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列表
 法律文库
E-Mail
动作
法制与新闻:董珊珊,一个家庭暴力下的冤魂

来源:法制与新闻 2010年8月9日 (本刊记者)陈虹伟 (本刊见习记者)莫静清/

 

    2009年10月19日,26岁的北京女子董珊珊被其丈夫殴打致死。2010 年7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一审判处其夫王光宇有期徒刑6年6个月。关注此案的专家称,董珊珊被打案所涉情节是否已超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关系范畴,以及是否有过“集中殴打伤害”事实,成为其丈夫王光宇是否应由“虐待”升级定罪为“故意伤害”的问题,这应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定罪纷争焦点之外,回顾董珊珊死前生活的种种细节,不得不让人心存遗憾。这个故事中拥有的真相是,为了争取生的权利,董珊珊有过8次报警(其中董珊珊主动报警4次),其本人亦曾向法院申请离婚、向询问伤势的医生表述过其被殴遭遇。
  然而,对于被告人王光宇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最后一次关键性殴打行为,受害女主角董珊珊还没来得及,或者说,未曾获得直接陈述的机会就离开了人世。
  董珊珊, 一个家庭暴力下的冤魂
  (本刊记者)陈虹伟 (本刊见习记者)莫静清/文
  2009年5月15日,董珊珊带着母亲张秀芬来到千千律师事务所(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我遭到了家暴,丈夫老打我。”董珊珊说。
  10个多月后,2010年3月,再次来千千律所咨询时,只有其母张秀芬一人。“董珊珊已经死了,被他丈夫打死了。”从张秀芬口中传出的消息让人惊心和痛心。
  时年26岁的董珊珊于2009年10月19日在医院离世。尸检报告显示,死因为“被他人打伤后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2010年7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董珊珊案作出一审判决,王光宇(董珊珊丈夫)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1万余元。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秀芬的代理人、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莹及其另一位代理人张伟伟对本刊记者表示,其认可一审中关于“虐待罪”的定罪与量刑,但认为王光宇同时犯有更为严重的“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她们将就此提请上诉,申请发回一审重审。据记者了解,被告人王光宇则认为一审对其判刑过重,口头表示亦将提请上诉。
  我国《刑法》规定,虐待罪最高刑期为7年;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董珊珊一案中所涉情节是否已超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关系范畴,以及是否有过“集中殴打伤害”事实,成为王光宇是否应升级定罪为“故意伤害”的争议焦点。
  定罪纷争焦点之外,回顾董珊珊生前的生活状况,不禁让人对董珊珊的离去充满诸多遗憾。在她无数次遭遇殴打并至少存在过8次报警(其中董珊珊主动报警4次)后,在其本人曾向法院申请离婚、向询问伤势的医生表述被殴遭遇之际,她究竟获得了什么?
  “另一个姑爷”
  张秀芬一度觉得女儿的婚姻生活称得上美满,长女儿1岁的女婿王光宇作为某贸易公司经理、开着宝马车亦称得上体面。直至2009年3月28日,结婚不到半年的董珊珊突然失踪。3月30日,女婿去其家附近的建国门派出所报案。
  张秀芬在家手足无措,终于在4月4日等来了女儿的电话。“珊珊和我说下午就回来,但是她说先不要告诉王光宇,我当时就觉得奇怪。”张秀芬放下电话几番思索,还是通知了建国门派出所的警察。
