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以下摘自官方媒体报道)
2009年8月3日,到北京上访的21岁的安徽姑娘李蕊蕊,被阜阳市驻京办截访后带至位于丰台区马家堡东路的聚源宾馆旁边的简易房内。该简易房是由河南省桐柏县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处所租用的安置信访人员的处所,当时已有70多名各地来京的特殊“住户”被带进宾馆,拥挤于这家毗邻北京火车南站的灰色院落内的简易房里。当天夜里2点,李蕊蕊遭到该处所内信访办看管徐建的当众强奸。事发后,李蕊蕊在其他信访人员的带领下到附近派出所报案。
2009年8月11日,犯罪嫌疑人徐建在河南省桐柏县投案自首。此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侦查阶段,李蕊蕊被诊断为“边缘智力及精神分裂症,被实施违法行为时性自我防卫能力减低”。),由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李蕊蕊及其代理律师同时提起包括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心理疏导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共计10.5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之诉。
2009年12月1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徐建强奸罪名成立,同时认为徐建有自首情节,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处徐建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附带民事赔偿李蕊蕊经济损失2300.9元。这一结果在网上引发了舆情激愤,批评与质疑持续井喷。
2009年12月18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就刑事部分向法院提起抗诉,李蕊蕊也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尚未通知二审开庭时间。
● 各界评论
李蕊蕊(本案受害人):判决下来以后比原来强一点了,基本上还算满意,但也没好太多,觉得赔偿太少了,不公平。准备等张律师把判决书寄过来之后,看市政府能不能给我们处理,如果不处理,我就上诉,告阜阳驻京办和聚源宾馆。一直都想上学,家里没钱,妈妈不让上。都有2、3年没上学了,我越想越气,好几次想自杀都没成功。我想学个技术,然后出去打工。你能不能帮我跟政府说,让我去上学。——李蕊蕊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说
张荆(李蕊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律师):对于判决我很遗憾。性侵害造成的心理损害,远远超过了对她身体的损害。虽然附带民事诉讼有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但性侵害和其他人体损害有所区别,对心理伤害很大,造成身心伤害时间长,将会是一生的阴影。因此针对性侵害案件,应该考虑其特殊性,没有补偿对性侵害受害人很不公平。心理治疗费是有法律依据的,它是李蕊蕊未来必然要支出的一部分,这些治疗费用高昂,李蕊蕊本人并没有这个经济能力。——张荆律师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说
刘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法学博士):丰台检方的抗诉无疑是正确的,其深意在于对刑法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契合一致的追求。丰台法院适用刑法236条第1款进行判罚存在着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明显的冲突。虽然同是强奸罪行,但是由于行为目的、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的不同,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处罚等级。故我国刑法236条在第二款和第三款针对较为恶劣的强奸行为规定了较第一款更为严厉的处罚。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一方面认定被告人徐建的行为系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则必然适用相对应的第三款,只有这样才能符合法律适用最基本的逻辑对应性,满足刑法规范对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内在符合。——刘涛博士接受《法制日报—法制周末》记者采访时说
