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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作
一、昆明小学生卖淫案

● 案情简介(以下摘自官方媒体报道)
        昆明博华小学六年级学生刘芳芳(化名)、刘莉莉(化名)姐妹俩,于2009年3月16日,被警方以涉嫌卖淫为由抓捕,同时被抓的还有其母张安芬和其同居者刘仕华。事发后,昆明警方前后对此事进行了三次通报。警方称:两名小学女生并无卖淫相关行为,公安机关在处置本案时,存在着执法简单、粗暴等问题,引发与当事人的冲突。同时认为两人的父母刘仕华与张安芬(二人系同居关系,并非夫妻)唆使刘仕华的女儿刘某(化名)卖淫,3月16日刘某在招嫖时被发现,刘仕华等人以冒名顶替的方法(叫“刘某”与张安芬大女儿刘芳芳互换衣服)有意让巡防人员抓错人,逃避查处。当巡防人员盘查时,张安芬冲出出租房吵闹,并打伤巡防李加权左眼;刘仕华持刀、普某(亲戚)执棍棒抗拒盘查,被巡防人员控制制服,当场收缴了刀棍,致使普某肋骨骨折,并将现场人员带回派出所审查。次日因证据不足被释放。
        9月3日警方侦查终结后,此案被移送五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13日五华区检察院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18日下午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张安芬、刘仕华犯容留卖淫罪,但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在拿到判决书的第七天,刘仕华和张安芬一起提出上诉。在上诉状中,两人都拒不承认自己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认为自己无罪。目前本案尚在二审阶段。
● 各界评论
        李银河(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中国著名性学家):“现在,全国媒体都在关注这个案件,这个案件已经从一个小派出所的小警察欺负小老百姓的小案件变成了一个关系到司法公正、警察形象、政府形象的大案件。请您一定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我希望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李银河给昆明市委书记仇和的公开信
        大河网:鉴别女生是不是“卖淫”女,处女膜的状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如果是处女,便可以轻而易举地将警方对自己的“卖淫”指控推翻,因为没有谁会认为处女也会去卖淫。问题是,假如被无端怀疑为“卖淫”女的不是这两名处女学生,而是已经有过性经历的社会女青年,那她们岂不是百口莫辩了?可想而知,在已经被以“卖淫”为名处理的女性中,应该还有不少是被冤的。——《处女“卖淫”羞辱了谁?》
        人民网:这样的执法行为理应接受道德的谴责,更应接受法律的制裁。据已有的事实来看,警方的执法显然有悖法律,既不需要违法事实,也不需要直接证据,全由主观论断,不分青红皂白就对他人实行抓捕!更甚者,警方还动用刑讯逼供。从警方的身上,没有看到正义和法律的化身,相反,我们只看到了无视法律、暴力执法、滥用公权。否则,他们不会以暴力手段制服两个小女孩,不会主观臆想地给两个小女孩安上“卖淫”之名,更不会对女孩父亲及其父亲好友刑讯逼供,以至其父亲好友躯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第7、8肋骨骨折,构成轻伤。这种执法显然太过荒唐,太过草木皆兵。这让我们看到,公权滥用下,“卖淫”之名竟可“随遇而安”。——《公权滥用下,“卖淫”之名竟可“随遇而安”》
        环球网:准确地说,此次被宣判的并不是“小学生卖淫案”,而是由其派生出来的“案中案”。有的媒体因此称其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张安芬、刘仕华容留卖淫案”,这也不够准确,被宣判的是“容留卖淫案”不错,但这个案中案本身还称不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真正让举国为之震惊的,还是那桩“小学生卖淫案”,在舆论漩涡中陷入被动的云南昆明五华警方承认工作存在问题,并撤销了该案。然而不久之后,高度负责任的警方宣布发现了刘仕华、张安芬唆使另一个女儿刘艳(化名)卖淫的犯罪事实,刘仕华因此被刑拘,其女儿刘艳被劳教。“小学生卖淫案”的真正指向,就是社会对警方办案程序不合法不规范的诘问。但是,当地有关方面的着力之处显然放在了自纠自责之外,仿佛要努力证明什么。难道就为了这个到头来认定的“情节轻微”,就值得如此大动干戈?政府的勇气不在于动用一切力量去证明自己的正确,而在于如果有失误就承认失误的存在,并努力去弥补和改正。力的作用是相互的,如果方向相反,地方政府用于自证清白的力量越大,它必然要遭遇同样巨大的质疑和追问。就此而言,即便民众接受目前关于容留卖淫案的一切结论,相关政府部门也不可能因此获得更多的信任加分。“小学生卖淫案”很早之前就应当结束了,而不是今天以这种看似温情和模糊的方式划一个小小的分号。
        《新京报》:刘家姐妹没有卖淫,但却被警方抓捕、讯问、失去了人身自由,名誉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被贴上了“卖淫女”的标签。正义直觉告诉我们警方必须对此承担责任,受害方刘家也提出20万元赔偿,但按现行法律,他们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每人每天按全国平均工资计100多元钱。最近的几桩公共事件中,很多的舆论显示出对司法机关、法律的彻底不信任,试图在法律领域之外寻求正义,流露出一种群众运动式的正义观。有人称之为“全民法官时代”、“媒体的盛宴”,事实上这会让中国法治走上歧路。有责任的媒体和公共意见提供者不是要提供一场“舆论嘉年华”,而是以理性的态度,以一个个个案为抓手,促进公民权利和公权力的良性互动,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律师沈彬《处女卖淫案别成了“舆论嘉年华”》
        《华商报》:不论是前些年出现的 “处女卖淫案”,还是这一起“小学生卖淫案”,每一次都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闹得社会舆论沸沸扬扬。表面看是因为其情节荒诞离奇而吸引眼球,究其实质则是人们对执法者的荒唐办案所产生的愤慨。没有任何证据,就武断地下结论,并且滥施暴力,致使当事人受伤,其所表现出来的蛮横与霸道,令人心惊。并且,一些暴力执法行为甚至被当成经验传授,比如“不打不出货,一打案就破”的口诀。拳脚相加,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就达到“办案”目的,这也是一些执法者动用暴力、刑讯逼供的一个重要的动因。昆明这起事件,如果不是引起舆论的高度关注,其结果恐怕也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民众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的今天,加上网络的普及,这种严重的暴力执法行为,想通过掩饰来消弭人们的怨气,已经几乎不可能了,欲盖弥彰只会引起人们更大的愤怒。昆明这起“小学生卖淫案”,其结果不仅仅是对受害者进行精神与物质的赔偿,6名当事人被停职接受处理,更影响着执法机关的整体形象,结果可谓是“双输”。
● 编者语
        昆明小学生卖淫案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法制日报》、《新京报》、《成都商报》、《昆明日报》等国内几十家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可以说,本案具有标本性的意义,它反映了公众对日常生活中公权违法的焦虑:一方面公众的权利意识迅速增长,另一方面公权力的法治进程和官员的法治意识则进步得相对有些落后,权利和权力之间形成了巨大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