  下午,董珊珊回到母亲家,一进门就抱着张秀芬失声痛哭。这时警察进来了。警察问董珊珊:“你怎么了?”董珊珊的话让张秀芬甚为震惊,“珊珊说,她是躲她丈夫出去的,他老拿她出气殴打她,她回来是和他协议离婚的。”张秀芬说:“珊珊央求警察不要告诉王光宇她回来的事。这让警察有点犯难,他们说毕竟是王光宇报的走失案,还是应该通知他。”张秀芬回忆称,最后是珊珊答应警察她自己会告诉王光宇。
  “那你尽快通知你丈夫。”警察临走时又叮嘱了董珊珊一句。
  警察走后,张秀芬才得知了女儿真实的婚后生活。“珊珊说王光宇在家经常打她,打完又会求珊珊给他改正的机会。然后又威胁珊珊,不许她报警,不许告诉家人同事,不许离婚,否则就会让珊珊的家人同事都不会好过。”因此,“珊珊就一直忍,直到3月份实在忍不下去了”。一直被蒙在鼓里的张秀芬这时才想起来,此前珊珊几次回娘家时脸上、身上几乎都有好得差不多的瘀伤。“当时我也问过她,她说是干活时不小心弄的,我也就没多想。”
  在对被告王光宇的部分讯问笔录上,记者查阅到,王光宇供述中称最早开始殴打董珊珊的时间,是在3月21日,日期正在董珊珊3月28日离家前,由于董珊珊走失后王光宇的报案,3月30日,公安部门留下了关于董珊珊家暴案相关情节的最早记录。
  4月5日,董珊珊向王光宇提出协议离婚,遭到王光宇拒绝,董家从此开始遭遇电话骚扰及恐吓威胁。“那两天夜里,我听见珊珊总会在睡梦中喊,‘千万别打我了,我什么都听你的’。”
  4月6日,张秀芬带着董珊珊去了德福北京心理咨询中心。董珊珊被诊断患有抑郁症。当天晚上,张秀芬让王光宇请其父母至董家商谈离婚事宜。
  “这天,我仿佛看到了另外一个姑爷,他对珊珊的父亲又吼又叫,扬言绝不会离婚,只要逮到董珊珊就会拉她去远远的地方,不让我们找到她。”张秀芬说当时并未想到这一威胁日后会成为现实。
  王光宇的婚前经历亦被揭开。2001年11月,王光宇曾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劳教二年。“珊珊说,婚前她得知他坐过牢后就有些犹豫,他那时就威胁她,不许告诉家人及同事,不许分手,必须结婚,不然我们一家都没好日子过。”张秀芬告诉记者。
  在王光宇被刑拘后有关离婚的供述中,提起离婚方变成了王光宇本人。王光宇称董珊珊不同意离婚,为此甚至有轻生倾向及自残行为。来自王光宇高中同学李晨的证言称,董珊珊离家出走回来后曾提出离婚,王光宇不同意,后两人和好。
  体重95公斤的王光宇承认多次殴打妻子的事实,他甚至对侦查人员讲,董珊珊非常瘦小,我一巴掌就能把她打得起不来,而殴打的手段基本上是拳打脚踢。
  从判决书上看,证明王光宇殴打妻子的证人还有王光宇的母亲。
  4月8日,在母亲的陪同下,董珊珊前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第二天凌晨,王光宇又打来电话骚扰,董家报案至焦王庄派出所。张秀芬说:“是珊珊自己打电话报的警,说遭遇家庭暴力想离婚,丈夫老是打电话或来家威胁。”
  合法夫妻间“劫持”
  2009年4月11日,董珊珊同母亲一起开车外出后回家。到了家门口,张秀芬先下车,正往家走时,却听见女儿在身后“啊”地一声惨叫,张秀芬一转身,就看见有5个人将董珊珊拖上了车,随后有两辆车跟着飞奔而去。张秀芬认出其中一辆正是王光宇的宝马车。
  张秀芬迅速去焦王庄派出所报案。王光宇与董珊珊结婚后在朝阳区柏林爱乐小区租房居住,而警方在柏林爱乐小区并未发现董珊珊与王光宇的踪影。“警察说这叫我们上哪儿找去呢,你姑爷连个固定的住所都没有。”
  当天晚上,张秀芬意外地接到女儿的电话。“珊珊在电话里说,王光宇是个好老公,他从来没有打她。”张秀芬顿时着急起来:“王光宇是不是在你身边,他逼你这么说的?”此后近1个月时间里,张秀芬称董珊珊手机均为关机状态,而女儿偶尔有电话打过来皆显示为不同手机号码,说的都是同第一次通电话时一样的话。
  “我和珊珊说,你告诉王光宇,不要再限制你的自由了,不然我就报警,但珊珊在电话里却坚持说别报了,他真没打她。后来我按来电号码打过去,对方都称不是董珊珊,我猜接电话的都是王的朋友。”张秀芬又接着报了警,但无果。“珊珊电话里说的话没法证明她是被劫持。”张秀芬说自己当时近乎绝望。
