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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以下案情根据韩某自述、仲裁开庭时韩某与被告学院的双方陈述及中心代理律师经多方调查取证后整理而形成:

        原告:韩某,女,现年45岁,湛江某学院图书馆管理员。
        被告:湛江某学院。

        1995年6月,韩女士因丈夫吴先生调入湛江某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而同时调入该学院图书馆工作,并与学院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期间,韩女士表现出色,多次获得学院及图书馆的嘉奖。
        2000-2006年期间,吴先生在另一所高校读在职博士及博士后,完成学业后回到学院,系领导却不给他安排适合的岗位,而让他去管实验室,兼成教课程,协商不成后吴先生愤而辞职,调至另一所高校,档案至今仍扣押在学院。
        2005年12月31日,韩女士与学院续订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2007年11月8日,学院人事处依照本校《人事调配暂行规定》及《关于人事调配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夫妇双方均是学校在职人员,根据同去同留原则,一方离校,其配偶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理调离手续。” 的规定,从2007年11起,停发韩女士工资并按待聘人员处理。
        韩女士多次找学院领导提出异议,均无结果。后又在与丈夫现在所属高校协商调动事宜时,学院扣留了韩女士的人事档案,以此要挟吴先生赔偿学院13万元违约金,韩女士无奈之下只好变卖房子,在夫妻俩共同支付了学院13万元之后,学院才把档案发到另一所高校,但调动工作并未完成,工资关系仍在学院。
        2009年5月,韩女士向湛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学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3万元(5000元*13月*2倍),并要求学院返还其为调人事档案而向学院支付的13万元“违约金”。
        2009年6月17日,韩女士诉湛江某学院劳动争议案在湛江市劳动局开庭,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韩女士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指派张荆、张伟伟两名律师出庭代理本案。
        2009年6月18日,学院召开党委紧急会议讨论此事,决定接受中心代理律师提出的调解方案,愿意支付给韩女士解除合同经济赔偿金125000元,扣除已经发放的部分“待岗工资”和代缴的社保费用中属于韩女士个人应缴的部分,实际支付90000多元。
        2009年6月23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仲裁庭据此制作了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几天后,韩女士拿到了全部赔偿金并给中心寄来一面表示感谢的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