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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对妇女暴力的状况

  首先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对妇女暴力的状况。
        ● 对妇女的暴力事件缺乏统计
        我想大家公认的是关于对妇女暴力事件的统计是非常缺乏统计的,所以我不知道现在对妇女的暴力事件是增加了,还是更严重了?无法做出一种趋势性的描述。只能说,近年来,被披露出来的对妇女暴力事件,其数量和严重性都是显著。我想就被披露的对妇女暴力事件做一些质的描述的话,那可能是:
        各类型的对妇女暴力事件都得到了关注,包括身体的、精神的、性的;新的类型在不断受到关注,比如醉酒肇事,这种行为在2009年被定性为严重犯罪,而且其中一些醉驾事件中对妇女伤害的社会性别后果是很严重的。对这些事件的报道在不断拓展我们对妇女暴力的认识,例如北京的女白领姜岩事件,在这个因婚外情导致妇女自杀的事件中,精神暴力的性质是很明显的,而且在公众舆论中,丈夫也被定性为一个施暴者。例如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在这一事件中,朝阳医院和“丈夫”也被置于施暴者的地位,只是以前这种暴力不是特别受重视而已。
        ● 对妇女暴力事件的认识在不断拓宽
        其实,与其说是新的对妇女暴力类型在不断出现,不如说我们对妇女暴力事件的认识在不断拓展,越来越多的事件被当作暴力事件来认识。而这种认识也正在越来越打破传统的公私二分法,以前我们认为私领域不会特别公开化,但类似邓玉娇这样的事件却牵动着全社会共同的关注,因此私领域内发生的暴力也完全可以成为公共议题,虽然在这方面的报道方向还很不够。
        ● 暴力的实质不变:权力、控制和损害
        我认为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现象,无论是哪种类型、哪个领域中的暴力,暴力的类型是无法穷尽的,但暴力的实质是不变的,那就是权力、控制和损害。在这其中,权力是非常重要的要素,而正是我们对权力越来越敏感,才让我们对暴力越来越敏感。例如深圳林嘉祥猥亵女童事件,让这一事件进入关注的并非林嘉祥的猥亵行为的严重性,而是他在事件中充满权力自大的一些粗俗语言,被人们置于焦点之中。
而权力或许正是解读所有这些暴力事件,以及在这些事件中各种力量的角色及其相互作用的密码。正是在这个方向上,我们看到,暴力背后的制度性因素受到了强烈的关注,而且也产生了更强的问责的力量。围绕这些事件,公众,舆论和权力部门之间有了更多的交涉和相互抵制。
        ● 妇女暴力事件正成为某种被运用的载体
        在未必自觉的愿望之下,对妇女暴力事件正在成为某种被运用的载体。我们的匮乏、恐惧、焦虑、愤怒……在日常生活中无法言表的情绪,通过一些偶然发生的个案事件得以聚集,得以表达甚至爆发。或许我们往往不自觉地在等待这种机会,以摆脱日常生活中压抑、无权、沉默的状态。暴力事件适合被当作这种载体,因为它是非清楚,容易理解,并容易唤起人们的情感。而其他一些议题并不适合,例如发展/贫困。或者换一种说法:暴力事件具有某种戏剧性的召唤的力量。而这种召唤正是我们期待的。
        所以我们会看到,在贵州瓮安,地方治理的长期问题,因为一起对妇女的暴力事件的怀疑而爆发。这起想象中的事件成了一个终于被等到的理由。
        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现实,那就是在如此盛世,一起又一起对妇女暴力事件却在一次又一次地暴露危机,或被无意识地用来揭露危机。但哪些事件能够有这样的影响力,这是不可预测的。我们不知道明天又会发生什么重要的对妇女暴力事件,不知道明天我们又会怎样气愤或悲哀。
        另外这些事件之所以成为焦点的原因就在于,它们一般都不是起于官方信息源,而且在整个过程当中也有多种多样的信息源,在不断起到促进事件发展的作用,当归于一个官方信息源的时候,这事就基本结束了。公共事件就是在辩论而公共化的。这也是中国当下社会的一个现象:围绕这些事件,言论和行动在一次次地冲破某些束缚,人们比以往更坦率直接地说和做,空间未必在拓展,但人们确实比以往更勇敢了。
        ● 这么多的妇女暴力事件是否说明妇女人权受到了重视?
