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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作
钟某等38名出嫁女土地权益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钟某等38名出嫁女系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桥东办事处文头岭村村民,由于户籍政策等原因出嫁后户口仍在文头岭村,一直承包经营村里分配的田和地,并承担了应尽的各种义务。2000年出嫁女的土地被村委会强行收回,但是她们仍然承担了村民的各种义务,如修建小学校、修建水塔都出了钱,而且享有选举权,计划生育的实行也在村里,她们在文头岭付出了和其他村民一样的劳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得到了广大村民的认可。但是从2005年起这些出嫁女开始受到不平等、不公正的对待,不能分到村里发放的生活费,被剥夺了集体经济收益的分红权、分配权。2006年8月24日,村委会召集了极少数党员、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决定出嫁女们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2006年8月28日村委会贴出公告告知出嫁女不可享受集体待遇;面对出嫁女们的书面质询,10月25日村委会又在盖章的书面回复中再次明确说明不给出嫁女分红。出嫁女们为了要回自己应得的权益,多次与村委会协商,要求参与分配,但被拒绝。她们还多次到本村所在的桥东办事处、区政府、市妇联、市政府、省妇联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最后她们将情况反映到全国妇联和我中心,引起了中心的关注。
二、办案经过
        2006年11月7日,中心两位律师以及《中国妇女报》的记者专程来到惠州,拟通过法律途径为这些出嫁女讨回公道。但是当地法院拒绝受理此案,并表示这类案件广东全省法院都不予受理,必须通过行政途径,在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情况下,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2006年11月9日,两位律师与文头岭村所属桥东办事处的有关领导进行协商,办事处主任答应一定会敦促村委会依法、公平、落实地解决此事,但是在11月13日办事处给村委会的函中没有反映任何明确的态度,这种态度使得村委会更加肆无忌惮。11月27日,郭建梅主任专门打电话给惠城区领导,敦促区委区政府重视此事并尽快予以解决。11月30日区政府召开区、办事处、村3级联席会议,明确表示38位出嫁女无论过去、现在及将来都应享有与村民同等的各项权利,并将会议情况形成纪要下发村委会执行。但是村委会依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2007年1月村里发放了第二次补偿款,只同意给38位出嫁女5000元补偿。出嫁女们集体拒领。2007年4月,第三次补偿款又将发放,但村委会仍明确表示不给这些出嫁女。
        在这种情况下,中心专门致函惠州市市领导。在信中,中心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要保障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土地权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户口留在农村集体经济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38位出嫁女的户口在文头岭村,承担了应尽的义务,理应属于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与本队村民同等的经济权益,村里以所谓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为据剥夺了她们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我们同时指出,区委、区政府以及办事处作为一级政府以及派出机构,理应履行国家和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和行政监督权;虽然实行村民自治,但必须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合法地进行,也必须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之下,而且这种权利也不应该是无限制的,更不应该是滥用的,区政府、办事处完全可以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行合法有效地引导和干预。我国正积极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两性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男女平等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关注民生,这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出嫁女们的生存问题就是我们的党和政府应该关注的民生!
