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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广州首例性骚扰胜诉案

● 案情简介(以下摘自官方媒体报道)
        28岁的小A(化名)于2007年4月进入日企广州森六塑件公司任品质部担当。2008年8月,横山宏明从日本总公司调到品质部任副部长,成为小A的上司。此后,横山宏明经常借口各种理由骚扰小A,小A都选择了忍让。
        2008年12月26日公司年终会上,在遭受横山宏明不堪忍受的公开的骚扰之后,小A终于反抗了。2009年1月6日,小A向公司提出两项要求:一是书面道歉,二是公司出担保书,担保她不再受性骚扰。1月7日,森六公司召开协调会,公司六名负责人参加,横山宏明也在内。但协调会让小A很失望,公司总经理先是承认横山的行为不对,但随后却说横山对小A背部的触摸完全出于好意,且横山当晚喝了很多酒,“如果让横山书面道歉会给他留下污点”,拒绝了小A的要求。工会委员的两名中国同胞非但没有替她维权,还说出了“总经理百忙之中主持会议是给你面子”的话,其中一人还多次声称要开除她。
        2009年1月22日,小A遭公司开除。2009年3月,小A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森六公司和横山宏明赔偿40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最终,法院判定横山宏明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必须书面道歉并赔偿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森六公司因已建立必要制度和环境,不需连带赔偿。此案是广州首例性骚扰胜诉案。业内人士称,在有关性骚扰立法并不健全的中国,此案将成为经典案例,影响深远。
 ● 各界评论
        苏晓军(小A代理律师、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如果想要实施性骚扰行为者受到惩罚,最直接也是最关键的就是证据。怎么办?有三种方法可以取证性骚扰:一是人证,在找证人时,不但要找到目击者,而且目击者还要肯出庭作证,为了防止伪证,证人不能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就目前来看,大多数人不愿作证。由于性骚扰的行为隐蔽,很难有人发现,所以被害人很多是吃哑巴亏。二是物证,收到骚扰短信、电子邮件、纸条或收到与性有关的礼物或他人展示的色情刊物,要留下物品作为证据,不要觉得不好意思就偷偷处理掉。三是视听材料,录音、录像和照片等视听材料都可以作为被性骚扰的证据,如果长期被骚扰,应该随身携带录音机和摄像机、照相机进行取证。如果自己不方便,可以委托单位的好友帮忙。但要切记,不可设陷阱取证,就是不能勾引对方对自己性骚扰,然后进行录音或录像。录音需要公安机关进行声音鉴别,拍摄下的照片和录像要清晰,图像中骚扰的动作和骚扰人的面部成像不清楚,都不足以构成证据。
        郭建梅(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中国公益律师第一人):在遇到性骚扰的时候,要告诫对方,我不欢迎你这样,我对你这种做法表示抗拒,首先要表达自己的态度。在中国现在这样一种就业形势非常严峻的情况下,既想保住这个饭碗,又想保住这个工作,怎么办?女性往往是选择了“忍”。但实际上,忍的这个过程非常痛苦。我去年曾遇到一个案子,发生在一家知名的外资企业里,一个很亮丽的女孩,经常被她的韩国老板骚扰,最后她留下遗书自杀了。“她就是因为没有办法表达出来,她想留住这份工作。”所以受到性骚扰的女性,一定要敢于站出来,通过法律的途径和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不仅是给自己维护了权利,同时也是给大家做了一个示范。
        王芳(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著名婚姻家庭律师):本案中小A遇到的是典型的职场性骚扰,但我有两点不同意见:其一,对小A的赔偿额过低,其二,其工作单位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女性的职场性骚扰的发生相对要少一些,但同时我们研究反性骚扰的立法执法状况时,发现中国仍有一段距离,在欧美发达国家,大企业必须制定明确详尽的反性骚扰手册,对所有员工进行培训,告诉她们什么情况属于“性骚扰”,发生性骚扰后又如何投诉,告知其所有的救济渠道,不仅如此,一旦有人投诉,公司还将成立专门的独立调查组,其中有工会的人参加,被投诉者当然不能参与有关事项的讨论或调查工作。政府部门还会抽查企业有关制度的建设及实施情况,由此可见,中国在此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作为婚姻家庭律师,提醒各位受害者,注意保留相关证据:1、人证:寻找目击证人,如证人不愿出庭时,可考虑作证人的公证证言或录音。2、物证:收到骚扰短信、电子邮件、纸条,要留下物品作为证据。3、视听材料取证:录音、录像和照片等都可作为证据,若长期被骚扰,应随身携带录音机和摄像机、照相机进行取证。4、向妇联、街道等有关单位的投诉记录也应当保留。