        在这里我要停下来问一个问题:这么多的暴力事件受到了重视,是否说明妇女的人权受到了更多的重视?我想答案不会是那么直接的“是”。
        首先,由于一些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理解,受到太多其他因素的影响,介入的各方,可能都有各自的成见、包袱和债务,比如有些地方政府的包袱就是为了维持和谐,因为背了这个包袱所以有时候它会没有必要地跳出来扮演一个角色,此时他们的处理结果可能就是缺乏公信力的,因为公众不太相信了。这也可能导致这些事件最终的结果失真了,我们不知道真相是什么,也不知道它们是否妇女人权事件。我觉得这些事件的真相再也找不回来了。比如说,云南昆明的小学生卖淫案是不是发生了针对妇女权益的侵害?这个事情是不是就此结束了?在辩论当中,她们的父母和警察到底谁对谁错?我搞不清楚。又如,在福建严晓玲案中,有关网民所谓的诬告陷害本身就是一个案件,但这个事件的真正起因严晓玲到底是怎么死的?并未进行重新的调查,现在也还没彻底弄清楚。所以不知道它是不是一起妇女人权事件,甚至我们都没有办法认定这是不是妇女人权事件。
        ● 性别往往被当作阶级或社会地位的证据使用
        在几乎所有这些事件当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妇女的性别是相当受重视的。但性别往往在被当作阶级或社会地位的一种证据来使用,也就是说,强调她的性别,是为了强调她作为一个阶级或者低阶层成员的一个弱势者。另外还可能是,性别被当作调动悲情的一种手段,也就是说,因为她是妇女,所以她是无辜的,是令人同情的。在邓玉娇事件当中这种现象是看得比较明显的。但也许性别是一种和阶级相互交叉的分析范畴,而不是阶级的一个分支。将邓玉娇事件描述为一名底层妇女对抗腐败官员的故事,这并没有错,但如果我们要讨论,法律中的正当防卫的定义是不是应该更符合女性经验?这不使用专门的性别视角是无法讨论的。
        ● 妇女人权视角遭到了很多被解构的努力
        另外就是在这些事件中的人权视角遭到了很多被解构的努力。某些地方权力部门所努力把这些事件个案化。给个案以妥协性的处理,但总要努力淡化这些事件的权力/权利冲突,努力去解构当事人及其他人抗争的意义,避免留下广泛的承诺,避免做出制度性的变革。比如在邓玉娇案当中,法院给予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是邓玉娇有心理障碍,我不知道心理障碍是不是构成刑事司法判决的理由,也许我不太了解刑法。但在李蕊蕊案当中,也说李蕊蕊患有精神病,但现实中李蕊蕊行动自由,生活自主,思维和语言表达都很清晰,我们就不太理解她为什么会有精神分裂症。为什么要强调这个?一是要表示这是一种法外施恩,这是对特殊情况的仁慈,二是表示,这些人不是什么自觉的抗争者,要否定这些人的行为意义。我想这就是为什么要不断地将精神病的因素在对妇女的暴力事件中使用的原因。
        ● 我们未能建立稳定的、广泛的妇女人权视角
        在这些事件当中,尽管有非常多的讨论,但这些讨论未必会增强对妇女人权的普遍共识,也未必会留下很多可持续的成果。一个证据是,2009年关于同龄退休讨论和邓玉娇事件是先后发生的,同龄退休,很多人反对,而邓玉娇很多人支持,这说明了什么?说明我们没有能够建立一种稳定的、广泛的妇女人权的视角去将所有这些问题做相通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