        信发出半个月后,桥东办事处主任给我们打来电话,说市领导已收到我们的信,非常重视,专门批示一定要积极妥善解决此事。办事处主任表示他们一定会全力解决此事。2007年5月,38位出嫁女全部拿到第三批补偿款。
        但是,2007年底,又一次补偿款发放开始后,村里再一次剥夺了这些出嫁女的分配权。经过中心以及桥东办事处的积极协调,这些出嫁女再次艰难地赢得了自己的权益,而且是根本性地解决了她们的分配权问题,村里同意在以后的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中,这些出嫁女将享有与村民同等的待遇。
        应该说此案是中心办理的一系列农村妇女土地案件中解决得最为彻底和圆满的。本案成功地运用行政手段得以解决,不仅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为今后此类案件的行政途径解决积累了相关经验。
三、本案引发的思考
        首先是对此类案件本身的思考。这类案件并不复杂,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也比较清晰,但为什么解决起来难度那么大,我们认为主要是执法层面的问题。
        一是越来越多类似案件不被受理,法院认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法院的理由是受侵害妇女与村委会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能否通过行政诉讼,法院则认为,由于村委员会不是一级行政机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使妇女们处于一种告状无门的境地。
        二是纠缠于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认为出嫁女、离婚女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一些地方政府或法院对出嫁女、离婚女的土地权益纠纷的指导意见中,往往会提到空挂户、农转非户口的问题,同时往往规定这部分人群不享受权益分配。空挂户是指举家迁移本村只留有户口不承担任何权利和义务的人。他们与出嫁女的情况并不同,出嫁女是承担了村里相应的权利义务的。有的法院在审理妇女土地权益案件时往往也考虑其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户口,我们认为应视情况区别看待。很多农村妇女的非农户口,是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按一定比例分配的,每个家庭根据自己的情况分给家庭成员,但一般户口所在地仍在村里,不安排工作,更没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可以说没有享受任何权利,只是一个身份而已。因此我们认为,法院在审理中应在法律的框架下考虑此问题,而不能拘泥于指导意见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对指导意见中没有明确规定或没有规定的,应该按照宪法法律的精神,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做出公正判决。
        一些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往往要求必须在本村生产和生活。在中国的现阶段,我们是否还能以此作为能否给予集体收益的主要标准,它是否还具有合理性?随着城市近郊土地的大量征用以及调整农村经济机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鼓励农业人口向第二、三产业转移的大形势下,农民逐步离开了土地,洗脚上田。据有关调查,中国的农民外出务工人群达九千万,很多村子的青壮年全部外出打工,只留下老人儿童。对在外打工的男性村民,村里给予了他们村民福利,但对于出嫁女则强调“在当地生产生活”,这对出嫁女是不公平的,带有明显的歧视色彩。因此,只要出嫁女们履行了村民义务,就应该给予其平等的权利。这既遵循了法律的平等原则,同时也考虑到了农村的实际情况,是合理和公平的。
        三是执行的问题。一是村里已经把钱分光,无钱支付;二是有钱也拒不给付。这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很多受侵害妇女不愿打官司的原因之一就是害怕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而她们需要不的是一纸胜诉的判决,而是实实在在的权益。
        其次是案件背后的思考。案件表面反映的主要是执法问题,但背后所反映的是更深层次的问题。
        其一,立法和制度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立法的不足和执法者性别意识的缺失;相关法律中有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某些规定缺乏性别视角。比如承包权以户为单位,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基于不同性别利益上的差异,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再就是法官性别意识的缺失,没有认识到农村妇女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没有从妇女权益问题就是社会问题、两性的平等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的高度看待失地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
        其二,观念和意识的的影响。“嫁出去的女泼出无去的水”,“从夫居”的观念根深蒂固地影响着村民、村干部、基层法院和相关部门,还有很多农村妇女自己,而且这种观念和意识在权益的分配上往往以一种所谓合法的形式即村规民约的方式体现,在受侵害妇女的救济过程中反映的是部门间的推诿和执法不力。特别是随着农村经济的逐步发展,《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物权性质的确认,受土地权益所带来的巨大利益的趋动,这种现象在日趋严重。
        其三,折射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基本还没有覆盖到广大农村,农民的生老病死仍要依靠自身本来就不丰厚的生存资源,对于生存环境和生存状况本来面就相对艰难的农民,保住他们有限的的生存资源不被外人侵夺成为他们的责任和本能,他们认为出嫁女和离婚女就是外人,当这些妇女提出平等待遇的请求时,他们的抗拒则会非常绝决和一致。
        从以上分析我们看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实现,所受制约的因素非常多,也非常复杂。一位专家曾谈到,中国农村贫困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权利贫困,农民权利贫困主要表现为土地财产权利的贫困。我们认为,相对于更为弱势、对土地的依附性更强的农村妇女则更为如此,它正成为农村妇女贫困的一大根本原因,但往往却被社会所忽视。因此,要消除这种权利贫困,需要我们从观念、制度、立法、执法等方面去推动和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将是我们中心未来较长时间内工作的重点,我们会继续进行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