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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妇女法律中心所做的工作

 

        2009年5月,韩女士将情况反映到中心,中心经研究后认为,本案属于中心代理案件的范围,决定为韩女士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同时指派张伟伟、张荆两位律师负责案件的具体承办工作。
        两位代理律师接手案件以后,积极联系各方当事人,搜集、整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最后形成了一份有力的证据目录:
        (1)《劳动合同》:证明韩女士与学院是合法的劳动关系,双方的合同期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学院在劳动合同期内单方解聘韩女士的行为是违法的;
        (2)奖状(五份):证明韩女士在合同期限内屡获奖励,各方面的表现异常优秀,不存在劳动法所规定的被辞退的理由;
        (3)辞退通知:证明学院以“夫妻同去同留”原则为由,于2007年11月8日以书面形式告知韩女士已被辞退,要求韩女士到学校人事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4)学院通知:证明学院以“夫妻同去同留”原则为由,于2007年11月8日以书面形式告知韩女士必须限期调离,停发工资;
        (5)商调函:证明韩女士丈夫现所属单位在向学院提出要将韩女士的档案移交时,学院以此为条件,违法要求韩女士支付人民币13万元;
        (6)汇款单:证明韩女士被迫向学院支付人民币13万元,学院在收到汇款后才将韩女士的人事档案发往韩女士丈夫现所属单位;
        (7)工资单:证明自2007年11月开始,学院以每月支付一两百元所谓的“待岗工资”和继续缴纳社保的代价制造双方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假象,这也是韩女士向学院主张辞退赔偿金的依据。
        2009年6月17日,本案在湛江市劳动局开庭,中心两名律师出庭代理本案,双方就学院的行为是否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韩女士的请求权是否超过法定时效展开了激烈辩论。随后,仲裁庭主持调解,中心代理律师当庭提出两个方案:要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补发工资;要么解除劳动合同,支付13万元赔偿金。由于另外的13万元是以韩女士的丈夫吴先生支付违约金的名义给学校的,形式上与本案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可由吴先生另案解决,韩女士遂没有坚持这一仲裁请求。被告学院代理人表示需要请示学校领导后再做决定。
        持续三个小时的仲裁庭审结束后,两位代理律师又马不停蹄地赶到该学院,秉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与学院领导进行协商。次日,学院召开党委紧急会议讨论此事,决定接受代理律师庭审时提出的调解方案,由学院支付给韩某125000元作为学院解除合同的赔偿金,扣除已经发放的部分“待岗工资”和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中该由韩某个人承担的部分,实际支付9万多元。2009年6月23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仲裁庭据此制作了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关系同时终止。2009年6月25日,韩女士拿到了全部赔偿金。6月28日,马某给中心送来一副锦旗,感谢中心代理律师为本案所付出的努力,赠语:“维权不畏艰辛,护法无私奉献,妇女的贴心人,正义的捍卫者。”作为对中心的勉励和鞭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