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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依希肯乡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的调研报告

        随着党和政府不断加大对农村建设和农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农村土地承包权益成为农民最关切的经济权利。特别对于已成为农村主要劳动力的广大农村妇女,土地是她们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更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为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2009年4月下旬,大兴安岭地区妇联通过问卷调查、随机走访等形式,对塔河县所辖依希肯乡三个行政村开展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典型调研。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
        塔河县依希肯乡下辖3行政村,分别是依希肯村、瓦干村、新东屯村,全乡总人口1817人,其中妇女人数为669人,占总人口的37%。本次调研共抽取了三个行政村中的150名妇女开展随机调查,平均年龄41岁,其中已婚146人,离婚或丧偶独居4人。
        1、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及收益情况。我们通过调查了解到,塔河县在土地的初次分配环节很好地贯彻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法律原则。就本次调查所涉及的塔河县依希肯乡3个行政村,在土地初次分配上,妇女与男性的权益是平等的。在接受调查的150名妇女中,户口本中登记的户主109人是男性,占73%,女性41名,只占27%。土地承包证上登记为男性109名,占73%,登记为女性的41名,占27%。在承包土地中,全部被调查女性都没有自己名下的土地。
        2、宅基地使用情况。在接受调查的3行政村150名妇女中,全部与男子同等享有宅基地分配和使用权利,宅基地人均垧分在耕地之中,共同享有审批权。
        3、婚丧嫁娶过程中的权益分配情况。妇女结婚到婆家后,在娘家分的土地收回有60名,占被调查总数的40%,到婆家后都没有分到土地;被调查妇女中无在本村再婚、回到娘家或异地再婚的离婚或丧偶妇女。在接受调查的150名妇女中,对于“如果妇女离婚或丧偶,回到娘家或异地再婚,原村如果娘所分土地收回,妇女户口迁入地是否分给土地?”这个问题全部选择了“否”。有78人对于“妇女离婚或丧偶后没有离开,在本村又再婚的,是否能继续承包自己名下原有在婆家的土地?”这个问题选择了“否”,占被调查总数的52%。
        4、土地流转和征用过程中的权益分配情况。依希肯乡妇女在土地流转和征用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与男性享有相同的补偿政策。而且当土地被征用时,女方户口未迁出娘家的出嫁女,在土地征用和村民福利待遇分配中,与本村村民享有同等的补偿和集体组织收益分配权。
二、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现状
        一是加大执法宣传力度,有效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地方政府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相关政策的宣传落实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群众中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广大农村妇女对于男女两性在土地分配权利、继承权利、在婚嫁和婚姻变化中如何保护土地权益及土地征用的相关补偿政策等方面都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村妇代会充分发挥作用,当好农村妇女的代言人,积极宣传有关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土地分配权利的法律法规,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可以说依希肯乡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基本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县乡两级政府及妇联组织针对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采取行政、执法、宣传、教育等多种举措,保障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
        二是改革村规民约,在制度层面上保护妇女土地权益。塔河县的各乡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大部分村都确定了“生人给地,死人抽地;婚入给地,婚出抽地,土地五年一调整”的分配方法。2003年3月1日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全县的各乡适应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指导村委会对村规民约进行改革,对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提出进行修改,予以完善,使村规民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吻合。其中接受调查的依西肯村在2007年做为试点,召开村民大会对违反《土地承包法》的村规民约进行了修改。
三、农村妇女其他权益状况
        1、参与民主政治情况。随着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和农村社会的不断进步,农村妇女的参政环境逐渐得到优化,参政意识逐步增强,去年,地区妇联在全区开展了农村妇代会直选活动,妇女在农村的政治舞台上有了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但是不可否认,当前农村妇女参政议政的基础环境还较差,农村妇女本身也缺乏主动的参政意识,她们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参与率还很低,致使农村妇女不能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政治权利。
        2、参与社会活动情况。长期以来,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农村妇女不仅要包揽诸如洗衣做饭、带孩子、孝敬老人等全部的家务劳动,每天还要和男人一起下地忙农活,这种双重角色的紧张使众多的农村妇女根本没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社会活动中去,她们的社会活动范围只限于本村或亲戚之间。
        3、接受教育情况。在农村家庭中,农村妇女的文化程度偏低,初中学历占多数,走出学校后除了一些技能培训,基本没有进一步系统学习新知识的条件和环境。
