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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六名幼女被强奸案

一、案情简介
        2006年8月,张某在任教某县下汤镇叶庄小学时,曾涉嫌强奸了当时年仅13岁的该校四年级女生聂××。学校领导以赔偿受害人3万元的方式违法“私了”,将张某调到朝阳贯小学。期间,张某强奸、猥亵该校的全部女生6名(1至2年级,最大的8周岁,最小的才6周岁)。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张某强奸每个幼女的次数少则3次,多达8次。猥亵受害人的次数已不计其数。他威胁受害人:“如果你敢回家对父母说,我就掐死你,要你的小命!” 2008年1月2日,受害人孙×因伤情严重(处女膜裂伤并发炎症)到难以行走的地步,在梦中哭喊:“老师,俺不要,俺害怕!”其母问出缘由后立即报警,张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办案经过
       2008年3月21日,受害人李×朋的父亲李×水找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中心认为这些一起严重侵害女童身心的案件,张某应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故决定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5名女童提供法律援助,指派两名律师作为5名受害幼女的代理人。经过调查取证,中心代理律师帮助受害人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
        1、孙×格,女,199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某县人。要求被告人赔偿交通费114元、医疗费186元、误工费700元,共计1000元。
        2、李×朋,女,199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某县人。要求被告人赔偿交通费331元、医疗费230元、误工费600元,共计1161元。
        3、李×源,女,200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某县人。要求被告人赔偿交通费459.50元、医疗费260元、误工费700元,共计1419.50元。
        4、余×晨,女,200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某县人。要求被告人赔偿交通费299元、医疗费338元、误工费1000元,共计1637元。
        5、李×鸽,女,200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某县人。要求被告人赔偿交通费136元、医疗费175元、误工费650元,共计961元。
        5  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两位代理律师两次前往案发地做调查取证、代理出庭、行政协调等工作。
        首先,代理人借助于行政资源,成功地改变了本案的管辖权。起初,本案由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传出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的消息,受害人非常着急。当地村民几百人联名写信给县法院要求重判张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2008年5月16日,代理人写了4封公函,以中心的名义,以特快专递方式分别寄给某省政法委副书记、某县政法委书记、检察院院长和法院院长,陈述张某涉嫌强奸、猥亵幼女多人多罪,情节严重,民愤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案情,请求通过行政协调和法律监督的途径,改变本案的管辖权,将案卷移送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每封公函的后面,附有从最高人民法院和媒体搜集的12个与本案案情类似而判处死刑的判例。
        其次,代理人借助于新闻媒体营造了有利的社会舆论。请记者先后在某县电视台、中国妇女报和新世纪周刊等媒体上披露本案,引起广泛关注,促使司法机关重视本案。

 三、审理结果
        2008年7月29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判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格交通费114元,医疗费186元,误工费7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朋交通费331元,医疗费230元,误工费6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源交通费459.50元、医疗费260元、误工费7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晨交通费299元,医疗费338元,误工费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鸽交通费136元,医疗费175元,误工费650元。
承办法官通过做张某家属的工作,为5个受害人共争得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四、对本案的思考
    (一)本案凸现现行法律的缺陷
        张某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名誉损失。不仅使这些花季女孩失去了宝贵的贞洁,还给她们的身心留下永远抹不去的裂痕,其损害后果是终生性的、无法弥补的,也是难以预测的。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却未赋予受害人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对于强奸案的受害幼女来说极不公平。每个人的物质损失仅几百元,而精神损害无法估价。通过公益性诉讼,改变此项法律规定,是受理本案的初衷。也是此案后续行动的重要内容。
        在本案中,代理人借助中心的声望和资源,取得了心理学专家的支持,给法官提供了性侵害对儿童心理健康的影响等成果,结合本案受害人年幼、人多、持续时间长等特殊性,不仅在法庭上进行声情并茂的阐述,而且进行多方协调,成功地引导了审判思路和价值取向。在赔偿项目和额度两方面均有所突破,一方面法官积极做被告人家属的工作,为5个受害人共争得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虽然2万元不足以抚慰受害人及其家属所受到的创伤,但是在贫困山区,这已经是被告人家属所能承受的极限了。在这微薄的抚慰金中,饱含承办人的一腔热血、追求公正的执着和对法律变革的向往——这等于以变通的方式突破了现行法律中不合理的掣肘,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部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以实际行动推动法律变革。另一方面,受害人的家属由于证据意识淡薄和医院拒绝出具发票,导致医疗费收据不全,对于无法证明的差额,法官在庭上取得了被告人的认可,也全部支持了。这在判决中也是罕见的。
    (二)利用行政资源功效明显
        除了上述4封公函以外,在本案的管辖权改变之后,代理人又写了4封公函,分别递交给某市政法委书记、检察院院长、法院院长、妇儿工委和妇联领导。在每封公函的后面,附有从最高人民法院和媒体搜集的12个与本案案情类似而判处死刑的判例和专家的研究成果:《性侵害对儿童心理健康的影响》。这些公函对于案件的依法公正地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社会应当关注留守儿童权益问题
        在5位受害人中,有4名是农村留守儿童。李×水等家长在外经商、务工,孩子留给祖母或者外祖母照看。其中,一个祖母发现孙女的内裤上有血,问孙女,孙女说是不小心剐伤的,这位祖母便没再追问,导致强奸案呈持续状态。如果母亲在家,结果会好得多。迫于生计,家长不得不外出挣钱,留守儿童的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应当得到社会的关注。
    (四)法律援助为边远山区贫困农民所急需
        在中心受理本案之前,李×水等受当地“律师”和“记者”欺骗,已经花费了5000余元。他深有感触地说:遇到你们这些好心人,我们真是幸运!之前委托的“律师”和“记者”拿了钱也不办事,你们办了事却不要钱。受害人的家长充满感激。没有法律援助,这些边远山区的贫困农民很难获得公平对待。
    (五)心理疏导帮助受害幼女走上康复之路
        性侵害事件对儿童的心理功能会造成短期和长期的影响。文献报道的症状有:愤怒、焦虑、抑郁、恐惧、孤独、低自尊、创伤后应激障碍、人际关系困难、自杀倾向、性问题(如性早熟、性攻击等)、羞耻、学业成绩差、信任困难、饮食障碍、酒精和其他物质滥用障碍、各种人格障碍等。本案的受害幼女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创伤,尤其是孙某某经常哭泣,做恶梦,不愿上学。代理人为她们寻求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心理治疗医师的帮助,却适逢医师忙于接诊汶川地震灾民,无暇旁顾。后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副院长周仁来教授指派其在读博士夏宇欣老师与代理人同行,与5名受害幼女相处了2天,取得了明显的疗效。代理人送受害幼女每人一件小礼物,以鼓励她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
    (六)法治的困惑
        在法庭审理中,出现的角色错位令人惊讶。代理人在刑事部分本来没有发言权,但是,当庭审调查出现僵局时,庭长说:“代理人也可以问。”这就使得代理人充当了公诉人的角色。代理律师通过庭前认真阅卷、取证,利用涉嫌包庇罪的原教委办公室主任黄××在答记者问时关于从快从重严惩张某的表态,击破了张某的心理防线,张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客观效果是好的,但是却违反了法定程序。如何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这是代理人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