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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与理的角度剖析“夫妻同去同留”政策

 

         “夫妻同去同留”政策原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家为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配套政策,应当说,在当时的制度背景下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但单位的“夫妻同去同留”政策则不然。虽然从单位的角度看,它有一定的合理性:
        1.当初因“夫妻同去同留”政策,调动时夫妻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现在要走当然应当“同去同留”。
        2.夫妻双方走了一个人才,留下不是人才的要单位培养,还占一个编制,影响单位再引进新的人才,削弱单位的竞争力,是对单位的不公平。
        3.尽管双方都是人才,但面临激烈的人才竞争,单位也只能用“同去同留”这一最有效的“撒手锏”来防止和阻止人才外流。
        但从法治的层面和个人的角度看,这个政策显然是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土政策:
        1.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劳动和工作的权利,劳动法和人事管理法规赋予干部、职工非因法定原因不受辞退、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的权利,单位的这一土政策正是侵害了被迫离职或辞职一方的劳动和工作的权利。
        2.这是“株连”政策的现代版,它与我们的时代精神是格格不入的,原本国家80年代的政策,到了21世纪的今天还有许多单位在沿用;
        3.这种政策实际上是人才单位所有制的一道“高门槛”,不利于人才的市场配置,阻碍了国家有关人才流动、人才开发政策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