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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相关问题研究及对策建议

来源:北京社科规划办  2009-11-27    作者:成果处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妇女法》),并于同年12月1日实施。此次《妇女法》的修订标志着我国对妇女人权的尊重与保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现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1994年5月21日通过并颁布实施。该《实施办法》实施13年来,对首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成为广大首都妇女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依据。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时立法所依据的经济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需求,妇女事业的发展面临着诸多问题和障碍: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城乡、区域妇女发展的不平衡;农村失地妇女富余劳动力的增多,使得女性就业压力加剧;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在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个体工商户中难以落实;妇幼保健网络和队伍建设亟待加强;离婚妇女的权益维护仍存在一定的难度;流动人口中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突出等等。这些问题亟需通过法制的手段来解决。《实施办法》原有的一些内容和规定已远远适应不了当前妇女权益保障的实际需要。本项目在对我市妇女维权工作现状进行详尽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细致地调查研究,对妇女维权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给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同时,在调研基础上,提出了《实施办法》的修订建议稿,以期为我市妇女维权工作提供法律和制度的依据和支持。

  一、我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妇女的政治权利问题——基层妇女的参政问题
  北京妇女参政比例在总体上处于全国领先水平,但女性参政议政意识与质量仍有待提高,女性参与决策和管理的难度较大。表现在:女性任副职多、正职少;任非领导职务多、领导实职少;处科级多、局级少;党群部门多、经济管理部门少。尤其在基层特别是村民委会中女性比例明显偏低。
  2. 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问题
  在北京,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或歧视的现象依然存在。自2004年以来,在北京市妇联系统的信访接待工作中,劳动和社会保障类问题投诉一直居首位,尤其是在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① 劳动力市场普遍存在性别歧视。② 国有困难企业和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女工劳动保护问题较多。③ 女职工的生育权得不到维护。④ 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与妇女的实际需求相比滞后,妇女病人群普查率低。导致这些问题的,除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外,用人单位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聘用模式是重要的原因;此外,我市对妇科病检查、筛查缺乏制度性的保障也是造成妇女权益受侵害的重要原因。 
  3. 妇女的财产权益问题
  调研表明,我市妇女的财产权益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一是夫妻共同财产领域,主要表现为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缺乏知情权,离婚时难以举证;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存在着冲突,导致女方利益受侵害。二是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问题。主要表现为,出嫁女的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得不到切实的维护;农村离婚或丧偶妇女的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得不到维护甚至受到侵害。
  4.妇女的人身权利问题——性骚扰问题
  性骚扰,长期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已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项目组调研发现,随着女性越来越广泛的就业,职场中的男女同工,性骚扰也随之增多。特别是那些从事钟点工、家庭保姆、临时工、合同工等非全日制就业的妇女,由于经济活动、组织结构分散,缺乏劳动和法律保护,性骚扰现象更是时有发生。性骚扰虽为我国法律所明文禁止,但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到底什么是性骚扰、在具体的案件中对性骚扰如何界定、如何适用法律条文等问题目前还没有确切的答案,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一是感到缺乏可操作性,二是由于性骚扰案件具有隐蔽性,受害人举证困难。
  5.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问题——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暴力和其它暴力性违法行为相比,因其主要发生在家庭里,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根据市妇联系统自2005年以来信访接待的统计数据来看,家庭暴力类案件的投诉量一般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11%左右,占总案件量的3%左右。家庭暴力的形式以身体暴力为主,大多数受暴者长期遭受身体暴力,施暴者均为男性。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上,缺乏有效的措施。受暴妇女得不到实际的救助,易产生极端行为。同时,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治机制的欠缺,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对于普遍的情节较轻的暴力行为,即使受害方报警后,派出所在具体执行时多以“家务事”为由进行简单的调解、说服教育或以“伤害”未达到一定程度而不予追究,使施暴者的施暴行为就更加有恃无恐。这些原因使得家庭暴力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

  二、对我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通过对我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的调研分析,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法》,并借鉴各兄弟省市已经修订通过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我们建议要彻底解决妇女权益问题,必须从立法、行政、司法、加强思想认识、加大政府投入等多方面入手来解决。同时宣传倡导高尚、文明与现代化相适应的道德观念。
  在完善立法方面,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把妇女权益问题列入法律予以保障:
  第一,在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方面,要深化国策意识,将男女平等理念纳入决策主流;要加大妇女干部培养力度,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积极营造氛围,保证妇女参政比例。
  第二,在保障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在修订《实施办法》时建议增加以下内容:①为了杜绝因为性别而引起的就业歧视,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聘用)职工时,除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②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要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将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纳入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中,加大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力度。强调用人单位在预防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中的义务和责任。③针对流动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建议逐步将外来务工妇女的生育保险纳入规范管理。
  第三,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①要明确妇女对于婚姻家庭共有财产的知情权:应明确女方对于男方管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并进一步规定保障措施以保障女方知情权的实现。如金融机构在合法的程序下有协助义务、男方单位应提供男方的收入等证明。②应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议女方有权要求对夫妻共有的不动产进行联名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准予登记。当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发生变动时,女方也可要求与男方一同到登记机关登记。对于过去未联名登记的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女方有权要求进行补登。③要强化对农村妇女土地财产权益以及其他相关财产权益的保护。明确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权利,不得因为婚姻状况的变化而受到侵害。
  第四,关于人身权利部分,建议明确对性骚扰概念的界定。将职场性骚扰和公共场所的性骚扰区分开,明确女性遭到性骚扰的投诉部门,明确责任单位。
  第五,婚姻家庭权益部分建议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反家庭暴力的政府责任、措施及对受害人的救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多机构合作的形式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结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夫妻财产的权属做进一步细化的规定。
  第六,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部分。建议增加对妇女实施法律援助及妇女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渠道和查处期限、对就业歧视的单位及个人应进行行政处罚、对侵害妇女人身权的行为应进行行政罚款、对损害妇女名誉权及人格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明确性骚扰和家庭暴力的投诉和处罚机制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