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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作
二、恩施邓玉娇案

● 案情简介(以下摘自官方媒体报道)
        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办公室工作人员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当地“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误认为邓玉娇是水疗区服务员,要求邓提供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发生口角。邓贵大闻声进来,称自己有钱,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扇击。争吵中,邓贵大两次将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向其刺去,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
        2009年6月5日,巴东县检察院以邓玉娇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6月16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
        获释后,邓玉娇本人表示不希望再被打搅,也不想再接受媒体采访,只愿安安静静地生活下去。
● 各界评论
        傅德志(中科院植物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我认为邓玉娇抗暴的历史作用,远远超过几个奥运会冠军对国家民族发展的影响。参照奥运冠军退役后愿意读书的都有大学破格招生的前例,我承诺提供邓玉娇读研究生学习深造和工作机会。
        谢丽华(《中国妇女报》副总编、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理事长)一个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说都是弱女子的邓玉娇居然能够用手中的谋生工具进行反抗,不但自己毫发无损,而且还取得如此战果,更重要的是,把这三个乡镇干部的名字及其已经在很多地方见怪不怪的性交易潜规则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我不知道邓玉娇事件会不会像孙志刚事件一样,把人人都知有但人人又说无的“床上腐败”彻底清算一下,起码我们妇女界应该发出声音,声援正当防卫的邓玉娇,因为在越演越烈的“床上腐败”中,受伤害的都是妇女。
        佟吉清(《中国妇女报》评论部主任):甘做“烈女”的妇女是传统制度的受害者,把并非“烈女”的邓玉娇说成是“烈女”,则反映出这种制度仍然受到一些人自觉不自觉的膜拜,为了彻底终结这种制度,对思想和语言进行清洗是十分必要的,何况,就算是表达敬意,也不能一厢情愿、强加于人,还记得邓玉娇女伴的话吗?——“她不想当烈女,如果能回归正常,她会说,我只想保护自己。”
        北大妇女法律中心(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妇女法律援助、研究与倡导的公益性民间组织):作为一个长期致力于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公益组织,在邓玉娇案披露后我们和其他NGO组织共同召开了该案的专家研讨会,在网上加入了女界声援团、邓玉娇案律师后援团和邓玉娇案观察团等,尽我们所能为邓玉娇提供帮助。我们关注邓玉娇本人的命运,但我们更期待全社会通过邓玉娇事件反思我们所习以为常的传统社会性别心理,从观念上、意识上进而从制度设计上去尊重女性的人格尊严和法律权利。——让邓玉娇的悲剧不再重演!——北大妇女法律中心就邓玉娇案的声明
        贺卫方(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法学家):无论如何,这起发生在巴东县的案件及其审判已经成为显示这个时代特色的一个标本,也留下了许多对今后制度建设的启示。在进入网络时代的这些年间,通过网民的热议影响决策者,最终导致相对正面结果的案件有3起,第一起是2003年的孙志刚案,对于那位遭遇“史上最牛提款机”的许霆的审判是第二起,第三起就是巴东县的这一案件。“三大战役”中的网络民意都呈现出一边倒的趋势,即对于孙志刚、许霆和邓玉娇这些弱者的深切同情,对于公权力的满腹忧虑和普遍的不信任。在一起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案件处理中,采取这种与现代法治准则格格不入的方式且堂而皇之发表出来,又怎样树立我国司法的公信力?
        赵秉志(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此案社会反响强烈,邓玉娇刺死的是一名官员,甚至被誉为“巴东烈女”,可见在老百姓心中,对于官员利用公共权力欺压群众贪污腐败的问题是难以容忍的。最终的处理结果可谓“大快人心”,但民意的影响并非决定性因素。从案情分析来看,邓玉娇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节,均属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这才是免予处罚的根本原因。这种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顺应民意的处理结果可谓双赢。但我们仍需思考:是否所有同类案件都有同类的命运?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何处理公众知情权、媒体报道监督与案件侦破需要及司法公正的关系?案件折射了社会底层与官员尤其是基层官员间的矛盾及其对司法的影响,普通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也可见一斑。为何在这样的案件中,舆论总是一边倒地倾向于弱者?这恐怕不是简单的一句“弱者总是值得同情”能够解释的。如何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妥善释放民意的不满,合理引导民意并维护法治,才是更值得深思的问题。——赵秉志接受《法制日报》独家专访时,对邓玉娇案的点评
        张思之(著名律师,80年代初曾为林彪江青集团辩护组负责人):事先,我曾设想,会有两个方案供有司选择,其中之一,就是判邓玉娇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我以为,在现行政治体制和司法环境的制约下,尊重事实,按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断定邓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宣告她无罪,没有可能。而从一个无罪的弱女子毕竟没有沦为冤囚这个角度考虑,一审所下的结论,应当说是可能达到的“最佳”结果。这也不失为司法的一个进步。一审能做出这样的选择,愚以为出于高手点拨,来自高官指挥,我从中感到一些人的政治智慧在增长,在提高;只是没有看到独立审判的影子,心有戚戚。审理过程,急急草草,从侧面反映了我这个判断合乎情理。一句我发自内心的口号:“互联网”万岁!——张思之就邓玉娇案一审判决答《南华早报》记者
        田文昌(律师,有“中国第一刑辩律师”之称):对这一结果我基本满意。尽管围绕此案舆论沸腾,但邓玉娇案算是一次回到司法程序当中的判决。
        王靓华(律师):邓玉娇案只是妇女权益遭受侵犯的“冰山一角”,大量的妇女权益遭受侵犯的现象还在并将继续发生着,如何有效地保障妇女权益已经迫在眉睫。妇女权益的保障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全社会应该首先应该转变观念,树立人权和法治观念,尊重妇女;其次,全社会应该积极建立保障妇女权益的机制,畅通妇女权益诉求渠道,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有效地保障妇女权益。
● 编者语
        “邓玉娇案”产生了极为深远的社会影响,被中国妇女报编辑部评为“2009年十大女性新闻”之一,它反映了老百姓关注的司法正义、官员腐败、社会断裂等问题,该案更以极端的方式暴露了在中国千百年来男权社会下对女性的歧视,特别是对她们人格和尊严的歧视和漠视。在邓贵大之流的眼里,女性只是他们发泄性欲的工具,而那些挣扎在社会底层、失去话语权的弱势群体——打工妹们则更是只有屈从。这也是邓玉娇案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强烈反响的原因之一,因为它打碎了最弱势的女子面对强权和凌辱只能逆来顺受的传统定型观念。
        本案在各大网站中引起了持续一个月的热议,终以邓玉娇的恢复自由而暂时告一段落,原本它不该引起如此大的民众反应,却因当地个别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或乱作为,从而导致长达月余的网络民意风暴。它是网络的胜利,是公民社会不断成长的见证者,每个有良知、有法制意识的中国人都会对类似邓玉娇这样的案件进行不同程度的反思,或许它将成为中国法制化进程的铺路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