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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京马尧海聚众淫乱案看性别意识的培养

来源:公益律师网络成员、山东海宇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姜福辉供稿 2010年5月22日

    随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法槌的落下,倍受关注的南京马尧海聚众淫乱案以一审判决构成聚众淫乱罪而暂时告一段落。
    该案自媒体报道以来在海内外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似乎案情新奇,其实仔细思考起来,该案在法律上具有无可争议的定性。所以出现争论是由于媒体的报道角度出现了严重的偏差,或者说夸大事实或者违背事实的报道,纵观网络沸沸扬扬的报道乃至网络人以及社会学家的声音,不外乎两个字“换妻”。
    笔者关注此案已久,没有说一句话。因为笔者身为法律人,需要以事实说话。仔细研读了各类报道,笔者发现了一个问题——马尧海在本案中并非如媒体报道所写的是“换妻”。
    报道中,马尧海所换的是情人或者性伴,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妻子。检方所指控的22名被告中仅有2对夫妻及一对离异夫妇,该事实已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里得到了认证。笔者仅仅是从报道的内容来谈,既然事实不是换妻,为什么媒体的报道要用换妻的字眼,我想不外乎想吸引广大民众的眼球而已。
    现在,我们不妨换个视角来看待“换妻”这个报道。假设我们认为案件事实中就是夫妻交换,那么媒体为什么要用“换妻”这个字眼?从深层次的意义来讲,笔者认为报道者本人缺乏一种性别意识。其实夫妻交换乃是彼此的交换,严格意义上是换偶而非换妻。媒体报道却用了换妻的字眼,他们当中不少人深受传统习俗的夫权思想影响,把换偶的事实从全方位的视角对准了女性一方,客观上造成了女性是男性的附属,属于交换的对象这一刻板印象。正是这一性别意识的薄弱,导致报道频繁的使用“换妻”的字眼,甚至那些支持换偶的社会学家(包括李银河博士在内)在探讨此类问题时也是使用了“换妻”的字眼。
    性别意识的偏差会导致社会各方面对性别的权益歧视。当我们发现社会学家都在使用换妻的词语的时候,我们不能不叹息我们的性别意识还远远没有达到男女平等的地位。就此来看,培养性别意识,在我们国家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具有了性别意识就会在国家生活的各层面都会对因性别差异而引起的权益不被忽视和侵犯。
    在性别意识的培养上,我欣赏郭建梅公益律师团队多年所孜孜不倦的进行社会性别意识的培养,谨以此文献给郭建梅公益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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