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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伦理:反性骚扰亦有道

来源:时代周报     2010-1-7     作者 :罗蔚

        近日,广州萝岗某日资企业“女职员起诉男主管性骚扰”胜诉的消息被媒体关注。有人认为这是中国“反性骚扰”行动成功的又一表现。笔者认为,恰恰是这个成功让我们看到:女性权益保障存在困境、女权倡导存在矛盾。

        “反性骚扰”是各国社会民主发展进程中出现的议题。1997年,美国在女权主义“反性别歧视”的要求下,率先承认“性骚扰是一种违法行为”。之后,其他国家纷纷将“性骚扰”行为看作是具有恐吓、敌对、侮辱性的行为,是法律不能容忍的行为。

        法国的“反性骚扰”法律主要针对“来自上级对下级在此方面的命令、威胁及要求”,没有涉及到同级别两性中的“性骚扰”问题。它在司法上将“性骚扰”行为看作是一种意在得到女性的性好感而滥用职权的行为。

        美国对“性骚扰”的定义更加广泛,不仅指“以性要求直接或间接威胁一个人工作的行为”,更指所有“以物质方式干扰工作分配或创造一种令人害怕、具有以敌对或侵略性的氛围为目的的行为。”

        可见,不同国家持有不同的性别文化观念与权益理念。美国的“反性骚扰法”更多意在确保工作环境中的性别平等,从性别平等的权益理念上批判“性骚扰”,反对这种性别歧视行为。而法国的“反性骚扰法”则侧重于尊重人的性自由权,因防止人的尊严受到侵犯而谴责滥用权力的性骚扰行为。

        我们看到,各国“反性骚扰法”尽管有很多差异,但其共同点都是对过去能容忍和接受的行为说“不”,并从制度和形式上明确反抗与拒绝。这反映出以上国家对职业女性的权利尊重与保障。法国关于性骚扰的法律甚至并未经公众争论就得以通过,既没有经历大的冲突,也未经受公开的论战,并且还是在大多数男性同意的情况下得以通过的。法国公众对待“反性骚扰法”的态度与其社会平等化程度密切相关。

        反对性骚扰的斗争是当今时代潮流中的重要议题。中国正处于社会民主发展时代,但是对事关此类权益的议题却总是显得狭窄化。相比其他国家,公众对“性骚扰”的危害与性质认识并不深刻,总是在“桃色笑话”的语境中谈论相关话题,很少会想到权益与尊严的概念。笔者认为,国家与社会对“性骚扰”涉及到的“性别议题”采取“去政治化”的理解,与我们传统的性别文化观念有紧密联系。

        我国的“反性骚扰”行动体现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表明“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但它仍属于宣言性、倡导性的,因为针对什么是“性骚扰”,它并没有明确定义。

        事实上,女权倡导的反性骚扰运动是人类权益历史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构成内容,国家的“反性骚扰立法”也是尊重人类权益与社会民主的重要标志。但我们只采用《妇女权益保障法》来解决“性骚扰”问题,根本上是违背女权主旨的。

        仅仅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体现“反性骚扰”斗争,其背后隐含着一种受害者文化。这种受害者文化承接了传统性别文化中的性别角色定位:男性总是强势的、侵略性的,女性总是弱势的、被动的。它强调了女性受害者心理,将所有男性都看作是潜在的性侵犯者与性骚扰者,将所有女性都看作是潜在的受害者。因而,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只规定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这样的问题解决路径不仅得不到男性的支持,甚至会引起男性的反感,同时也是一种赤裸裸的对男权的漠视。很明显,在受害者文化中,受害者的性别只定义在“女性”,如果有男性沦落到“女性”的受害者位置上,那就是国家也无可奈何了。所以,国家对“性骚扰”的理解,既没有男女平权意识,更没有尊重女性自治的内涵。

        女性的反性骚扰运动,从一开始就是要否认传统性别制度给两性的角色分工。“家庭妇女”向“职业妇女”的角色转变,要求国家和社会给女性提供一个健康、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也可以说,拥有健全的预防与禁止“性骚扰”、“性贿赂”的公平职场是组织的义务。因而,反对性骚扰斗争既体现女性要求角色多元化的呼声,又体现女性要求自主、尊严、自治的诉求。我们应明确,性骚扰是一种与人类权益与平等尊严以及个体自由的理想相违背的滥权行为。目前在中国现有阶段,只有在“反性骚扰”斗争中加入劳动权益保障法等内容,最基本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和落实。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女权主义倡导的公领域的关怀与私领域的自主才有可能实现。也就是说,在历史进程中,大男子主义的行为和观念贬值,女人的民主野心才能显示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