        钟伟(广州律师):从司法实践来看,这样的判决已经是难得的突破了。精神损害没有明确赔偿标准,不像物质损害。我们国家现有的精神损害赔偿是补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如果当事人没有遭受实际的经济损失,很难获赔。譬如在广州,即使是造成死亡,精神抚慰金也在10万以下,而若是身体损害却不构成残疾,法院一般都不会支持精神抚慰金的,所以这次萝岗区法院能就人格权受侵害判赔3000元已经是很大的突破了。
        网友评论(摘录):(1)“3000元的赔偿,这样的赔偿是不是太少了,因为情节恶劣,你看看照片就知道,而且受害人甚至被开除,这点钱连她被开除的慰问金(如果有的话)都不够!再则,每每性骚扰案,取证实在太难!!!甚至给你提供证据的人都有压力,难道只是区区3000元?”(网友冰雪大寒)(2)“如果在公司遭受性骚扰,我不会冒着被开除的风险起诉,我会继续选择沉默。”(网友知凤)(3)“建议当地上级工会对涉案的两名工会委员予以开除出工会。”(上海网友)(4)“在中国,就业压力大,找一份工作不容易,出点事不想得罪上司,从而选择忍!忍一时根本不能风平浪静,咱们应该勇敢站出来,不能因为工作难找就忘记了尊严!为尊严而战 !”(新浪网友)
● 编者语
        《信息时报》、《青年时报》、新浪网、大洋网等20余家媒体纷纷报道本案,中央电视台《24小时》、南方卫视《今日一线》栏目也对本案予以了高度关注,网友的评论更是铺天盖地,它反映了当下职场的一个热门话题——性骚扰及企业的防治机制问题。当前此类案件在我国法律适用方面尚存空白,处于立案难、取证难、赔偿难的尴尬境地,胜诉的案例更是罕见。萝岗区人民法院能就人格权受侵害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已是司法实践很大的突破。作为全国首例胜诉的性骚扰案件,在有关性骚扰立法并不健全的中国,本案或将成为国内人格权纠纷的经典案例,影响深远。
        最后,编者借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的一句话作为本期的结语:“法律是阳光,遮住它的时候,自己必定站在阴影里;当阳光普照,温暖的也是自己。一个人认真对待权利,维护法律的正当性,就是保护自己。”

        新闻链接 骚扰是因文化差异?
        NO!日本立法更严厉
        据了解,早在1999年,日本就先后颁布了《性骚扰禁止条例》和《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修订法案,根据这两个法律的内容,凡是违反对方意愿,使对方感到不快,或者工作能力受到重大影响的有关性的言语和身体接触行为均属于性骚扰。《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第21条还规定,任何雇主必须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确保女员工不因工作场所发生的性骚扰及女职工对此进行的反抗而蒙受经济损失或处于不利的工作环境中。可见,立法比中国早而且更严厉。
        案例 受骚扰女生获赔25万元  
        此前,7名日本女性原在广岛县三次市的朝日生命保险三次营业所工作,在忘年会上曾遭遇被前所长搂住,想要避开时又被拽倒等行为。日本广岛地方法院判处3名男性支付约850万日元的赔偿金,这笔赔偿金相当于人民币65万余元。法院审判长在判决中认定三人“侵害了身体的自由和人格权”,而“忘年会是作为公司的活动而举行的”,因此认定公司也负有雇主责任。
        日本东海大学研究生院一位就读博士课程的女生,遭到学校教师性骚扰后校方处理不力,该女生因此提起赔偿损失的诉讼。东京地方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并获得赔偿330万日元,相当于人民币25万余元。  
        社会 公交告示“性骚扰是犯罪”  
        而为了制止性骚扰,日本电车、地铁公司大多数车站都新设了告示牌,提醒性骚扰者悬崖勒马。告示牌上第一行就写着:性骚扰是犯罪!东京的私营地铁公司京王帝都电铁公司已正式推出了女性专用车厢。  
        据报道,性骚扰的概念已经根植于日本社会各阶层,东京公立学校教师联合会提供的报告表明,约半数10~12岁的被访小学男生表示,他们晓得“性骚扰”这名词,而懂得这名词的小学女生则占3/4。至于12~15岁的初中学生里,有85%的男生表示知道这名词,90%的女生表示熟悉这名词。  
        可见,日本的文化也不能容忍性骚扰,而且惩罚更为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