  5月9日,张秀芬又一次接到了董珊珊的电话,这次女儿告诉张秀芬,她已经回到柏林爱乐小区。在此次通话中,张秀芬得知女儿4月11日被带到了河北廊坊,关在了一间100多平米的屋里。“珊珊说有6、7个穿着黑西装的人看着她,听见有人看见王光宇时还说‘光哥来了’。”让张秀芬气愤的是,“珊珊说王光宇已经逼着她去法院撤了离婚诉状。王光宇说不许再提离婚,珊珊没答应,王光宇就踹了她一脚”。女儿接下来的话让张秀芬愈发气结,“妈,我怀孕了,打我的时候他是知道的”。
  电话里珊珊告知母亲5月10日王光宇会带她去做人流,她请张秀芬12日去接她回娘家。12日接女儿的过程在张秀芬看来很不顺利,她不得不叫来王母。董珊珊最终回到了娘家。
  从王光宇的部分讯问笔录上看,王光宇对于殴打董珊珊的时间与次数的回忆里,并未有“廊坊之劫”的过程,在4月至5月这一时段,王光宇仅提及了一次殴打。“在去杭州玩的时候,因为一点小事发生争吵,她和我说她说谎话的毛病改不了,死了算了,气得我就打了她。”
  5月13日,董珊珊再度向王光宇提出协议离婚。“珊珊和我说,她决心一定要离,即使不离,也绝不再和他过日子了。”5月14日凌晨,王光宇驱车来到董家楼下喊叫。董珊珊本人第二次报警至焦王庄派出所。“警察问完了情况,说不好管,毕竟现在还是夫妻,即便要离婚了现在还是夫妻。”张秀芬称当时一听,无助得几乎要哭了出来。“我和警察说,次次报警你们次次都说是合法夫妻,可是他们不是一般的夫妻,我女儿会被王光宇打死的,是不是早晚有一天我闺女被打死了你们才会管?”
  “后来警察还是挺负责,去楼下查找王光宇的车,但未找到。”张秀芬称,“车走了,人估计也跑了,没有办法了。”
  5月15日下午,董珊珊带着张秀芬来到千千律师事务所进行家暴离婚咨询。
  5月18日7时许,董珊珊在表哥张军的帮助下,去丰台区租房藏身。
  再度“被劫”后死亡
  此后一个月时间,张秀芬经常去丰台探望女儿,而董珊珊亦每天给母亲打一个电话报平安。
  2009年6月17日,张秀芬说董珊珊打来电话语气突然转变。珊珊电话里说,以后不要来看我了,怕被王光宇发现。张秀芬想女儿的考虑也有道理。但随后女儿的电话让张秀芬再度警觉,意识到女儿极可能又被王光宇控制。“珊珊说,王光宇说她把婚前通州的房子偷偷过户给我们,是违法的。珊珊让我卖房子,她说要赔给王光宇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30万元。”
  单从日期上看,张秀芬的日期推断与王光宇的供述互相印证。王光宇供述称,“6月17日我们找到了她,把她带到了河北苟各庄待了15天左右,其间她告诉我,她爱上了别人,我生气又打了她。从河北回来后,我们从柏林爱乐小区搬到了京通苑。2009年7月后的一个多月里,我在屋里打了她7、8回”。
  原告张秀芬的代理人张伟伟在王光宇供述中提及的“我们”及“15天”字眼下做了重点标记,这成为原告方声称并不排除同时申请王光宇涉嫌“非法拘禁”的一大依据。
  仅仅对比王光宇在不同时间所做笔录的内容,与“7月初一个多月打了董珊珊7、8回”不同,王光宇的另一笔录上,对于殴打董珊珊的情节,王光宇总结为“结婚后我打了她5、6次”。
  此后董珊珊打给母亲的电话里多次催促母亲卖房,张秀芬称当时已确信王光宇又一次劫持了女儿,但这一次,张秀芬没有报警,她当时的考虑是“我提过要报警,珊珊电话里坚持说王光宇没有抓他,并且说我要是报警,她以后就不给我打电话了,我怕失去女儿的消息,当时真是犹豫了。再说就是觉得报警也没有用”。
  张秀芬称董珊珊8月11日逃回了其奶奶家。时间上与王光宇供述中所称“8月10日晚上19时许最后一次见面”再度印证。“11日董珊珊告诉我要给她几天时间想想问题,就离开了家。”王光宇称。
  张秀芬赶到董珊珊奶奶家时,已认不出女儿。“她浑身是伤,脸肿得我都找不到她的眼睛。”在第二天博爱医院的诊断书上,董珊珊的伤势被医学术语表述为:“多发外伤;腹膜后巨大血肿;右肾受压变形萎缩性改变;头面部多发挫伤;右耳耳甲血性囊肿;双眼部挫伤淤血;多发肋骨骨折;胸腔积液;肺挫裂伤;腰椎1-4双侧横突骨折;贫血、四肢多发性挫伤。”
  张秀芬劝说女儿报警。董珊珊犹豫了片刻后拿起了电话。附近的马家堡派出所民警接报后赶到董奶奶家。警察询问了最后的施暴点在管庄附近,便建议董珊珊去管庄派出所报案。
  8月12日早晨,董珊珊叫醒了张秀芬,和奶奶一行三人来到管庄派出所。“警察看了看我女儿的伤感到吃惊,他说‘这是你丈夫打的啊。是这样,要是轻伤我们会马上把你丈夫叫过来调解一下。可如果是重伤,这可要判刑的,三年至十年不等。’珊珊听后就犹豫了,叫我出去一下。警察看见珊珊的反应就说,如果拿不定主意,先看病后报案也行。”
