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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建东:致中共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长的信

尊敬的郭局长:您好!

本人是中国“公益诉讼”的始作诵者,系依法有序表达诉求之公民,也希望政府方面诸位大员也做一个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的领导人,故有一事相求。
本人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行政复议申请人龙岩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不服《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始期提前签注”一案,经龙岩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理终结,龙行复字[2010]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101231已下,本申请人表示理解并同意。
现只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20091218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三项重点工作精神,实现法的实施的社会效果,从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公正透明亲民执法出发,鉴于龙岩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已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781获得的增驾而来两证合一(摩托车与小汽车)《机动车驾驶证》于20081225有效期满未换证后,被申请复议人未依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原《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07]58号,201041废止)第64条规定,“对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证或者未按期提交身体健康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满或者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向社会公告。有条件的,可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复议机关对这一情形已经予以指正。该[2007]58号文件失效后,现相同内容已规定在新《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0]66号)第57条, 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故请贵领导人闻过即改,批示贵局下辖之交巡警支队自今年2011年元月起每月依法公告期满未申请换证人员名单并以手机短信告知具体人员。若能进一步创新,干脆在期满前两个月就公布并手机告知则更好。也许我龙岩市可率先全省实施,也可上函请示福建省交警总队,从而在源头上、制度上防止公民误期换证的社会矛盾。如此虚怀若谷,让人民公安机关之正面形象,由此更为光彩;而您自1996年漳州首创“110”以来的工作业绩中,也可再加绚丽一笔。
   
礼!
附:龙行复字[2010]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公民:丘建东 
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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