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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等14名女工劳动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百”)是重庆最大的百货公司、全国大型百货零售企业贸易联合会成员单位和重庆市唯一的商业上市公司,几乎在重庆的所有区县都有连锁经营店,其下有数万名营业员,其中绝大部分营业员属于女性,这些营业员大都是由重百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招入重百各个连锁店做营业员,由重百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安排进入各个柜台工作,但是重百一直未跟这些营业员签过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们上过任何保险。
       从2002年起,重百通过威胁供货商撤柜、威胁员工解聘等方式强行要求营业员与供货商签订所谓的劳动合同,企图凭借一张合同将其所有营业员的员工身份转变为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方派遣人员,从而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供应商。重百对于这些女员工与供应商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在重百的工作经历更是不予承认。
       2007年4月,郑某等正在重百北碚商场(重百于1994年设立的第一个分公司)上班的很多柜台售货员(都为女性)都收到了一张重百发的《联营专柜人员上岗管理协议书》,让她们在这张协议上签字。协议书的内容是让她们承认:她们已经和供应商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她们被供应商委派到重百工作,工资奖金及各种保险福利待遇均由其供应商支付;她们不能和重百建立劳动关系。供应商迫于重百的巨大压力,敢怒不敢言,这些女员工则更是因为担心失去工作,最终选择忍气吞声,稀里糊涂地签了合同。自这些员工进入重百以来,她们的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未发生过任何实质性转变。
       2007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后,这些女员工通过各种社会途径关注着《劳动合同法》,她们开始一步一步为维护自己脆弱的权利而进行努力,她们向国资委、妇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求助,均无结果。之后,杨某等14位重百北碚商场的女员工决心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们向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中心请求法律援助。
       中心认为,重百企图通过虚假劳务派遣或强制劳动者与供应商签订劳动合同等表面合法的形式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规避企业的社会责任,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侵犯多名女性员工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纠纷案,决定为这些女性营业员提供法律援助。
二、办案经过
       2007年12月25日,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由于此案引起了重百员工和相关媒体的关注,仲裁庭在完全未征求这些女员工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决定此案不公开审理,把重百员工、记者甚至中心的两位代理律师都挡在庭外,但《法制日报》还是于2007年12月23日刊出《重庆百货涉嫌“转派遣”违法用工》一文,引起全国性的广泛关注,14名女工的命运牵动了很多人的心。2007年12月25日,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判决书,仲裁委以14名女工拿不出与重百签过劳动合同的证据为由判这14名女工败诉。2007年的最后几天,张某等4名女工先后接到不同供应商的解聘通知书,其余的人也先后接到了供货商的电话通知:“要么和我们签订2008年的劳动合同,要么解聘你们。”2008年的第一个工作日1月2日,14名女工到法院立案,但一审判决仍然是这些女工们败诉。
三、本案的思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企图通过虚假劳务派遣或强制劳动者与供应商签订劳动合同等表面合法的形式以规避劳动法律的涉及多名女员工权益维护的公益维权案件,本案带给我们的思考至少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零售企业商业信息员地位尴尬、维权艰难
       商业信息员是指零售商场引进的供应商聘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所售商品相关技术服务的人员。
       各大零售商店、超市为吸引品牌商品进场零售,纷纷采取引厂进店、招商进场以及租赁柜台等经营形式,有的原商场在编的营业员也成了“厂方信息员”、导购员(重百案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名目繁多且多未予商场建立劳动关系,出现“商品是商场的,但卖商品的人却不是商场的”这一奇怪现象,伴随而来的劳动关系混乱亦使人倍感头痛。近两年来劳动监察机构受理的类似劳动违法案件不断增多,主要是商场不按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甚至出现拖欠导购员工资而厂方却消失逃匿,这些劳动违法案件的发生,不仅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
       由于这些信息员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离的特殊性,无论厂家,还是商场都不把他们当作自有职工看待,这些商场营业员普遍工资很低,几乎没有休息日,不但要应对商场、超市各种形式、各种名目的加班外(没有加班工资),期间还没有医保、养老等福利待遇。她们是劳动保护的重灾区。不论在经济实力上还是在证据收集上,这部分劳动者都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如果他们硬要争取自己的劳动权益的话,其结果就是“不干就走人”,事实上也的确还有数不清的人正等候着这份工作。本案中,重百的这种行为侵害了成百上千名商场营业员的合法权益,当时很多女工都想参与这次纠纷诉讼,但最后只剩下杨某等14人愿意坚持到底。
(二)劳务派遣需要更细致的立法规范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倍受争议。本案中重百企图通过虚假劳务派遣或强制劳动者与供应商签订劳动合同等表面合法的形式以达到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规避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和盘剥这些商场营业员血汗的目的,而这只是众多企业采取类似行为的一个缩影。
       目前我国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也一直是《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焦点之一。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中整整用了第二节共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这些规定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此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又在第四章设置五个条文来规范劳务派遣。无可否认,这些规定对于规范劳务派遣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却又未对什么是临时性的、辅助性的及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进行解释。此外,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致使劳务派遣企业缺少规范和监督,运行失范并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也使得一些用人单位趁机钻空子,假派遣仍在盛行,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很严重。
       有鉴于此,国家对相关企业的劳务派遣行为必须进行更为合理、细致的规范,以正确引导企业向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同时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更有效的保护。针对现存问题,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1. 国家在条件成熟时应就劳务派遣问题进行专门立法,规范这种用工方式的运作,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地发展。同时国务院及地方人大也应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 在立法上明确和严格劳务派遣机构的许可和审批制度、设立标准和条件(包括注册资本金、风险备用金、企业创办和人员资质条件等),使其能承担相应的风险和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切实改变目前劳务派遣无序发展和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局面。
       3. 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和使用派遣工的单位之间的关系、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明确被派遣劳动者权利的实现方式和途径,明确相对人的责任和义务。
       4. 重视和落实被派遣人员中女工的特殊权益保护。
    5. 立法规定劳务派遣所适用的行业、工种、岗位、期限,以规范劳务派遣目前急剧扩大、无序发展的状况。
       6. 对《劳动合同法》所确立的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使被派遣的劳动者能和所在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一样,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7. 立法规定,对劳务派遣企业实行劳动年检制度,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应责令其整改并予以相应的处理处罚,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取缔其劳务派遣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