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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作
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系外地来京的打工妹,2007年6月通过劳务派遣到北京某大型超市做收银员。由于工作原因,她与其主管有过争执,但张某认为都是为了工作,并没有个人恩怨,因此未将此事放在心上。2007年七月底的一天,张某办理一位顾客的收款,刚把商品价款输入电脑,电脑死机。张某即把主管叫来,主管带顾客到别的柜台交款。当天下班时,张某把帐和财务人员核对清楚后双方签字,张某下班。 过了两天,主管突然叫张某上保卫室,说那天的钱少了80元,经过对帐,发现是张某这里出了问题,是不是张某趁电脑电脑死机将钱据为已有。张某坚决否认自己拿了钱,而且表明下班时帐已结清,钱帐是相符的。但是保卫人员称已经看过当天录像,录像证明是张拿了钱。张某提出双方一起再看一次录像,如果是自己拿了,自己甘愿赔钱,但被保卫人员拒绝了。保管和主管一起威胁张某,如果承认拿了钱把钱还上就没事了,如果不承认,就不让张某离开,而且会开除她。在压力之下,张某只好承认自己拿了40元钱,并自己拿出40元钱给了保卫人员。没想到第二天人事部门告诉张某,她的行为是偷窃,要罚款500元。张某不同意,人事部门说,如果不交罚款,就辞退她,而且7月份工资要扣掉。说完后强迫张某脱下工作服和工牌,保卫人员强制把张某推出超市。张某觉得非常委屈,想和单位领导说清楚,她每天都去超市上班,但保卫人员不让张某进入。无奈之下张某甚至想自杀。后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中心请求帮助。
二、办案经过
        中心接待张某后,充分了解了事情经过,发现目前在社会上诸如此类的劳动者被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并不少见。而作为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失及在公司企业中的弱势地位,很难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中心决定为张某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在此事件中,中心认为,一、超市在调查丢钱事件时,无任何法律依据地对张某采取威胁、恐吓的方法迫使张某承认偷钱,显然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超市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同样享有人格尊严的劳动者采取不当的措施,迫使其承认自己的行为。显然超市的行为侵害了张某的人格尊严权。二、超市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凭主观臆测就认定是张某拿了钱,其行为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超市的行为不仅是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同时也侵害了张某的人格尊严权。三、超市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做出扣发张某工资并将张某辞退的决定,违反了劳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显然张某被超市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上述法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超市做出扣发张某工资的决定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中心经过综合全案考虑,张某从外地来京打工,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生存问题。而张某的主管对张某的所为,也未必就是超市的态度。通过与超市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对其讲解法律的相关规定,促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对张某恢复工作岗位及促进社会的和谐可能更为有利。如果走仲裁及诉讼途径,费时费力,且容易激化矛盾,对张某恢复工作未必是最好的选择。于是,中心律师经过多次与超市进行沟通,单位最终同意协商解决。中心律师、超市领导、人事部门、张某主管及张某坐到了一起。经过中心律师的耐心讲解,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认识到了错误,并承认那天的录像并没有张某偷窃钱款的镜头,当场同意张某重新回到原岗位工作,并感谢中心为他们普了法,推动他们加强管理,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尊重职工的劳动权和人格尊严。此案圆满解决。
三、分析与思考
(一) 以人为本解决矛盾。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是显而易见的。如果通过仲裁程序,张某被克扣的工资毫无疑问地能够要回来,并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张某依法也应恢复原来的工作岗位。但是,打官司有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手段。首先,如果选择仲裁程序,所耗费的时间及精力成本都较庭外和解大;其次,在仲裁庭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处于对立的两方,容易激化矛盾。即使,仲裁庭最后裁决,用人单位应恢复张某的工作,但双方在今后的工作中,也不会达到和谐融洽。中心律师以人为本,通过多次耐心的沟通,反复给超市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实现了庭前顺利和解。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皆大欢喜的结局。
(二) 需继续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
        经济的发展,促使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经济实体大量涌现。一大批外地来京务工的人员怀着对生活的梦想来到陌生的城市。求得一份相对稳定的职业对他们来说,十分重要。在企业内部,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对等的地位,以及外地务工人员对职业的珍惜,使得他们成为易受伤害的人群。多数的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侵权后,无助使他们选择了沉默。中心以劳动争议为切入点,从被侵权的劳动者中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个案,以法律援助的形式,为其代理。讨回公道的同时,旨在通过个案,对侵权者及被侵权者进行普法教育,以此推动法律的进步。此案结束后,2008年1月,全国人大出台了劳动合同法,更加全面、详细地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行为及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更为有效的保护。相信在今后的法制道路上,法律环境会越来越好。这是每一个法律人所期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