  张秀芬回忆:“从派出所出来后珊珊和我说,‘我被打的事情王光宇本来就不让告诉家人,不然不让咱们家有好日子过。现在我去治病了,我担心他会回来伤害你们。妈,咱先不报案了吧,他不让报警,到时候你们日子会不好过的’。”
  董珊珊一家三人随后来到北京博爱医院。北京博爱医院外科医生张锋良证言证明:“董珊珊身上的伤都是闭合伤,其面部、四肢、胸部、耳部都有外伤,看样子不是一次性创伤造成的,有新伤,也有还没有完全愈合的陈旧性伤。”
  同为博爱医院外科医生的证人王宇证言证明,他在询问董珊珊身上的伤是如何造成时,董珊珊回答称是其老公近两个多月以来的拳打脚踢所致。
  8月14日,董珊珊住院治疗。8月19日,董珊珊病情恶化,被转入ICU(重症加强护理病房)。在董珊珊神智清醒的时刻,曾屡次劝阻母亲不要再报警。“珊珊一再说怕我们日子不好过,事实上我们的日子也确实不好过了。”
  其间,张秀芬从医生处得知,有一个自称是董珊珊朋友的人和医生单方提出过让董珊珊转院。随后有人为董珊珊存入2万元。后证人肖琴华证实,其是受王光宇委托存的钱。
  8月22日,董珊珊休克。张秀芬当即到医院外给管庄派出所打了电话。“我说我现在是报案,我女儿被他丈夫打得快要死了。警察开始不相信,我说不相信你们可以来博爱医院看看,医生说我女儿病危。警察查到了12日珊珊的报警记录,他们说,‘好,我们立刻出警抓人’。”
  8月22日当晚,王光宇被抓,次日被刑拘。
  10月19日,董珊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多发伤、腹膜后巨大血肿、多脏器功能衰竭。来自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尸体检验鉴定结果支持了这一结论。
  定罪关键性情节
  被告王光宇并不否认其对董珊珊进行殴打的事实,但对董珊珊的死亡原因提出质疑。
  而原告张秀芬则认定是王光宇打死了女儿,应判处其故意伤害罪。原告现在的代理人张伟伟认为,一审判决中只提到3月至8月,王光宇对董珊珊存在的家暴殴打行为,却并未强调6月17日至8月10日间,王光宇对董珊珊的集中暴力伤害。张伟伟同时认为,博爱医院ICU病房医生杜娟的一句关键性证言“其中威胁她生命的是肺挫裂伤、腹膜后血肿”未在一审判决中得到足够重视。
  “根据医生的证明,结合王光宇的笔录,我们认为导致董珊珊死亡的并不是长期的虐待暴打,极有可能是8月5日的一次严重殴打。”张伟伟称,“但8月5日的关键性殴打在一审判决书上并未被提及。作为目睹董珊珊6月17日被王光宇抓走的关键证人,董珊珊表哥张军的证词亦未在判决书中充分体现。”
  在记者所能查阅到的询问笔录中,王光宇对于8月5日的殴打共提及了4次。其中1次较为详细的供述内容如下:“其中打的最重的一回是2009年8月5日左右,当天傍晚,因为她骗了我,我急了,用拳头打她,用脚踢她,从卧室门口,一直踢到床上,哪都打、哪都踢,直到她倒在床上为止,也不知道踢了她多少脚。”
  我国《刑法》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做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对本刊记者表示:“基于董珊珊曾提出过离婚之情节事实,可认为其后当事双方的矛盾争执,已然脱离了家庭成员关系的纠纷范畴,简单根据‘发生在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之间’判断,单以虐待罪论并不适宜。”
  董珊珊母亲张秀芬的代理人张伟伟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漏掉了故意伤害罪。自2009年4月5日董珊珊提出离婚,并在以后的交涉中坚持离婚,此种态度激怒了王光宇,王光宇在找了董珊珊一个月后终于抓到了董珊珊,并将其带走,在一个多月内集中实施殴打,从这个事实来看,此时王光宇的主观表现已经不是简单的虐待了,而是出于对董珊珊提出离婚的报复行为,故意伤害犯罪的意图十分明显。
