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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高校引进人才的“夫妻同去同留”政策带有典型的性别歧视色彩,违背了国家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也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它是与《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的,作为长期致力于妇女维权的公益法律组织,北大妇女法律中心近年来特别关注并代理了大量的同类型案件。在代理王某诉河北廊坊某研究所人事争议案的基础上,中心于2005年4月7日专门召开了“配偶关系与平等就业” 大型研讨会,会议邀请了民法学、劳动法学的专家学者及多个法院的法官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参会,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笔者以为,劳动权带有很强的人身性和独立性,必须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履行,女性与男性一样,其劳动权应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时下高校引进人才的“同去同留”政策恰恰把妻子当成了丈夫的附属品,一旦丈夫调离本校,学校便强行解除与妻子的劳动合同,不论妻子的工作是否有过错,是否达到了解除劳动(人事)合同的法定条件。为了解决丈夫工作的后顾之忧而把妻子一同调至本校,作为一种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原本无可厚非甚至值得称道,但妻子一旦与学校建立了人事或劳动关系,其劳动合同(或人事聘用合同)便应是独立于丈夫与学校的劳动合同之外而存在的,学校应当尊重妻子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各种合法权利。
        本案中,湛江某学院显然没有意识到其所制定的“夫妻同去同留”政策的违法性,究其根源还在于其缺乏思考问题时应有的社会性别视角。我们期待国家教育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行动,对全国高校普遍存在的引进人才“同去同留”政策进行审查,并加以必要的监督,提高高校相关人事制度的性别敏感度,推进教育系统内的社会性别主流化进程,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杜绝此类纠纷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