的是一种否定态度。
        其三,当前的司法实践,即使法院在离婚判决中认定了家庭暴力,其所判决的损害赔偿数额也相当之低,根本不足以弥补受害人身心等各方面所遭受的损失。
        孙红案尽管一审败诉,二审也可能无法获得有效救济,但它却以一个令人震惊的实例,将精神暴力和与性有关的暴力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赤裸裸地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
        它警醒我们,现有法律及司法实践对精神暴力和与性有关的暴力的忽视有可能导致部分遭受严重伤害的当事人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而这种情况与法律维护妇女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宗旨是相违背的,它也不符合防治家庭暴力、最终消除家庭暴力这个全社会所共同追求的目标。
        它也提醒我们,隐蔽、持续而严重的家庭暴力就发生在我们身边,而其中的许多案件都未得到有效地干预和救济,我们有必要对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深刻地反思,并从立法和司法等层面进行倡导,以最终推动新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我们必须建立防治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系统,从根本上疗治千百年来这一深重的社会顽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