  “医院诊断证明及法医鉴定结果显示董珊珊内脏破裂、多处骨折及肺挫裂伤等伤害后果,也绝不可能是长期虐待的后果,只能是故意伤害导致的后果。”张伟伟表示,“是不是所有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重伤死亡后果,均以虐待罪论处?法条本身没有说明,但探求立法本意及虐待罪的犯罪构成,虐待行为造成家庭成员重伤、死亡的后果,只有出于虐待的故意,才成立虐待罪,如果犯罪的主观方面转化为故意伤害,其行为也就超出了虐待罪的范畴,构成故意伤害罪了。”
  事实上,被告王光宇先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并被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捕。2010年1月12日,朝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亦是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朝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朝阳区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检察院认为应该按虐待罪追究王光宇的刑事责任,并于2010年4月1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8月5日王光宇究竟出于何种目的、对于董珊珊实施了何种程度的殴打,关于这一升级定罪的关键性情节,案件受害人董珊珊的供述缺失。“警察曾来医院咨询医生能否给珊珊做笔录,医生回答说她嘴里都插满了管子,生命很危险,不可以做。”张秀芬说。2010年7月22日,由北京大学法学专家郭自力、马忆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等专家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书,认为董姗姗案已经明显超出虐待罪的严重程度。
  ■ 特别报道 ■
  董珊珊之死,凸显反家暴干预模式面临困境
  (本刊记者)陈虹伟 (本刊见习记者) 莫静清/文
  董珊珊被丈夫殴打致死,留给人们诸多的遗憾与反思。
  定罪纷争之外,这名26岁女子生前遭遇家暴的过程,几乎触及到我国目前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所有干预模式的痛处。
  “董珊珊的处境及对离婚不断反复的表现,是典型的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伤害妇女的综合症表现。”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李洪涛如此认为。
  在这一真实事件的细节中,存在有8次报警(其中董珊珊主动报警4次),当事人去法院申请离婚1次,因家暴致伤去医院求治1次。
  警察干预、民事保护令、医疗干预作为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干预工作的3种主要实施方式,其重要性及遭遇的困境,在董珊珊事件中得到了充分的显现。
  “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的一站式网络联动”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探索反家庭暴力干预工作模式的共识与前提。但一站式网络联动的实现与其他各干预模式的实践一样,面临来自社会性别意识、制度、体制、技术以及财力等诸多层面、无法一步解决的难题。   
  警察干预
  “他们是夫妻,就是要离婚,毕竟他们现在还是夫妻”——董珊珊母亲张秀芬称,数次关于女儿遭遇家暴的报警中她得到的回复大致如此,“我们很无助”。
  这种无助感终于在一次报警中让张秀芬几乎哭出声来:“次次报警你们次次都说是合法夫妻,可是他们不是一般的夫妻,我闺女会被王光宇(董珊珊丈夫)打死的,是不是早晚有一天我闺女被打死了你们才会管?”
  “家庭成员一旦发生肢体施暴行为,只要报警,警方有权且必须干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对本刊记者表示,任何一次家暴都不能排除日后衍生出人命的潜在危险。“好比大街上一人殴打另一人,你会不会坐视不管、任由恶化?”
