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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警“临时性强奸案”

● 案情简介(以下摘自官方媒体报道)
        2009年6月10日晚,浙江湖州南浔善琏派出所两名协警邱某与蔡某,带着刚参加完高考的陈某与沈某一起出去吃饭,席间,四人都喝了很多酒,陈某不胜酒力,晚饭结束时已醉得不省人事。为了给她醒酒,蔡某驾驶自己的现代轿车带着众人到一宾馆内开房。到房间后,邱某和蔡某趁两个女孩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机,先后分别对两女孩实施奸淫。陈某酒醒后,发现自己躺在宾馆房间内的床上,下身赤裸。当晚,沈某的父亲得知其女儿可能被强奸,马上报了警。
        2009年6月11日,善琏派出所找到邱某和蔡某,两人交代了犯罪经过。此事诉讼到南浔区人民法院后,10月29日,南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一词随即出现并引爆网络,遭网友广泛质疑:以前听说过临时工、临时计划,没听说过强奸犯罪还有临时、固定和长期之分的。更有网友指出,南浔法院此举,有在为两名罪犯“开脱”之嫌。
        2009年11月,浙江湖州中院对该案调卷审查,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量刑畸轻,依法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2009年12月31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邱某和蔡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两被告人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不属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各界评论
        聂立泽(刑法学者、中山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法律上确有“临时起意”之说,可以酌定减轻处罚,但法院要认定是“临时起意”须有充足的理由,不能全凭被告人一面之词,因为通常犯罪分子都不会说自己是蓄意的。是否“临时起意”,对判罚其实影响不大,本案最关键的是是否构成轮奸。如果两个人共同在场强奸,那可以肯定就是轮奸,须加重处罚,法律规定应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官为何创造“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无法推理。但综合法院的判词,刻意开脱被告的罪行,表现极为明显。例如,将被告拉女子开房的目的,表述成“为了给她醒酒”。此不合社会常情,常情是将醉酒的人安全送回家。再如法院未将两被告行为认定为“轮奸” ,理由是“事前并无商谋”。而轮奸不以“事前商谋”为前提,而以客观行为为依据,即两人先后在同一场所,对同一女子实施强奸,即构成轮奸。仅在特殊情形下,不构成轮奸。例如,某一被告强奸该女子后离开,另一被告不知此情,又进入房间强奸该女子。本案显然不属于此类情怀。从公开的信息来看,两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轮奸。
        《检察日报》:强奸作为一个非持续性的犯罪行为过程,本不应有临时与正式之分,判决书在这里犯有明显的语法错误。可问题在于,尽管判决书用词不当,但却并不影响人们对判决书内容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判决书中的一个语法错误怎会引起如此大的反响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的司法判决长期缺少说理。该案说理过程最大的硬伤在于判决书对轮奸问题的回避。
        《青年时报》:为什么于情于理于法均明显不合的初审判决,还是堂而皇之地出台了呢?显然,这里真正的难点结症并不在法律法理,而在这之外深堪忧虑的司法环境、法治秩序——仅仅因为两被告特殊的“协警”身份,该案从侦查、起诉到审理的各个环节,在公、检、法各个司法部门身上,便轻易集体性地出现“作风不扎实以及办案程序不够规范”的问题,并最终导致漏洞百出的枉法裁判的出笼。对于这起“临时性强奸案”,人们真正的“永久期待”,其实是在个案的判决之外的,那就是:期待一个真正具有能内在地预防和矫正“作风不扎实以及办案程序不够规范”现象功能的制度化保障和捍卫公平正义实现的司法环境和法治秩序。