贺卫方(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法学家):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检察机关对于这种发生在首善之区,光天化日之下公然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无动于衷,对于涉嫌强奸罪共犯的桐柏县驻京办不置一词,这真是只打苍蝇,不打老虎。作为国家法律尊严的守护者,我们至少可以说,检察机关涉嫌玩忽职守,说重一点,简直就是在放纵犯罪。我们的法律被束之高阁了,遭到践踏的不仅仅是《宪法》和《刑法》,还有那部看起来很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设身处地想一想,民众到首都上访,尤其是大规模的上访,从传统的秩序观来看,的确让政府脸面无光,因为那正是政府工作失当甚至重大失误的标志。上面不喜欢首都混乱,下面也正好趁机通过压制上访,以阻止关于地方治理弊端的信息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于是就有了数以十万计的截访人员常驻京城,李蕊蕊们人身自由受到侵犯也就是势所必然的事情了。发生在我们京畿之地的如此大规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显示出人权保障上的缺陷。它还会给民众带来混乱的信息:明明北京的中央各大机关都设有信访局,明明《宪法》规定公民有权利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同时《宪法》与《刑法》都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实际情况却是,公民到北京上访之路日渐艰险,障碍重重,而这障碍恰恰来自某些政府机关。此情此景,令人不免要质疑:这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承诺究竟还算不算数? 对诉愿、和平抗议的打压足以损害政府的合法性基础。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尽管这则个案还在上诉期间,司法公正仍可期待。“李蕊蕊案”已从一个侧面真实透露了截访的成本与风险——就算是在截访过程中发生了强奸这样严重的刑事罪案,截访单位也置身案外,毫发无损。我们所看到的司法程序中的“李蕊蕊案”,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诉徐建强奸案”——当然,原告的代表者是丰台区检察院的公诉人。在法律上,李蕊蕊也可通过另行提起侵权赔偿之讼来寻求救济。侵权赔偿是典型的民事纠纷,而民事诉讼反倒支持精神赔偿。这种奇怪的制度安排,还为现实中广泛存在的“花钱买刑”提供了法律由头。在立法者看来,被告人已经受到了刑罚的制裁,自然就不能像民事纠纷那样赔偿。反过来的推导是,如果被告人已经积极赔偿,那么即便在刑事公诉案件中,也应该给这些被告人以轻判。在李蕊蕊案中,“看守”徐建实则是孤独的,那些成功截访了李蕊蕊的截访者同样应站在被告席上。他们的罪名是“非法拘禁”,如果没有非法剥夺李蕊蕊的人身自由,强奸也就不可能发生。更何况,强奸者徐建的身份乃是截访者的“看守”。有必要追问的是,这种“看守”行为,究竟是截访部门的职务行为,还是接受截访部门委托的雇佣行为?“看守”与截访部门的关系,直接决定了截访部门的责任。因截访而起,并在截访过程中所发生的强奸,截访者怎能置身事外?
长平(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专栏作家):这是一个什么地方,竟然拥有法外治权?这就是大名鼎鼎的、关押上访人员的“黑监狱”——未经任何合法手续,而且也不是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就可以把人们抓起来关进去。即便出了这种关注度极高的事情,听起来满怀公心的检察院也不会去起诉他们。各地驻京办的人都拥有这种特权,可以把他们认为是上访的人抓起来送回老家,甚至送进精神病院。即便按照中国现有的法律,这些人也每天都在犯罪。假如检察院追究,成千上万的人都要被送进监狱。于是,现实的选择是,让这些人继续非法抓捕、非法关押和非法转运。问题是,这样下去事实上的罪犯在不断地增加。检察院当然不是计算了监狱房间紧张之后才不作为的,而是服从了某种安排。这种安排有着一个被神话的目标,那就是维护稳定。上访以及上访者的聚集被认定为一种不稳定因素,需要不惜代价地清除掉。这种代价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后果:其一,破坏了法律。一方面努力宣传法治,一方面允许人凌驾于法律之上,不会有人真的相信法治。丰台检察院起而抗诉,也许本来出自完全的公心,但是在这种背景下显得像个笑话。其二,污染了人心。徐建为什么会以为强奸像家常便饭一样?女看守为什么对李蕊蕊所受的伤害无动于衷?因为他们被装进了截访维稳的系统之中。
● 编者语
本案被《法制日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香港《明报》等国内外几十家媒体跟踪报道,产生了极为深远的社会影响。表面看它只是一起普通的强奸案件,但综合全案,从案发场所到犯罪人身份均暴露出我国信访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近日各大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一个话题——“撤办令”(国务院相关部门拟撤销数千家各地县市的驻京办),或许正是本案的推动成果一。
一个农村女孩,压抑不住想去大城市看一眼的冲动,借了一个上访的名义去了北京,逛了天安门,却因为这个“名义”被拘禁、强奸。可谓阴差阳错,令人感慨万千。李蕊蕊“出去走走”的梦想以悲剧收场,但愿她“讨要公道”的这个梦想不要再成为悲剧。以公正司法来遏制非法截访,能否从李蕊蕊案开始?让我们拭目以待。
附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当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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