  浅显的类比思维在文化情境中遭遇的现实复杂性是,“我们在大街上看见一个男人殴打女人时,往往会毫不犹豫地上前制止。但如果这个男人说这是我的老婆时,人们的立场会不会有所犹豫甚至放弃?”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理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明侠对本刊记者表达了他的忧虑。
  2008年全国妇联、公安部、民政部等中央七部委颁布《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在家暴防治工作中负有预防、调解、出警、取证等职责。
  现在也少有人否认国家力量介入反家暴领域的必要性。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已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范围。
  不过事实上,即使警察出警,警察干预的力度不够亦可能导致家庭暴力升级恶化。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介绍,一个家暴案件中警方一共出警21次,甚至在一天里出警数次,每次出警记录都证明事情已处理好,但终究还是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
  “对于警察的‘社会性别’培训仍然是当前警察干预家暴培训的重点。” 这是多年来一直致力于警察干预家暴培训的中国反家暴网络前任执行主任荣维毅对本刊记者表示的观点。
  学者分析发现,与家庭暴力实际存在的类型、范围的状况相比,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警察的理念更传统、对暴力界定窄,其更倾向于把家庭暴力的责任归咎于女性有错误,男性才动手。
  “在警察队伍中,大多数是男性,他们几乎都有过暴力解决问题的经验,无论在暴力中他们是施暴者还是受害者。”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敏认为,“而‘暴力表达应当是男性应有的气概和行为标识’恰恰是男性所接受的正式或者非正式的社会性别教育一贯的理念。并且几乎所有社会对男人以暴力手段表达意志解决问题的正当性都表示默许。正因如此,在诸多暴力情节中,男人对家庭暴力的认同度、容忍度最高。”
  在董珊珊2009年8月12日最后一次主动报警行为中,“警察看了看我女儿的伤,他说这是你丈夫打的啊。是这样,要是轻伤我们会马上把你丈夫叫过来调解一下。可如果是重伤,这可要判刑的,三年至十年不等。珊珊听了就犹豫了,叫我出去一下。警察看见珊珊的反应,就说,如果拿不定主意,先看病后报案也行。”张秀芬对当时的过程记忆犹新。
  荣维毅认为,警察的话实际给了受害当事人一个暗示。在这背后,“宁拆一座庙,不毁一门亲”、“打是亲,骂是爱”等长期存在于民间的陈规旧理为民警的行为提供了看似“合理”的解释。
  2008年《意见》出台后不久,亦曾有人质疑警察干预的必要性,主要观点认为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将会导致婚姻破裂。
  “对于家庭纠纷警察可以不介入,但一旦发生肢体暴力,作为公权力代表的警察则必须介入。这是宪法中对人的人身权和健康权的基本权利保护,亦应该是全社会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在犯罪心理专家李玫瑾看来,“夫妻离婚自有其主要原因,但绝不会是因受害方报警而导致婚姻破裂”。
  “我接到的110报警有不少是无效报警,但关于家庭暴力的无效报警很少。”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学府街派出所民警林晓郁告诉本刊记者,“‘家丑不可外扬’,一般家暴受害人不到实在难以忍受的程度,也不会轻易报警。拨打家暴报警电话,至少说明家庭矛盾升级。”
  “‘一报案,这个家就散了’——警察对与当事人的暗示实质是站在施暴者的立场上,是在维护家庭、施暴者的利益,而没有以受害人为中心,没有维护受害人的利益。”荣维毅表示,“董珊珊案件中警察说简单轻伤可以调解,重伤报案则暗示要三思,但恰恰正是因为重伤才更应该立即报警、立案。根据现行相关法律,受害人没有构成轻伤,应对施暴者实行训诫;构成轻伤,应对施暴者治安拘留;构成重伤,则已构成刑事立案,可拘留。”
  荣维毅认为,法律效力针对所有人,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的严重程度并不会因施暴者是家庭成员而减轻,因此处理相关问题时,决不能因施暴者是家庭成员而有所轻视。
  国外有研究显示,因家庭暴力遭受虐待的妇女中仅有14%的人在发生第一次家庭暴力时立即寻求外界帮助,22%会在第二次发生时,而49%的人会在家庭暴力反复发生之后才这样做。有专家认为应抓住每一次妇女求助机会,不能让其失去求助的信心。
  2009年8月14日,董珊珊住院治疗。8月19日,董珊珊病情恶化,被转入ICU(重症加强护理病房)。在董珊珊神智清醒的时刻,张秀芬称董珊珊屡次劝阻母亲不要再报警。“珊珊一再说怕我们日子不好过,事实上我们的日子也确实不好过了。”
  2009年8月22日,董珊珊休克病危。张秀芬赶往派出所报警,警察当即出警并在当晚抓到董珊珊的丈夫王光宇。“后来警察来医院咨询医生能否给珊珊做笔录,医生回答说她嘴里都插满了管子,生命很危险,不可以做了。”张秀芬说。
  “警察干预家暴,不仅要有社会性别意识,还应了解家庭暴力的特殊规律,家庭暴力具有反复循环性和控制性。”荣维毅介绍说,“在国外,面对家暴现象,警察的第一要务就是应阻断循环,否则这种循环一旦升级,甚至有可能会导致受害当事人死亡。如果警察不了解这种循环规律,就不能进行有效的干预介入,而如果没有解决家暴的‘控制’本质,家暴极可能再度升级恶化。”
