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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些地方“村规民约”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来源::浙江日报  2010-01-14    作者: 晓明
 
    核心提示:离婚将户籍迁回本村,不享受村一切福利待遇;女20岁以上,不给分田……

    这些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显抵触、严重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条款赫然出现在我省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中。

    新年以来,天气有点冷,但乐清市象阳镇桥前村女村民郑彩琴心里还是有一丝暖意,因为该市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一纸裁决,认定她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土地承包的权利。

    虽然有了裁决书,兑现之路却仍然漫长。“拿到裁决书后,我多次打电话给村委会主任,希望村里能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但电话一直没有接通。”郑彩琴无奈地告诉记者,后来通过一位熟人终于联系上村委员会主任,并从中调解,但等到的答案仍然是——“不大可能”。

    两个月前,记者在乐清市土地承包仲裁庭曾现场旁听那场仲裁庭审。

    “我在村里出生,在村里长大。出嫁后,因为老公是非农业集体户口,按国家政策规定,我的户口不能迁往夫家,一直在村里。可村里的土地被征用后,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时,村委会觉得我嫁人了,不符合村里的规矩,不肯给我分配补偿款……”当日,郑彩琴用方言,向仲裁员道出了自己满肚子的委屈。

    遗憾的是,当天,被申请人——桥前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

    那场仲裁案件并没有引起桥前村村民太多的关注。一位工作人员说,嫁出去的女人就不能回村里分东西,这种想法在农村很普遍。

    像郑彩琴与桥前村之间的权益纠纷,在乐清甚至全省并不是个案,“同病相怜”的姐妹不在少数。

    就因迟早要嫁人

    权益无端被“蒸发”

    小芳(化名),乐清北白象镇王家店村民,当年她和上海城镇户口的男青年结婚,根据户籍制度,她的户口不能迁出随丈夫,一直留在本村。

    可令小芳气愤的是,村里重新分配土地承包时,声称不符合村的规定,剥夺了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出嫁的女人为什么这么受歧视,原本属于自己的权益为什么没了?”小芳越想越气,她先到镇里反映,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2006年,村里分配承包地时,只答应给小芳分一分田,相当于半个村民的份额。

    为了讨个“说法”,她向乐清市土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村里应让小芳享有和其他村民同等的权益。但当她拿着这张仲裁书到村里兑现公道时,村里却迟迟不愿意“兑现”。

    向市里投诉,上省城“告状”……无奈之下,小芳在丈夫的支持下,走上了长达3年多的维权之路。

    近几年,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衍生的相关经济利益受到不合法、不合理侵害的情况经常出现。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乐清市10个乡镇96个行政村的一项调查表明,农村妇女在不同婚姻时期,她们的土地权益存在不同程度被侵害的情况。在被调查的行政村中,55%的村在二轮土地承包分配方案中以女性迟早要嫁人为由,对未婚女性少分土地、甚至不分土地。95%的村规定,农村妇女嫁给农村户口及居住地仍在娘家的妇女,不能平等享受村民的各项土地权益待遇等。    

    重男轻女观念深

    性别歧视“合理化”

    管志勇是乐清市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已仲裁多起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案件。“长期以来,传统的重男轻女观念在农村根深蒂固。”管志勇在农村调查时发现,“从夫居”、“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这些老观念在村民中十分普遍,不少村规民约还以这些歧视“理论”为依据,使损害农村妇女权益的内容“合理化”。

    乐清市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法律顾问王松云长期从事司法工作。他向记者介绍了几种“乡土规则”剥夺和侵害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权益的内容。

    “已出嫁女青年户口未迁者(包括已生孩子者)不参加分田。”“因离婚将户籍迁回本村的,不享受村一切福利待遇。”“女20岁以上,没有田分。”……

    诸如此类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条款的“霸王条款”赫然出现在村规民约或是村里的“章程”中,令农村妇女心寒。对于那些离异的农村妇女来说“两头都弃之”,更是“雪上加霜”。而在农村,被称作“家法”的村规民约具有“至上”威力,农村妇女很难对抗。

    王松云坦言,在仲裁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碰到村干部拍桌子,声称这是村里的规矩,自家村子的事不能由外人管的情况。

    一位村干部说,如果是一锅粥,分的人多了,分到每个人手上的一定要少了,村里的福利待遇分配也是同样的道理。那些将来要出嫁的、已经出嫁、离婚回来的,在农村一般被视为“外人”,怎么能来分村里的财产。

    出台村规虽民主

    条款内容要合法

    “仲裁机构通过办案,帮助妇女同胞取得相当的权益,是一条便捷、低成本解决的途径。但解决个案实属无奈。”乐清市妇联的有关负责人表达了这样的感受。

    这几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一些较富裕村的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壮大,村民福利待遇越来越好的同时,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的情况更为突出。

    仅从我省妇联系统的信访统计看,2008年“农嫁女”信访为644件,占财产权益类信访的57.7%;2009年上半年为385件,占财产权益类信访的74.2%。

    “家法”岂能大过“国法”?乡村治理中,民主不能被误用。乐清市妇联副主席江淅淅直言,很多人在对《村委会组织法》的认识上,主要强调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程序上的合法化,而忽视了内容合法的前提。

    《村委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但对于违反了宪法、法律、法规的村规民约,到底由哪一级、哪一个部门去审查,去查处,去纠正,并无明确的说法。对于村规民约的制定,政府不仅要在程序上予以指导,更要在内容的合法性上给予引导。

    最近,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对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执法情况调查中,也提出了这一问题。他们认为,应及时出台全省性的“农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指导性意见。对于村民自治中,多数人以民主的形式侵害“农嫁女”法定权益的现象,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