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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夫妻同去同留”政策辨析摘选

 

        一、夫妻同去同留政策的本源

        计划经济时代,干部、职工都是由组织安放的,加上“文革”的影响,据统计,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有近百万干部过着夫妻分居生活,因为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根据中央指示,中组部、民政部、公安部、劳动总局于1980年初联合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开展调整解决干部夫妻分居问题的工作。该通知指出“有条件的地方,职工夫妻双方应尽可能一起调动。
      ”1980年5月,民政部出台的《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中也规定:“调动干部时应注意照顾夫妻关系,夫妻在一地工作的,根据同去同留的原则,尽可能一起调动。”之后的80年代中后期,随着国家逐步推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人才引进与流动之风乍起,干部职工调动频繁,造成大量新的夫妻分居两地。
        于是国务院在1989年国发(89)81号文件中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到目前为止,全国已解决一百多万干部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对解除广大干部特别是知识分子的后顾之忧,调动工作积极性起了重要租用。但是,随着情况的变化,主要是近几年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夫妻不一同调动等原因,又出现了一定数量的夫妻两地分居干部,为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规定“在调动干部时,要坚持夫妻同去同留,尽可能将夫妻双方一同调动。在学生分配时,对已确定恋爱关系的毕业生,如符合上述流向的,应尽量照顾,避免造成新的夫妻两地分居。”
        这就是“夫妻同去同留”政策的本源,它的本意是要求人事部门在干部职工个人无法自行决定去留的情况下行使职权时要有人情味,要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不要造成“新的夫妻两地分居”这一社会问题。因此可以说它是干部行政调配制度下的一项富有人性化的好政策。

        二、“夫妻同去同留“政策的变异

        从80年代末至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逐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也随之加大。人才流动的形式从单一的组织调配逐步向人才流动、人事代理、个人辞职自主择业等市场化的择业形式转变。人事部于1990年出台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赋予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辞职权,加之其后各地又出台了许多鼓励人才流动的地方法规或规章,从而引发了新一轮人才流动热潮。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组织调配形式并未退出,因而这一阶段的人才流动呈现出“双轨制”的特点。在市场化自主择业的冲击、挤压下,组织调配功能逐步弱化,加之行政管理部门工作方式的简单化,“夫妻同去同留”政策实际演变成“谁家的分居谁解决”的地方政策(类同的还有退伍战士安置中,“谁家的孩子谁抱走”政策)。结果是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造成相当数量的夫妻聚集。
        聚集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夫妻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夫妻双方都是单位所需的人才;一种是一方为单位所需的人才,而另一方不是,单位只是为了稳定已有人才或在引进人才时因个人有要求、国家又有“照顾夫妻分居”、“夫妻同去同留”的政策而不得已进行的“安置”,这种安置的后果是占去了单位有限的资源——编制和一般性管理岗位。
        但从人才流动本身来考察,各类单位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还算是平等的。但由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还承担了执行国家非市场化政策的社会职能(诸如“照顾夫妻分居”、“夫妻同去同留”等),同时又不能按照自己的实际要求“剔除”富余的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当前这场激烈的人才竞争中因此承担了更多的义务,与非国有单位相比较明显处于劣势。在这样一种竞争态势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已经出现了“流走了人才,留下了富余人员”的尴尬局面。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各单位(包括部分主管部门)纷纷采取“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策略,转而将国家“夫妻同去同留”政策的照顾性政策变异为单位的“夫妻同去同留”的土政策(国有单位在这场处于劣势的人才竞争中的付出实际上是在为国家的体制改革支付成本,而单位却把帐错记到了职工身上。)

        三、高校“夫妻同去同留”政策举例(部分)

        ● 本案中被告湛江某学院《关于人事调配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夫妇双方均是学校在职人员,根据同去同留原则,一方离校,其配偶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理调离手续。”
        ● 大连轻工业学院在人事调配工作中规定:夫妻双方在学院工作,其中一方要求调动,原则上须同去同留,不能单方调动。
        ● 长安大学规定:调出人员,若夫妻双方都在学校工作,一方提出调出申请,应本着同去同留的原则,考虑调出。
        ● 南京大学1995年规定:夫妻双方同在本校工作,因个人原因一方要求调离学校时,另一方必须同时自行联系调出。
        ● 南京理工大学1999年行文规定:要求调出、辞职或出国留学的教职工,一般要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原则上要夫妻同调或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