  陈明侠认为,家暴的形式有肢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四种形式。但不管是哪种形式,其目的均是为实现对妇女的控制。因此,家暴的诱因虽有多种,但其根本原因还是男尊女卑,性别歧视和崇尚暴力的文化传统。
  荣维毅认为目前我国很多警察尚未形成家庭暴力危险性的概念,在观念、意识之外,制度上警察干预家暴工作亦存在尴尬与困境。“董珊珊第一次离家出走回来后便对警察说了遭遇家暴的事实。如果在国外,警察可当即申请禁止令,但在我国尚未有此制度;即便警察具有了社会性别意识、充分了解了家暴的危险性,但在其干预家暴、保护受害人工作实施的操作环节上仍需要其他组织和机构的后续性支持,比如给遭遇家暴妇女提供庇护所等。”
  董珊珊案中8次报警地点并不相同。“对于报警信息,国外已经实现联网,有利于警察收集、沟通和交流信息。”荣维毅认为,制度的建立需要观念、技术、人力、物力等多方投入。
  民事保护令
  董珊珊离家出走归来后,在母亲的陪同下去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据其母张秀芬所述,3天后董珊珊便遭到了王光宇的劫持,从北京被带往河北廊坊。约1个月后,张秀芬称刚刚做完人工流产的董珊珊才带着一身瘀伤回到了母亲家,并告知张秀芬,此期间已被王光宇胁迫去法院撤销了离婚起诉。
  安徽妇女高庆芝的身上多处骨折、右眼球破裂、钢筋从下身捅进腹腔刺破多个脏器——发生在2009年1月7日的安徽省桐城市严重虐待妇女致其重伤的案件亦曾一度引发公众关注。而在此之前,为避免妹妹继续遭受其丈夫的暴力,高庆芝的哥哥曾于2008年11月16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但未获成功。桐城区人民法院给予的解释是,《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只是法学研究成果,并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不属人大立法范畴,故不能像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款一样适用于审判实践。
  此前,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其中有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规定实现了司法创新。《指南》第三章对“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做了规定,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受害人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尤其是典型的“分手暴力”现象,确立了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维护诉讼程序严肃性和公正性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认为,这一裁定与学界称的民事保护令并无实质的区别。
  民事保护令指的是专门为家庭暴力中的受虐者及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临时性或终局性救济,是指为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安全,法院依据申请作出的禁止施暴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一定行为,或者要求施暴人给付金钱、物或完成一定行为的裁判,亦可称“人身保护令”。
  2008年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亦曾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但肖建国教授认为,规定的相关条款较为原则,操作性并不强,对正在进行的暴力行为或者持续发生的暴力行为因保护令制度的欠缺而无法做到及时、有效的干预。
  《指南》发布时,全国共有9家基层法院被选定为试点法院。2008年8月6日,全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签发。但由于《指南》性质上不属于司法解释,肖建国认为在没有开展试点的地方法院,对于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处理始终苦无良策,安徽高庆芝的遭遇即属此种情况。
  即便对于已开展试点的地方法院,民事保护在我国北方与南方的情况也大不相同,出现适用区域的不平衡状态。如在北京,虽然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等3家城区法院试点已一年有余,但至今尚无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出现。而在南方的一些省市,人身安全保护令试点工作已取得成效。比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
  董珊珊案中,董珊珊对于离婚的态度在表面上的反复,以及对于母亲报警的劝阻,联系到民事保护令的讨论,则触及了如果实施民事保护令,其具体保护的范围问题。