        4、在家庭中的权利与地位。妇女的地位低下除了文化和社会习惯等因素的作用以外,与她们的经济收入能力有关。由于农村妇女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而是以从事家务劳动为主,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依靠丈夫务农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获取,因此,农村妇女在家庭中不是主要的决策和当家理财人。
四、农村妇女实现土地权益面临的困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策与可行性建议
        (一)农村妇女实现土地权益面临的困难及存在问题
        1、妇女没有自己名下的土地。由于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也就是说,每户分配到的土地是作为一个整体一起发包到户的, 而每户的代表往往都是男性,在接受调查的150妇女中,有109名妇女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是作为家庭代表的男主人的名字。而男主人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包括女性成员)的个人土地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没有明确家庭成员的具体分配数额,当然妇女个人的土地也是不明确的。在对土地进行占有和收益的时候也是以户为单位的,作为家庭成员的妇女,并没有单独占有土地,更不享有对土地的独立收益权。
        依西肯乡邻近乡镇有一张姓妇女2000年嫁入依希肯乡文兴村,在这里分到了土地,2006年离婚返回娘家,土地被其夫家霸占,她自己多次索要前夫都以土地承包证上没有她的名字,她并不享有土地承包权为由拒绝返还,造成该妇女3年没有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此事虽经妇联、司法、公安等相关部门协调最后得以解决,但这个事件在农村离婚或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中却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它的根源在于妇女在承包土地时,没有明确自己应得的土地份额,妇女的土地权益实际上是依附于丈夫或其家族,一旦婚姻发生变化,妇女的土地权益极易受到侵害。
        2、结婚妇女土地权益难以保障。在60名结婚后娘家土地被收回的妇女中,到婆家后都没有分到土地。主要原因是由于实行了 “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乡村在土地承包或延包过程中预留的机动地经过多年的调整,已经所剩无几、也没有新开垦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所以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很难取得承包地。
        在调查中了解到,依西肯乡依西肯村实行的是“生人给地,死人收地;婚出抽地,婚入给地”的做法。近几年来出现了多例外嫁女土地被强制收回的案例。而这些外嫁女到新居住地后,由于当地执行的是婚出婚入土地承包权不变的政策,使这些妇女丧失了土地的承包权益。针对这个问题相关部门多次与村委会协调,要求其改变这种土政策,但由于新的承包方案在村民会议上多次被否决,造成依希肯村的外嫁女多年得不到土地,多名出嫁女到县乡两级妇联上访,经过妇联及相关部门的不懈努力,2009年初依希肯村村民会议终于修改了土地分配办法,解决了侵害外嫁女土地权益的问题。
        3、离婚或丧偶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农村妇女中离婚丧偶是弱势群体,土地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她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可是在离婚后,夫家所在地即收回土地或被前夫家族强行霸占,而娘家所在地也拒绝给予其承包土地。在接受调查的150名妇女中,有84人选择了如果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在本村再婚的,将无法继续承包自己名下原有在婆家的土地;150人选择了如果妇女离婚或丧偶,回到娘家或异地再婚,原村将土地收回,妇女户口迁入地不再分给土地。从这个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当地的土地分配做法和村规民约规定了妇女如果离婚或丧偶,只要离开原夫家,他将失去对土地的实际占有和承包权益。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法律政策不够完善。首先是立法过于原则,笼统,难以操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但对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如何监督,如何处理却没有具体明确,难以遏制和打击对农村妇女的不法侵害;其次是立法尚有缺陷。如土承包法规定“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而将家庭成员排除在主体之外,这使得农户中的妇女无法享受土地经营权的主体资格。而在我国农村目前的“从夫居”,“男主女从”的社会习俗和家庭关系中,只有男人才是家长。所以,农村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难以保障。
        2、村规民约监管不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对村民自治权给与了充分的保护,但在法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层面,却忽略了对于村民自治权的限制和监管,部分村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
        3、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从夫居”的观念根深蒂固地影响着村民、村干部,还有很多农村妇女。这是诸多损害“出嫁女”权益的村规民约得以通过的思想基础。最为明显的表现是在农村几乎户主都是男性,男性是顶门立户之人,女孩往往被看成家庭的暂时成员,早晚是“人家的人”,一旦结婚,就不再享有娘家的权利,包括土地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取得财产和继承权,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
        (四)对策与建议。
        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采取各种手段,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报纸、广播、墙报和文艺进村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提高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的实现。
        2、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大龄女青年、外嫁女及其子女、离婚妇女等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赋予农村妇女土地承包主体资格,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