        《北京晚报》:如果说“临时性执法”、“临时性强奸”、“临时性罪名”、“临时性法官”、“临时性判决”或多或少有些人间喜剧色彩,遇上“临时性医生”那就要上演一出人间悲剧。本报披露的北大医院在校生充当“临时性医生”,竟然把自己的医学教授熊卓为活活治死,简直达到骇人听闻的程度。
        《长江日报》:“临时性强奸”从荒诞的幻想走上了现实的道路,本身就是对公众智商的挑战。案件判决依据用谁都不懂的词汇来忽悠公众,不仅藐视了体制内的监督机制,而且与罪刑法定原则完全背道而驰。诸如“临时性强奸”此类的词汇和由此衍生潜规则已经成为破坏法律天平的秘密武器,权贵阶层以社会资源为依托,利用这种利器,可以减轻或免于法律的惩罚,结果便是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变成一纸空文,而现实中,这些人利用权钱交易屡屡得手。
        《新京报》:虽然“临时性强奸”一语没有真的出现在法院判决当中,但这不代表假的“临时性强奸”背后没有真问题。“雷词”只是舆论对司法不公正现象的归谬化的解读,因为客观上符合传播学的规律而被广泛传播,吸引公众的关注和官员的重视,甚至“假雷词”带动了现实当中的真问题的解决。所以关键不在于司法机关创造或者“被创造”了什么雷词,而是政府怎样缓解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严重焦虑。“临时性强奸”的雷人,在于公众严重质疑此案的司法公正。解决这些真问题,网上的“雷词”自然会消失。
        《南方都市报》:不可否认,法官在判案时拥有“自由裁量权”,根据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量刑,是法官的固有权力。依法独立判案,更是近年来在公民意识崛起后,公众对法治环境的呼唤。只是,独立判案的一个最紧要前提是——依法。“临时性犯罪”是在亵渎司法公正。
        《羊城晚报》:和“躲猫猫”、“俯卧撑”、“期实马”一样,“临时性强奸”也产生于具体的个案。在这些网络流行语的背后,潜伏着的是网民同样的公正焦虑。对司法的不信任总是透过一些超越常识的个案集中宣泄出来。与“临时性强奸”相关联,是浙江两名协警因强奸而获刑各三年。按刑法的规定,如两人强奸被认定为“轮奸”,刑期至少在十年以上。法院轻判的理由是,“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正是这里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被网民演绎为“临时性强奸”并风行一时。“临时性强奸”也再度暴露了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怪现状——“判决不说理”。审判是定分止争的艺术,定分止争、实现公正的前提就是“说服”。要避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在“网络流行语”中流失,就必须加强裁判说理。当然,“说理”的前提是有理可说,若是裁判本就不公,连法官都觉得无理可说,那么网民也就无从质疑,只好去“临时性顶一下”网络热词玩玩了。
        《东方早报》:人们不得不问问,如果不是网络“闹”的,不是为受害者鸣不平,不是主张正义之声音强大,那么被定性为“临时性强奸”,可否成为一种创造?说句不大得体的话,有可能还被捧为冠冕堂皇的新词。甚至于,还可以说是人性化的执法呢?人们在声讨这样的“恶作剧”的同时,实际上是人们在呼吁公平。对于执法者,知法犯法,应该是罪加一等,相反在某些法官的眼里,却成为利用的口舌或“工具”。对于两被告加重了处罚,说明法律的公正,法律的威严,说明有错必纠,不将这样的害群之马加以严惩,何以整肃政法队伍,何以谈法律的公平、公正。“临时性的强奸”可以成为热词,成为某些人眼里的一种创造,但是这样的创造成为实践,成为事实,就可怕了。损害的不是执法人员的形象,而是伤害群众之心!
● 编者语
        本案入选为“2009中国十大性/性别事件”之一,它已超越了强奸本身,而与阶层、身份、权力等因素相互交织,深切地反映出社会性别与广泛而复杂的公共事件相互作用的现实。
        本案之所以引起网友们的广泛关注,无外乎在于公众认为量刑不公,且从轻处罚的理由过于牵强,也正因如此,才导致了网友大规模的“骚动”。短短几天之内,百姓对于这一荒诞词汇的愤怒与无奈使之风靡网络,而随之衍生出诸如“临时性被自杀”、“临时性受贿”等“临时性+动词”新语法结构,更是网友抗议权力滥用的娱乐性表达。
        法治的目标是追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公众期待的是法律的威严能照亮每个人的心灵窗户,而并非仅仅是对弱者的限制,当我们将语言学家的艺术创作用于司法实践时,那种不公平的法制维护的只是那些犯罪的强势群体,而这跟法治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临时性强奸”我们绝不能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