  事实上,2010年3月30日,在福建省发出的第一份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中,已将受害人家属同时列入保护范围。这份由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案件被告送达的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中,注明:“禁止被告殴打、威胁原告及其近亲属;禁止被告骚扰、跟踪原告及其近亲属;禁止被告与原告及其近亲属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肖建国认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首先是法院给当事人和社会传递一种信息:家庭暴力不再是“私事”,对于家庭暴力,公权力在干预,公权力的干预可以改变当事人双方力量的对比,可以给受害人一种支撑。
  但肖建国亦认为,《指南》规定人身保护裁定依附于离婚诉讼,缺乏独立性。仅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之后15日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这意味着受害人要获得人身保护裁定,必须提起离婚诉讼,只有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中,法院公权力才介入对受害人的保护。”
  人身保护令的执行在肖建国看来,是整个保护令制度的致命弱点。“若执行不妥当,不仅不能提供足够的保护,反而使被害人误以为人身安全获得保障,放松警惕,而增加再次受害的危险,同时加害人也可能违反保护令。”
  对于保护令的执行,《指南》目前主要从协助执行角度规定公安机关的保护义务。对此肖建国表示,公安机关作为协助执行人监督保护令的执行,应当说初衷是好的,但是公安机关如何执行、是否具备足够的警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落实,以及是否具备足够的协助意愿和动力等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
  对于公安机关针对人身保护令采取的协助执行措施,荣维毅表示目前全国尚未有专门政策出台。“但据统计,从2008年《指南》实施到今年1月,全国各试点法院共发出过43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些保护令的自动履行率非常之高,至今只出现了一起违反裁定的情况。 ”荣维毅表示,“这一数字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公权力对家暴的介入,单是表明态度,就已对施暴者产生了巨大的威慑作用。”
  医疗干预
  董珊珊最后一次主动报警后,在母亲张秀芬的陪同下去了医院。医生询问了董珊珊伤势的来由,董珊珊明确告知是因丈夫殴打所致。
  “医疗干预的角色相当重要,医务人员可能是第一个接待受害者的人,第一个倾听受害者受害真相的人,第一个获得直接受暴证据的人,第一个能够给予受害者医疗救助的人,第一个向受害者提供其他支持信息的人。医务人员还可以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第一位援助人。” 北京市丰台区铁营医院院长孙培云对本刊记者表示。
  对于一些医生得知病人因家暴致伤后,却不愿过多介入干预的现象,孙培云认为,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未经过培训的医务人员身上,他们可能有更多的理由认为这是患者的家庭私事。
  “我院的工作人员在未经培训前的调查问卷中也集中反映出这个问题,而且,大多数医务工作者的认识停留在过去的纯生物医学模式中,认为其最主要的职责是治病疗伤,对于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化及患者的健康权利的维护还没有很好的理解。
  孙培云介绍铁营医院目前的医疗干预模式程序说:“我们医院会在征得病人同意后转入单独诊室,由有家暴干预经验的医生接诊。医生在接诊中认真倾听患者的陈述及需求,给病人做一个详细的检查和家暴病历记录;医生会尊重患者的陈述与需求,就其家暴情况进行沟通和交流,给病人一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法的建议;在交流中医生要评估患者及其家人的安全,及时进行多机构转接(如其所属街道、妇联、公安、法律中心等)。”
  在孙培云看来,家庭暴力损害了受害者的健康权利:健康是人类的一项基本需求和权利,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和潜在的动力。“世界卫生组织(WHO)将健康定义为‘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虚弱,而是一种躯体、精神及社会交往各方面的完美状态’。”孙培云表示,“因为家庭暴力就是对人的健康的摧残和践踏,它使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精神受到打击,并使人的社会交往出现障碍。家庭暴力不仅是一个健康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注:2009年5月17日,董珊珊在表哥张军的帮助下,再次离家出走。次日凌晨,董母张秀芬在其枕头下面发现了一封信。她没有想到,这会是女儿给她写的最后一封家书。
  亲爱的爸爸、妈妈:
  请原谅我的又一次不辞而别,我的婚姻给这个原本平静的家庭带来了不少烦恼,因为家庭暴力,我现在重度抑郁和焦虑,我觉得事情解决不了,我怕面对他,不想和他在一起生活了,所以只有选择离开,才能解决,只有我离开了,他也就不会再找您们没完没了地谈了,对不起,原谅女儿的自私,我会时刻想着您们的,请您们放心,我知道这次出走,一定又伤透了您们的心,您们就当没有我这个女儿吧!对不起!对不起!对不起!对不起!
  不孝女 董珊珊 
  2009.5.17 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